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社区计划生育网格化管理居民自治章程
某区社区计划生育网格化管理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按照计划生育网格化管理要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意识,走一条从行政命令向群众自愿、从政府负责向群众负责、从管理向服务转变的居民自治新路子,促进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新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民主管理,在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社区各种组织及全社区居民,全社区居民必须遵守执行。
第四条 本章程有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和居民监督实施。
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计划,抓好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按照计划生育居民自治“5569”工作法和网格化要求召开相关会议,了解和掌握全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动态,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使实行计划生育先进家庭得到多方面的利益,激励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八条 每年组织二次育龄群众培训,每月更换计划生育宣传栏内容,经常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和提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科普知识。
第九条 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督促计划生育网格长、网格管理员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根据居民的实际需要及时提供避孕药具,做好上门服务,经常随访。
第十条 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协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章 计生协会职责
第十二条 代表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传播信息服务,使广大育龄群众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我社区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社区计生协会会员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带头作用,并深入群众,宣传发动群众杜绝违法怀孕、生育现象,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十四条 突出计划生育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及时向社区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区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协助社区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促进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居民职责
第十六条 严禁弃婴、溺婴和非法收养。
第十七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八条 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并按时参加社区、社区计生协会组织的各类婚育知识、计生知识、基本国策等有关教育。
第十九条 配合计划生育网格长、网格管理员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妇,可以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夫妻再生育申请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办事处审核报区计生局批准,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未批生育。
第二十一条 居民有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已生育一胎的育龄妇女在产后三个月应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 。
第二十三条 居民有避孕节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因未批准生育而违法怀孕的,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即引产或流产。
第二十五条 按照参加每年两次的孕环情监测服务,外出流动人口可到流入地乡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检查,并按时寄回孕环情证明。
第二十六条 外出务工、经商的的居民,在离开本地前须带身份证、单寸照片、户口册、未婚证明,已婚的还须带《结婚证》、两人照片及其它有关材料,填写外出审批表,到镇计生办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凭此证可在流入地办理《暂住证》、《务工证》、《营业证》等证件。
第五章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非本地户籍外来育龄人员到达本社区后10天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婚育证明,向社区交验婚育证明。如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先给予登记,并限期补办。
第二十八条 社区对外来流动人口进行动态管理,并按照“5569”工作法和网格化管理要求建立档案,并定期向街道计生办上报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辖区内出租房房主应当主动与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第三十条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出租、出借房屋时,要求租、借人出示婚育证明或临时婚育查验证明,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不得出租、出借。
2、督促租、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孕环情检查。
3、对承租、借住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违法怀孕或违法生育的,应当及时向社区或网格长、网格管理员举报。
4、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应该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自治章程自2011年8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