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老年人犯罪规定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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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老年人犯罪规定之思考
作者:耿静
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10期
摘 要:中国已进入了老龄化的阶段,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犯罪现象值得司法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为老年人犯罪的控制和预防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刑法谦抑的思想和人道主义精神。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刑事政策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近几年我国刑法越来越体现出其轻缓化的趋势。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让民众看到了我国刑法在其形式上和实质上更加的彰显人性,更加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修八》关于老年人犯罪所做出的规定如下:第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三,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修正后的刑法条文充分体现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人道主义态度,既有利于实现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其刑事责任能力相协调,又符合对老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古今中外法律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不乏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悯老恤老”的传统习惯和道德要求,也是对国际社会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普遍做法的顺应,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老年人犯罪司法处置的历史沿革及国外立法
(一)我国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历史沿革受儒家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我国一贯具有尊老、敬老的传统,这在古代、近代的法律中都有所体现,也就是各朝大多遵循的“矜老原则”。我国古代刑法中的“矜老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给予犯罪的老年人一定优待的刑罚原则,它源于“德主刑辅、明德慎刑”的恤刑思想。根据有关史料表明,我国从奴隶社会时期开始,就有法律对老年人的危害行为不归责或减免责任的立法规定。
1.奴隶社会时期。西周时期,《礼记》中记载,“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古代人年龄80岁、90岁称为“耄”,7岁称为“悼”。①可见,西周时期凡年满80岁的老年人,免予承担刑事责任,且不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