小微企业申报和审批流程
08-27
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调整申报和审批所需资料
一、范围对象
1、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规定标准,且在我市注册经营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2、招用城乡劳动力(不含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1、小微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进行申报,提交以下申报资料(经办机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小微企业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
(3)小微企业用工明细表,附件2
(4)其他相关资料。
2、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审核后,按月报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
3、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地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集中审批和签署意见。
4、各区县(自治县)联合工作组审批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组织实施。
5、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将办理情况按月汇总,填报《小微企业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备案表》(附件3)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同时抄送各相关市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