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税项指南--利得税
稅務局 所課徵的 稅項指南 2008 – 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稅務局
稅所稅
務 課
項
指徵
局 的 南
本說明書是為不熟悉香港稅務法例的人士而印製的,由於只屬概略性質,故對稅例祗作廣泛的敘述。如希望獲得更詳盡的資料,可瀏覽本局網頁(網址:www.ird.gov.hk)或參考有關法例。
目錄
香港稅務
利得稅
課稅範圍
評稅的基礎 非居港人士及為非居港人士 服務的代理人 豁免及扣除 稅務優惠 虧損 折舊免稅額 帳簿及紀錄
薪俸稅 課稅範圍 評稅的基礎 丈夫與妻子的入息 獲准的扣除項目 免稅額 稅率 示例
頁數 1 - 31 1 - 7 1 - 2 2 2 - 3 3 - 4 5 5 6 7 8 - 19 8 8 9 9 - 1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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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 課稅範圍 評稅基準 供業主用作商業用途的物業
個人入息課稅
根據《稅務條例》納稅人須負的義務(薪俸、 利得和物業稅)
根據《稅務條例》僱主須負的義務
填寫報稅表
可扣除的慈善捐款
雙重課稅
收稅程序
其他稅項
印花稅
遺產稅
博彩稅
商業登記
酒店房租稅
瞞稅是一項刑事罪行
提交不真確報稅表的後果
事先裁定
進一步資料
20 20 20 20 21 - 22 23 24 24 25 25 25 - 27 27 - 30 27 - 28 28 - 29 29 29 - 30 30 31 31 31 31
說明書
香港稅務
《稅務條例》(第112章)規定徵收3種直接稅。課稅年度是由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稅務條例》規定徵收的稅項:- 利得稅 薪俸稅 物業稅
利得稅
課稅範圍 凡在本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團、合夥商號、信託人或團體,均須繳稅。徵稅對象並無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別。因此,本港居民可從海外賺取利潤而無須在本港納稅,反過來說,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賺取利潤,則須在本港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本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本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決的稅務案例。 以下各項均視為於香港產生或得自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收入 :-
(1) 因在本港上映或使用電影或電視片膠卷或紀錄帶,任何錄音,或任
何與該等膠卷、紀錄帶或錄音有關的宣傳資料而獲得的款項。
(2)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權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版權物料、秘
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財產而收取的款項。從2004年6月25日起如支付人可就有關支出扣稅的話,則在海外使用或有權使用此等財產而收取的款項亦包括在內。
(3)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權使用動產,而收取租賃費、租金或其他類
似收費款項。
由2003/04課稅年度開始,法團業務利得稅稅率由16%調高至17.5%。由2008/09年度起則降低至16.5%。至於非法團業務,2003/04課稅年度利得稅稅率由15%調高至15.5%,2004/05課稅年度起再調高至16%,而2008/09年度起則降回至15%。
繳交利得稅的營商人士及有限公司可獲寬減2007/08年度最後評稅75%的稅款,每宗個案以$25,000為上限。
評稅的基礎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應評稅利潤而徵收的。對於按年結算帳項的業務,應評稅利潤是按照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結束的會計年度所賺得的利潤計算。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經營者須根據上一年度評定的利潤繳納一項暫繳稅。當有關年度的利潤在下一年度評定後,首先會將已繳納的暫繳稅用以抵銷該有關年度應繳納的利得稅,如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的暫繳稅。 在停止經營的業務方面,除了若干情況須特別處理外,一般來說,應評稅利潤是根據上一課稅年度基期結束以後至停止營業日期為止所賺得的利潤計算。
非居港人士及為非居港人士服務的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如在本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均須繳稅。此稅項可直接向該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徵收,而不論該代理人有否實際收取所得利潤。稅務局並可由該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追回此項稅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討。代理人必須由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保留足夠款項,以備繳稅。 非居港人士自上述第1頁(1)及(2)分段所載獲得款項,及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藝人或運動員在香港以其藝人或運動員身分演出所得的款項均須繳稅。此稅項可以付款或以轉帳方式付款與上述非居港人士的人士名義徵收。該名繳付或以轉帳方式繳付這些款項的人士,須在其付款或以轉帳方式付款時從這些款項中扣起足夠支付應繳稅款的款額。 居港代銷人須每隔3個月向稅務局局長申報他代非居港寄銷人所作的銷售總額,並須繳付相等於該總額1%的款項予稅務局局長,但在稅務局局長同意下,可繳付較少的數額。 如非居港人士與居港人士經營生意,而經營的方法令該居港人士無從獲利
或所獲利潤少於普通獨立營商者可得的利潤時,此項業務可被視為該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經營的業務,而以該居港人士為代理人。 倘若無法確定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實得的利潤,稅務局可根據該項業務在本港的營業額,按一合理的百分率計算所獲的利潤。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業務總行設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帳目未能顯示該行設在本港的永久辦事處所實得的利潤,在進行評稅時,該駐港分行的利潤將以比例方法計算,即香港分行的利潤在利潤總額中所佔的比率,相等於此分行的營業額在營業總額中所佔的比率。 此外,《稅務條例》對非居港船東或非居港飛機東主,因他們的船隻造訪香港水域或他們的飛機降落香港機場而須繳付的稅款亦有明文規定。有關進一步的詳情可向稅務局查詢。
豁免及扣除
從須繳付香港利得稅的法團收取的股息,及從其他人士收取已包括在須予繳付利得稅的應評稅利潤內的款項(例如合資經營所分配的利潤),都不列入收受人應評稅的利潤內。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其中包括:-
(1) 為賺取該項利潤而借款所付的利息(但須符合若干條件)及租用建
築物或土地的租金;
(2) 壞帳及呆帳(如日後收回須當作入息);
(3) 為賺取該項利潤而使用的處所、工業裝置、機械或物品等的修葺或
修理費;
(4) 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在本港使用商標、設計或專利的註冊費用,及
用以購買該等專利或任何特別技術的開支。但由一名人士向另一名有關聯或有關係之人士全部或部分購買該等專利權或任何特別技術的開支則不會獲得扣除﹔
(5) 研究和開發費用(包括市場、工商或管理事務研究),與設計有關
的支出及工業教育的支出,但須符合某些條文的規定;
(6) 僱主對按年支付認可職業退休金計劃的供款或為此項計劃而按年
支付的保費,或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固定供款,或任何為該等計劃而預備的款項。但就每一僱員所付出的數目,不得超過該僱員在有關期間內的薪酬總額的15%;
(7) 獨資經營的東主或合夥業務的合夥人,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
例》(第485章)的法律責任,作為自僱人士而支付的強制性供款。在某一課稅年度,這方面的扣除不得超出$12,000,而這上限已經包括在《稅務條例》其他條文下已作出的扣除。自僱人士為配偶所作的供款則不能扣除;
(8) 支付予認可慈善機構的捐款,但捐款的總和須不少於$100及不得
超過經調整後的應評稅利潤的35% (2003/04至2007/08課稅年度不得超過25%,而2003/04以前不得超過10%)。
在計算應課稅利潤時,以下項目不得扣除:-
(1) 家庭或私人開支及任何非為產生該項利潤而付出的款項;
(2) 資本的任何虧損或撤回、用於改進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資本性的開
支;
(3) 可按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收回的款項;
(4) 非為產生該項利潤而佔用或使用樓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關費用;
(5)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就僱員薪酬支付的薪俸稅除
外);
(6) 支付予東主或東主的配偶、合夥人或合夥人配偶(如屬合夥經營)
的薪酬、資本利息、貸款利息或在《稅務條例》第16AA條以外,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
如納稅人祇有分行或附屬公司在本港營業,而總行方面將部分可扣除的管理費用轉帳,作為本港分公司或附屬公司的費用,則在計算香港稅項時,此項轉入的費用也可予以扣除,但祗限於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基期內用以賺取應評稅利潤的數額。
稅務優惠
在某些特定範疇上香港有需要提供稅務優惠,令工商界能夠與區內其他對手在公平的環境下競爭。這些稅務優惠包括:-
(1) 購置特別與製造業有關的工業裝置及機械,以及電腦硬件軟件所作
的開支均可全部即時註銷。
(2) 工商業為翻修商用樓宇工程所作出的資本開支可分五個課稅年度
註銷。
(3) 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所獲取的收益,可獲稅務寬減。
(4) 再保險公司的離岸業務所得,可獲優惠稅率徵稅。
(5) 在香港存放於認可機構的存款所賺取的利息,得豁免繳付利得稅
(不適用於財務機構所收取的利息或累算歸予財務機構的利息)。
(6)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或獲註冊的法團和認可財務機構,
在香港所進行的證券、期貨合約、外匯合約等交易而獲得的利潤,若屬離岸基金(非居港個別人士、合夥、信託產業的受託人或法團),均可獲豁免徵稅。而該非居港者在香港不能經營任何其他業務。
(7) 由2008/09課稅年度起,購置指明環保設施的資本開支可獲加快的
扣除。屬機械或工業設備的指明環保設施,資本開支可獲100%扣除。而屬建築物或構築物一部分的環保裝置,則按每年20%連續五年內扣除。
虧損
納稅人於某一會計年度內的虧損可結轉用以抵銷隨後年度的利潤,但經營多於一種行業的法團,則可將某一行業的虧損,抵銷另一行業的利潤。申請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的人士,如招致營業虧損,可從總入息扣除所虧損的數額。 對於實施優惠稅率徵稅的收益或利潤,在計算其盈虧用於抵銷正常收益或利潤時,會作出相對的調整。
折舊免稅額
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
為若干行業興建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而付出的資本開支,可獲特別免稅額。該等行業為交通事業、船塢、水電事業、商品製造加工或貯藏業、在製作所和工廠內從事的行業,以及農業。在付出該等資本開支的課稅年度內,納稅人可獲開支總數20%的初期免稅額,其後每年可獲開支總數4%的免稅額,直至該項開支全部註銷為止。如有關資產中途變賣,則會根據該項資產的賣價與變賣時折餘價值之間的差額,來決定所給予的結餘免稅額,或作出結餘課稅。
商業建築物及構築物
任何非工業建築物或構築物,如用作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用作出售的樓宇除外)均可獲商業建築物免稅額,即每年獲減免為興建該等建築物或構築物所招致的資本開支的4%。如有關資產中途變賣,則會根據該項資產的賣價與變賣時折餘價值之間的差額,來決定所給予的結餘免稅額,或作出結餘課稅。
工業裝置及機械
除那些用於上述「稅務優惠」外,納稅人可就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提供工業裝置及機械方面招致的資本開支費用,獲得下列免稅額:-
(1) 工業裝置及機械成本的初期免稅額(即成本費用的60%)。
(2) 根據該項資產的折餘價值而計算的每年免稅額。折舊率由稅務委員會規
定,分別為10%、20%及30%,視乎該類工業裝置或機械的估計可用期而定。按同一比率計算每年免稅額的資產,則列入同一「聚合組」內。
(3) 結束時無人繼承的業務,可獲給予根據未獲免稅的開支費用與變賣機械及
裝置所得款項之間的差額而計算的結餘免稅額;但變賣一項或多項資產的收入,如超過此等資產所屬「聚合組」的合計折餘價值,則須作出結餘課稅。
帳簿及紀錄
凡在香港經營業務人士,必須就其收入及開支以中文或英文保存適當的紀錄,以便確定其應評稅利潤。法例規定必須就各項業務交易記錄指定的詳細資料。業務紀錄須自交易完結後,保存至少七年。任何人士如沒有保存足夠紀錄,可被罰款最高達$100,000。
薪俸稅
課稅範圍
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僱工作及退休金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至於入息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決定於受僱工作(即入息來源)的地點。「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一詞,包括所有納稅人因在香港提供服務而獲得的收入,但此項定義並不影響該詞的一般廣泛含義。稅例對海員及飛機服務員、那些在本港作短暫停留的人士,以及那些曾在香港境外繳納類似香港薪俸稅的稅項的人士均有特別規定。 「入息」一詞包括各種得自僱主或他人的入息和額外賞賜。凡因受僱或擔任職位而得到任何股份獎賞及股份認購權收益,均屬應課稅入息。而股份認購權收益在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時,才須納稅。即使僱員在行使認購權當日已離職,該收益仍須課稅。 就僱主或相聯公司免費供給寓所(包括由僱員自賃寓所,而由僱主退還全部租金)在評稅時所計算出來的「寓所租值」,亦是應課稅入息。如獲提供的居所為一住宅單位或服務式住宅,則「寓所租值」是僱主和相聯公司給與該僱員的薪酬總數(扣除了支出和折舊後)的10%。如獲提供的居所是酒店或公寓,則「租值」是按得自僱主和相聯公司的全部入息減去適當扣除額後以8%(佔兩個房間)或4%(佔一間房間)計算。若僱主提供一樓宇單位並指定給超過一名僱員共用,計算租值的方法與酒店/公寓相同。 由2003年4月1日起,有關僱主提供的旅費和旅遊度假券可獲免稅的條款已被取消。自此日起,由僱主提供的與旅遊和度假有關的福利,均須課稅。
評稅的基礎 薪俸稅的徵收是根據每個課稅年度內應課稅入息計算。該年度的入息數額須待該年度結束之後才能算清楚。因此稅務局會在該課稅年度先徵收一項暫繳薪俸稅,待下一年度評定該課稅年度的入息和應課繳的薪俸稅後,然後才作調整。調整時,先用該課稅年度的暫繳稅(已繳付)來抵銷應課繳的薪俸稅,倘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課稅年度的暫繳稅。 舉例來說,納稅人在2007年7月1日開始受僱及在2007/08年度賺取了9 個月的入息。 在估計他的2008/09年度暫繳稅時,須將所申報的9個月入息推算至12 個月。如在收到稅單後,納稅人發覺他的應課稅入息實額(入息–扣除項目–免稅額)
可能會比評估的數額少10%或以上,(例如他在2008年10月31日停止受僱),可申請緩繳暫繳稅 – 最遲在繳交暫繳稅的限期前28日提出申請。 在計算薪俸稅時,納稅人可申索扣減免稅項目和免稅額。有資格得到一項新的免稅額,亦可作為申請緩繳暫繳稅的理由。
丈夫與妻子的入息
每一名已婚人士須個別負責他/她本身有關薪俸稅的一切事宜,包括填交報稅表及繳納評定的稅項。倘若任何一對已婚夫婦的稅務負擔較以往合併評稅制度下的為多,他倆可選擇「合併評稅」。
獲准的扣除項目 下列項目可予扣除:-
(1) 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所有開支,但不可扣
除屬私人和家庭性質的開支;
(2) 支付予認可慈善機構的捐款,但捐款的總和須不少於$100及不得
超過扣除了開支後的入息的35%(2003/04至2007/08課稅年度,不得超過25%,而2003/04以前,不得超過10%);
(3) 支付修讀訂明教育課程有關連的費用(包括學費和考試費)或參加
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行業協會、專業協會或業務協會主辦的考試而支付的費用。訂明教育課程或考試必須為取得或維持在任何受僱工作中應用的資格而修讀或參加的。
「訂明教育課程」是指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提供的課程。指明的教育提供者包括大學、學院、學校、工業學院及培訓中心。「訂明教育課程」也包括由行業協會、專業協會或業務協會提供的訓練或發展課程、或指明的專業團體或機構所審定或認可的訓練或發展課程。
可扣除的款額不應包括已經或將會由僱主或任何其他人士付還的費用。各課稅年度的最高款額分別為:
課稅年度 款額
2002/03至2006/07 $40,000 2007/08及以後 $60,000
(4)
納稅人就其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由納稅人或其配偶所繳付予安老院的住宿照顧開支。每課稅年度就每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容許的扣除額以$60,000為上限。要符合扣除資格,該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該課稅年度任何時間須已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請津貼;而所住宿的安老院必須是在香港境內,並持有社會福利署根據《安老院條例》發出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又或是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註冊的護養院。若任何人已就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獲得此項扣除,則他或其他人士便不可以在同一課稅年度,再就該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申索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及額外免稅額。
(5) 納稅人可在任何10個自選的課稅年度(不論連續與否),申請扣除
為購買物業而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此物業必須是位於香港境內及納稅人必須在申請課稅年度用作自己的居所。
另外,納稅人亦可申請扣除和住宅一起購買車位所招致的利息,不管該車位是否和住宅一起根據《差餉條例》作為單一物業一併估價。不過,購買的車位須為納稅人自用,並與申索居所貸款利息的有關住宅位於相同的發展物業內,而納稅人在申索購買車位的貸款利息時,亦須同時申索該物業在同一課稅年度的居所貸款利息。
如納稅人是住宅∕車位的唯一擁有人,最高扣除額是:-
課稅年度
最高扣除額
2002/03 $150,000 由2003/04開始 $100,000
如納稅人是住宅∕車位的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每課稅年度的
扣除額上限須按聯權共有人的人數或各人所佔擁有權的比例攤分。
(6)
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強制性供款,每人每課稅年度可扣除的最高款額是$12,000;
(7) 參加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所作的供款,扣除的款額有以下的兩項限
制:-
(i) 不得超過以相同薪酬款額但按《強積金條例》規定計算出來
的強制性供款額;及
(ii) 每人每課稅年度可扣除的最高款額是$12,000。
(有關第(6)項及第(7)項所提及的扣除,不論納稅人有多少個受僱工作或業務,每人每個課稅年度可扣除的最高款額仍是$12,000。)
免稅額
除基本免稅額外,納稅人可按適當情況申索下列免稅額:- 已婚人士免稅額
(1) 如納稅人有應課薪俸稅入息 納稅人如在有關年度內任何時間有以下情形:
- 已婚且並非與其配偶分開居住;或
-
與其配偶分開居住,但供養或經濟上支持他/她;
而其配偶沒有收取任何應課薪俸稅入息,或納稅人與配偶已選擇合併評稅,則該納稅人便符合資格獲給予已婚人士免稅額。
(2) 如納稅人選擇了按個人入息課稅的辦法繳稅 納稅人如在該年度內任何時間有以下情形,便符合資格獲給予已婚人士免
稅額:
- 已婚且並非與其配偶分開居住;或
及納稅人與配偶已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子女免稅額
子女免稅額是因納稅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供養未婚子女而發給的。且該名子女必須是未滿18歲,但如已滿18歲而未足25歲,則他/她在該課稅年度內必須全日就讀於大學、學院、學校或同類機構。此外,如納稅人供養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而不能工作但年滿18歲的子女,亦可就該名子女申索免稅額。在夫婦分開評稅的情況下,夫婦兩人必須提名其中一名配偶申索所有子女免稅額。
由2007/08課稅年度起,子女免稅額將由$40,000提高至$50,000。此外,每名子女出生的課稅年度,納稅人可獲額外的$50,000子女免稅額,即在子女出生的課稅年度,納稅人可就該名子女獲得免稅額合共$100,000。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納稅人或其配偶如供養其本人或其配偶的未婚兄弟或姊妹,而該兄弟或姊妹在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符合以下情況者,可就每名受供養的兄弟姊妹獲給予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1) 未滿18歲;
(2) 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並在任何大學、學院、學校或同類機構接
受全日制教育;或
(3) 年滿18歲,但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而不能工作。
申請人或配偶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曾獨力或主力扶養該名兄弟姊妹,而在同一課稅年度,不可就同一受養人同時給予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及子女免稅額。 供養父母免稅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1) 納稅人如要得到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有關受養人在該年
度內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i) 通常在香港居住;
(iii)
的傷殘津貼;及
與納稅人同住至少連續6個月而無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或曾接受總數不少過$12,000由納稅人或其配偶給予的金錢作為生活費。
(2) 如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納稅人與受養人全年同住而無須受養人付出十足有
值代價,可申索扣減額外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3) 由2005/06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如在有關課稅年度供養在該年度未滿60
歲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納稅人可獲得新增的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但有關受養人在該年度內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i) 在該年度內任何時間為55歲或以上,但未滿60歲; (ii) 在該年度連續全年均沒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及 (iii) 符合第(1)(i)及(iii)的規定。 如該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連續全年與納稅人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有值
代價,納稅人可申索扣減新增的額外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此兩種新增的免稅額為供養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有資格領取政府所發給的傷殘津貼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免稅額的一半。
(4) 任何一位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受養人),在任何一個課稅
年度,只可由一名納稅人申索其免稅額。倘同一受養人在同一課稅年度,由多名納稅人申請供養他∕她的免稅額,評稅主任不會就同一受養人同時給予超過一項免稅額。稅務局會要求申請人就何人申請該年度的免稅額達成協議。
(5) 在供養父母免稅額項下,「父母」一詞是指:-
(i) 納稅人或配偶的經正式結婚的父母; (ii) 依法領養納稅人或配偶的養父母;
(iii) 繼父母;
(iv) (v)
納稅人或配偶的生父或生母;或 已故配偶的父母。
(6) 在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項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詞是指: -
(i) 納稅人或配偶的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 (ii) 納稅人或配偶的領養祖父母或領養外祖父母;
(iii) 納稅人或配偶的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或
(iv)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單親免稅額
任何人士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曾獨力或主力撫養一名可享有子女免稅額的子女,便可申索單親免稅額。如該人士在該年度內任何時間屬已婚且並非與配偶分開居住,則無權申索該免稅額。該人亦無權就任何第2名或其後的子女申索單親免稅額。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任何人士如正供養一名有資格根據政府的傷殘津貼計劃領取津貼的家屬,便可獲額外給予的一項傷殘受養人免稅額。這是納稅人就該名受養人申請任何其他免稅額外,另再可申索的免稅額。
以往各年的免稅額
$
$ 108,000 216,000
課稅年度
基本免稅額
已婚人士免稅額 $ $ $ 108,000216,000
104,000208,000
100,000200,000
2005/06
及 $
100,000 100,000200,000 200,000
子女免稅額
第一名及二名子女
(每名符合資格的子女計算)
第三名至九名子女
(每名符合資格的子女計算)
在每名子女出生的課稅年度, 子女免稅額可獲額外增加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每名符合資格的兄弟姊妹計算)
供養父母∕袓父母∕外袓父母免稅額 (每名符合資格的父母∕祖父母∕外祖 父母計算)
年滿60歲或未年滿60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
年齡為55歲或以上,但未滿60歲
供養父母∕袓父母∕外袓父母額外免稅額
(每名符合資格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計算)
年滿60歲或未年滿60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
年齡為55歲或以上,但未滿60歲
單親免稅額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每名符合資格的受養人計算)
# 直至被取代為止
30,00015,000030,00030,000030,0000108,00060,000
30,00030,00030,00030,0000030,00030,00030,00030,0000030,00030,00000104,000100,00060,000
60,000
40,000 50,000
40,000 50,0000 50,00030,000 30,000 30,000 30,00015,000 15,000
30,000 30,00015,000 15,000100,000 100,00060,000 60,000
50,000
50,000
50,000
30,000
30,000
15,000
30,000
15,000 108,000 60,000
稅率
課稅年度
應課稅 入息實額
$
應課稅 入息實額
$ 32,500 65,000 97,500
2004/05及2005/06 應課稅 入息實額
$ 30,000 60,000 90,000
扣除開支、費用及免稅額後(應課稅入息實額)是按下列稅率課稅:-
稅率
稅款 $ 700 3,150 7,350
稅率 2% 7.5%13% 18.5%
稅款 $ 600.003,087.507,312.50
稅率 2% 8% 14% 20%
稅款 $ 600 3,000 7,200
最初的 其次的
35,000
70,000 105,000
2% 7% 12% 17%
其次的 餘額
課稅年度
2006/07 (見註1) 2007/08 (見註2) 2008/09及其後# 應課稅 入息實額
$
應課稅 入息實額
$ 35,000 70,000 105,000
應課稅 入息實額 稅率 稅款
$ $ 40,000 2% 800 80,000 120,000
3,600 8,400 17%
稅率
稅款 $ 600 2,700 6,600
稅率 2% 7% 12% 17%
稅款 $ 700 3,150 7,350
最初的 其次的
30,000
60,000 90,000
2% 7% 13% 19%
其次的 餘額
應課稅入息實額 = 入息–扣除項目–免稅額
所徵收的稅款將不會超過按標準稅率就入息淨額(未扣除免稅額),即應評稅入
息總額減去扣除項目總額所徵收的數目:-
標準稅率 課稅年度
2002/03 15 % 2003/04 15.5 % 2004/05 至 2007/08 16 % (見註1及2)由2008/09 及其後 # 15 %
註1:
2006/07年度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款的50%獲寬減,每宗個案以$15,000為上限。
註2:
2007/08年度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款的75%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5,000為上限。
# 直至被取代為止
例子甲
例子乙
單入息家庭
(只有其中一名配偶賺取入息)
丈夫受僱入息
按累進稅率徵稅
$ $
430,000
按標準稅率徵稅
$ $
7,000,000
妻子入息 430,000減:丈 夫的可扣除支出 427,000加: 寓所租值 [$430,000 – $3,000]的10% 42,700 付予僱主的租金 464,700減: 認可慈善捐款 4,000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 強制性供款 448,700減: 已婚人士免稅額 200,000 兩名子女的子女免稅額 100,000 一名父母的供養父母免稅額應課稅入息實額
稅款(按累進稅率計算) 35,000按2%計算 =
700
35,000按7%計算 =2,450
35,000按12%計算 =
4,200
13,700按17%計算 =稅款(按標準稅率計算) 不適用 應繳稅款(稅款寬減前) 9,679減:75%稅款寬減 應繳稅款(稅款寬減後)
7,000,000
6,996,000 無
6,996,000 5,000 6,979,000 200,000 100,000 35,000按2%計算 = 700 35,000按7%計算 = 2,450 35,000按12%計算 =
4,200
6,544,000按17%計算 =6,979,000按16%計算
最高限於$6,979,000的16% 1,116,640 上限為 $
夫婦兩人均賺取入息
例子丙
按夫婦分開評稅計算:
$ $ 減去扣除項目後的應評稅入息 204,000 112,000 減:免稅額應課稅入息實額 應繳稅款(稅款寬減前) 80 240
減:75%稅款寬減應繳稅款(稅款寬減後 註: (1) 2名子女的免稅額均由甲先生申索。 (2) 甲先生與甲太太分開評稅,並分別獲發評稅通知書。
例子丁
如夫婦其中一人的入息少於基本免稅額,則可選擇以合併評稅計算:
分開評稅 合併評稅
乙先生 乙太太 $ $ 減去扣除項目後的應評稅 入息 300,00055,000乙先生的應評稅入息 減:免稅額 乙太太的應評稅入息 應課稅入息實額無 減:免稅額 剩餘免稅額 無 合併應課稅入息實額 應繳稅款無
應繳稅款總額(稅款寬減前) 6,750 應繳稅款總額(稅款寬減前) 減:75%稅款寬減 減:75%稅款寬減應繳稅款總額(稅款寬減後) 應繳稅款總額(稅款寬減後) 註: (1) 兩名子女的免稅額均由乙先生申索。
(2) 夫婦兩人可選擇合併評稅並將他倆的應繳稅款總額由$1,687減至$525。 $
300,000
355,0002,100
例子戊
如夫婦其中一人之應評入息已達按標準稅率繳稅的水平: (1) 免稅額由丙先生申索
丙先生 丙太太 $ $
減去扣除項目後的應評稅入息4,500,000 200,000減:免稅額應課稅入息實額
720,000 4,500,000 x 16% 6,750應繳稅款(稅款寬減前)
(標準稅率計算)
減:75%稅款寬減(寬減上限$25,000)
應繳稅款(稅款寬減後)
應繳稅款總額 (2)
免稅額由丙太太申索
丙先生 $
減去扣除項目後的應評稅入息4,500,000
減:免稅額
應課稅入息實額應繳稅款(稅款寬減前)
丙太太 $
200,000 0
720,000
4,500,000 x 16% (標準稅率計算) (寬減上限$25,000)
減:75%稅款寬減應繳稅款(稅款寬減後)
應繳稅款總額
註: 由於丙先生之應評稅入息已達按標準稅率繳稅的水平,因此,丙太太可申索兩
名子女的免稅額,夫婦兩人的應繳稅款總額會由$696,687調低至$695,000。
物業稅
課稅範圍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建築物的擁有人(「業主」)所徵收的稅項,計算辦法是將物業的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計稅。2002/03 課稅年度的標準稅率是15%,2003/04課稅年度是15.5%,由2004/05至2007/08課稅年度是16%,而由2008/09課稅年度起是15%。 繳交物業稅的業主可獲寬減2007/08年度最後評稅75%的稅款, 每宗個案以$25,000為上限。
評稅基準
物業的應評稅值是根據為換取物業的使用權而付出的代價而釐定。代價包括已收或應收的租金總額、為樓宇使用權而支付的許可證費用、整筆頂手費、支付予業主的服務費和管理費、以及由住客支付的修理費等。物業的應評稅淨值,是以應評稅值(扣除業主同意繳付及支付的差餉和不能追回的租金後)減去20%作為法定的修葺及支出方面的免稅額後所得出的數目,其他費用如地租及管理費都是不能扣除的。曾作不能追回租金扣除而其後收回的款額,須在收回的年度視作代價計算。
供業主用作商業用途的物業
法團在香港出租物業,會被視為在本港經營業務,而須就其物業收入繳納利得稅。不過,如來自應課物業稅的收入已包括在納稅人所得的利潤內評定利得稅,或物業由業主自用,以賺取此等利潤,則已繳付的物業稅會用作抵銷應繳付的利得稅。多繳的物業稅將獲退回。除上述安排外,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法團,則可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申請豁免繳付可從利得稅內抵銷的物業稅。
個人入息課稅
甚麼是個人入息課稅及這計稅方法如何能減輕稅務負擔
《稅務條例》規定,在每一個課稅年度內可徵收3種不同的直接稅,包括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士可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計稅以減輕其稅務負擔。根據個人入息課稅計稅方法,從上述來源賺取的入息經合計後,可扣除以下各項:-
(1) 為獲取物業出租收入而借款所須支付的利息(可扣除的利息不得超
過每一出租物業的應評稅淨值), (2) 認可慈善捐款(最高扣除額2008/09課稅年度起是用以計算個人入息課稅的入息總額的35%,由2003/04至2007/08課稅年度是25%,而2002/03年度則是10%), (3)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4) 居所貸款利息,
(5) 以僱員身份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強制性供款, (6) 參加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所作的供款, (7) 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生意上的虧損,
(8) 按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計稅下承前各年度的虧損,及
(9)
個人免稅額(請參看薪俸稅免稅額一欄)。
扣除後的餘額將會按累進稅率(與薪俸稅的稅率相同)計稅。各項入息已繳的稅款,可在個人入息課稅應繳稅額內扣除。如果已繳稅款總額超過按個人入息課稅方法所徵收的稅款,多繳的數目將會予以發還。 繳交個人入息課稅的個別人士可獲寬減2007/08年度最後評稅75%的稅款,每宗個案以$25,000為上限(2006/07年度則寬減50%的稅款,每宗個案以$15,000為上限)。
甚麼人士可以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每個人倘能符合下述條件,便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1) 他/她必須年滿18歲或以上,或未滿18歲而父母雙亡;及
(2) 該名人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臨時居民,或如屬已婚,其配偶為香
港永久性居民或臨時居民。
就個人入息課稅而言:- “永久性居民” 是指通常居住於香港的人士。 “臨時居民” 是指符合下述情況的人士:該人在作出選擇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一次或多次期間逗留總共超過180天,或在兩個連續的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作出選擇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一次或多次期間逗留總共超過300天。 已婚而並非與配偶分居,而夫婦均有應課稅入息的人士,如要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計稅,則必須夫婦一同申請。
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期限
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計稅的申請,須於有關課稅年度終結後兩年內,或於該課稅年度構成個別人士入息總額一部份的有關入息或利潤評稅,在根據《稅務條例》第70條的規定已成為最終決定之評稅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提出,兩項期限中以較後者為準。
在個人入息課稅下夫婦二人評稅的處理方法 與薪俸稅不同,夫婦分開評稅並不適用於個人入息課稅。在個人入息課稅下,夫婦是合併評稅的。一名個人的入息總額在作出適當的扣減後,會與其配偶的入息總額合計而成夫婦共同入息總額,然後評稅。通常合併評稅的應繳稅款,會根據夫婦二人在扣減後的入息總額比例分攤,而他們會各自獲發給評稅通知書。如發出補加評稅,則此項評稅所應繳付的全部稅款,須向就該入息而被評稅的配偶徵收。
根據《稅務條例》納稅人須負的義務(薪俸、利得和物業稅)
第5(2)(c)條 – 任何法團如已獲豁免物業稅,則在有關物業的擁有權或用途有所改變,而對此項豁免有影響時,須於事後30天內將該項改變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第51(2)條 – 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薪俸稅、利得稅或物業稅的每個人(不論是個人、合夥或法團),如未有收到報稅表,則須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表示其本人須就該課稅年度而課稅。 第51(6)條 – 任何人士如停止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或停止執任職位或職業,或停止作為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的擁有人,而該等收入來源均為應課稅的項目,又或不再擁有任何按個人入息課稅計算的收入來源時,須在此情況發生後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第51(7)條 – 任何應課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如即將離開香港為期超過1個月,則須於其即將離開前至少1個月,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發出通知,如他擬返回香港的話,亦必須通知其返回香港的大約日期。但這項規定不適用於在受僱工作、業務運作或專業工作期間須經常離開香港的個人。
第51(8)條 – 應課薪俸稅、利得稅、個人入息課稅或物業稅的人,如更改其地址,須於1個月內將更改的詳情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稅務條例》亦規定任何稅務局發出的文件如以郵遞方式寄往任何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則視為已適當地送達。換言之,一名人士儘管未有收到稅務局的通知書,但如該通知書是以郵遞方式寄往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則他須視作已收到該通知書。稅務局通常以平郵方式發出所有郵件,因此,迅速就更改地址作出通知是十分重要的。 第51C條 – 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其應評稅利潤能易於確定。法例規定須記錄每項業務交易的某些指定資料。業務紀錄所關乎的交易日期後,須將該紀錄保留為期最少7年。這項條文不適用於已解散的法團。
第51D條 – 物業擁有人須就所收取的租金備存足夠的紀錄,例如租約和租金收據副本,以便他們的應課稅額能易於確定。有關紀錄應保留為期最少7年。
根據《稅務條例》僱主須負的義務
第52(2)條 – 任何僱主收到評稅主任發出的書面通知後,須於指定期限內提交報稅表,填報所有可能應課薪俸稅的僱員或任何被評稅主任指名的僱員的資料。 第52(4)條 – 任何僱主如開始僱用任何相當可能應課薪俸稅的新僱員,則須在該項僱用開始日期後3個月內,提交該新僱員的資料。
第52(5)條 – 任何僱主如停止僱用任何相當可能應課稅的僱員,則須不遲於該僱員停止受僱前1個月,將此事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發出通知。
第52(6)條 – 任何應課薪俸稅的僱員,如即將離開香港為期超過1個月,則其僱主須在該僱員實際離開日期前1個月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發出通知。這項規定不適用於在受僱期間須經常離開香港的僱員。
第52(7)條 – 任何僱主如須根據第52(6)條的規定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發出通知其僱員的預期離港日期,除已獲稅務局局長書面同意外,則在該通知發出的日期起計1個月內不得付給該名僱員任何金錢。
其他人員如根據《稅務條例》第9A條而受僱或被視為受僱,或擔任一個職位,須課繳薪俸稅,而僱主則須申報他們賺取的入息,即使他們所賺取的款額是以不定的佣金方式收取。
自由身經紀如沒有擔任固定的職位,亦不受主僕形式的受僱工作關係所約束,則當作經營一項業務而須課繳利得稅。凡僱用該等經紀的人士須提供他們所支付的佣金詳情,而提交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的僱主須將這些資料包括在 I.R.表格第56M號內。
任何納稅人或僱主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遵守《稅務條例》,可招致懲罰。
填寫報稅表
個別人士納稅人可就其來自受僱工作的入息、全權擁有的物業和業務填報在個別人士報稅表內。共同擁有物業的業主、合夥業務及法團則在其有關的報稅表內申報租金收入及利潤。
可扣除的慈善捐款
任何須課繳薪俸稅、利得稅或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計稅的人士,可從應評稅入息、應評稅利潤,或用以計算個人入息課稅的入息總額內,扣除捐與認可公共性質之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或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捐款(總數不得少於$100),但所扣除的數額不得超過經調整後的應評稅入息或利潤或用以計算個人入息課稅的入息總額的35% (2003/04至2007/08課稅年度的25%及2002/03課稅年度的10%)。
雙重課稅
香港與內地於2006年8月簽訂的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在內
地適用於2007年1月1日或以後取得的收入;而香港則適用於2007年4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課稅年度中取得的收入。安排在香港適用的稅種範圍,包括利得稅、薪俸稅和物業稅,不論是否按個人入息課稅徵收;在內地是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除與內地簽訂的安排外,香港分別與比利時、泰國及盧森堡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該等協定列明《稅務條例》下應課稅收入的徵稅權的劃分及在施行上的特別條文。與比利時簽定的協定由2004年4月1日起在香港生效。與泰國簽訂的協定則由2006年4月1日起在香港生效。與盧森堡在 2007年11月2日簽訂的協定要待雙方完成批准程序才會生效。 香港與其他國家在航空及航運業務收入亦有達成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此外,《稅務條例》經已修改,自1998年4月1日起對具有對等待遇的航運業務收入,予以免稅。
收稅程序 本局向納稅人發出的評稅通知書內均列明應繳稅的金額及限期,納稅人應使用夾附的繳款單以下列方式準時交稅:-
(1) 電子付款
納稅人可透過電話、銀行自動櫃員機或互聯網付款。但藉此途徑付
款時,請留意銀行的每天可繳款限額及輸入正確的收款帳號。
稅務局的電話「繳費靈」商戶編號為「10」。請致電「18013」登記帳單及「18033」交稅。
納稅人亦可在任何貼有「繳費服務」標誌的匯豐銀行/恒生銀行櫃員機,或貼有「繳費易」標誌的銀通櫃員機,使用自動提款咭繳款。 如欲透過網上付款,納稅人可進入本局網頁。選擇語言,在「稅務資料 - 其他」目錄選擇「付款」一項,然後選擇「付款辦法」。請依照在「互聯網付款」一項下的指示,連接到相關網站。 郵遞付款
納稅人可把支票連同繳款單一併寄回本局(地址:香港告士打道郵政局郵箱28282號)。切勿郵寄現金或期票,並預留足夠郵遞時間。
(3)
支票須加劃線並註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請在支票背面寫上繳款單的收款帳號。 親臨付款
納稅人可以攜同繳款單到各郵政局﹝流動郵政局除外﹞以支票、現金或「易辦事」繳款。
(2)
如以電子方式付款,須輸入印於繳款單或可撕下的付款回條上供「電子付款專用的收款帳號」,及留意有關銀行的每天繳款限額和付款指示。
倘任何稅款在指定繳稅限期仍未清繳,則全部未付的稅款(包括第二期的款項)將視為欠稅並可立即追討。稅務局局長會就逾期未繳的稅額加徵5%的附加費及對任何欠稅人士採取各種追稅行動,包括在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起訴,倘有第三者欠下欠稅人款項或準備付款予欠稅人時,稅務局局長也可以向該名第三者發出通知,規定他將不超過所欠稅款的款額交予稅務局。拖欠稅款的納稅人除須繳付獲判決的欠稅外,還須負責繳付以下的收費和利息:-
(1) 法院費用($630) (2) 定額訟費 – 傳票服務($300) – 首被告人以外其他每名被告的額外費用($40)
(3) 由申索訴訟開始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日期間的利息。有關判定債
項所徵收的利率,可參閱稅務局網頁。在2008年4月1日起生效的年利率為9.398%。
倘納稅人於繳稅限期後6個月仍未清繳欠款,則稅務局會再加徵相等於
逾期未繳款的總額(包括前述的5%附加費在內)10%的附加費。 本局鼓勵納稅人參加「電子儲稅券計劃」,儲錢交稅。參加者可每月以銀行自動轉賬或隨時隨地透過電話、銀行自動櫃員機、互聯網、郵寄支票或親身往郵政局購買電子儲稅券。本計劃會提供「自動交稅」服務,確保參加者的稅款可準時交妥。帳戶內的儲稅券會以先購先贖方式自動為納稅人贖券交稅。
其他稅項
印花稅
印花稅是按照印花稅條例就其附表1內註明的若干類文件所徵收的稅項。該條例規定按類別徵收定額或從價印花稅。定額印花稅由$3至$100不等,而從價印花稅則由0.1%至3.75%不等。 關於不動產的轉讓方面,則須按下列所述徵收印花稅:-
(1) 售價不超過$2,000,000,徵收$100;
(2) 售價超過$2,000,000而不多於$3,000,000,徵稅1.5%;
(3) 售價超過$3,000,000而不多於$4,000,000,徵稅2.25%;
(4) 售價超過$4,000,000而不多於$6,000,000,徵稅3%;
(5) 售價超過$6,000,000,徵稅3.75%。
對於售價僅超過上述界限而須用較高稅率計稅的情形,稅例內有「特別寬減」的計稅方法。由1992年1月31日開始,住宅物業買賣協議須按與轉讓不動產相同的稅率繳付印花稅。在買賣協議按上述規定繳付印花稅後;則有關的物業轉讓契約只須繳付定額的$100印花稅。 自199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可以根據稅例申請延期繳付住宅物業交易印花稅,部份未完成交易亦獲豁免繳付印花稅。 倘租約內只訂有對頂手費的規定,則印花稅率與土地轉讓契約所付的相同。倘租約內包括有頂手費及租金的規定,則租約內規定的頂手費,須付從價印花稅3.75%;至於租約內規定的租金,印花稅率則因租期長短而異(即由每年租金的0.25%至1%不等)。 買賣本港股票,必須具備買賣股票單據,買賣雙方均須就該等單據繳納0.1%從價稅。 在任何情況下,如印花稅署署長認為所申報的價值不足,即有權按照所轉讓的物業或股票的市價徵收印花稅。
遺產稅
《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已在2006年2月11日生效。在該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將無須課徵遺產稅。在2005年7月15日至2006年2月10日期間去世的人士亦受惠,如有關遺產的應課稅總值超逾750萬元,則只須繳納100元的象徵性遺產稅。
凡於1998年4月1日或之後而於2005年7月15日之前去世的人士,遺
產價值為7,500,000元或以下者可免繳遺產稅;遺產價值達7,500,000元以上而不超逾9,000,000元者,徵稅率為5%;遺產價值達9,000,000元以上而不超逾10,500,000元者,徵稅率為10%;遺產價值達10,500,000元以上者,徵稅率為15%。在遺產稅率的每個組別起點均設有邊際寬減的計稅方法。位於本港以外的財產無須徵收遺產稅。某些國家對在本港已繳納遺產稅的人士會給予雙重課稅寬免。
博彩稅
《2006年博彩稅(修訂)條例》已於2006年9月1日起實施。賽馬博彩稅不再按投注額徵收,而改為按毛利以72.5% 至 75% 的累進稅率收稅。毛利即投注額減去派彩及回扣(適用於投注人士的落敗投注額達1萬元或以上) 。[毛利在110億元或以下的稅率為72.5%,其後每增加10億元,稅率即上升半個百份點,直至達150億元為止,當毛利超過150億元,超出數額的稅率則固定為75%。] 適用於指明地方的折扣率(例如:澳門)為40%,而適用於香港以外的地方(指明地方除外)的折扣率為50%。經批准出售的現金彩票收益,徵稅率為30%;而由獲批准的公司所發行的六合彩券收益,徵稅率則為25%。由2003 年7月18日起,獲批准的公司從舉辦足球比賽投注所取得的淨投注金收入須課博彩稅,稅率為50%。
商業登記
除小數獲豁免登記的業務(如由慈善機構經營的業務)之外,所有在本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均須於開業後一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以及按時繳納商業登記費及徵費以替其業務的商業登記證續期。由2008-09年開始生效的商業/分行登記證的費用如下:- 一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
總行 分行
登記費
$0 $0
徵費 $450 $450
總數 $450 $450
三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 總行 分行
登記費 $3,200 $116
徵費 $1,350 $1,350
總數 $4,550 $1,466
每家遵照《公司條例》而成立的公司,以及在本港設有營業地點的海外公司,均被視為在本港營業論而必須辦理登記及繳費。 除根據《公司條例》成立或註冊的公司,每月平均銷售或收入總額不超過下列限額的小型業務,可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y 主要憑提供服務以賺取利潤的業務 $10,000
y
其他業務 $30,000
【有關詳情,請參閱「申請豁免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說明單張(表格第 I.R.B.R.168號)。】
酒店房租稅
酒店及招待所須按住客所付房租繳納稅款。 自2008年7月1日起,政府免收酒店房租稅,稅率調低為客人所付房租的0%(截至2008年6月30日止,稅率為3%)。
瞞稅是一項刑事罪行
提交不真確報稅表的後果
所有報稅表均附有聲明書,報稅人士必須簽署證實所申報的資料全屬真確及並無遺漏。凡於報稅表內少報∕漏報利潤或收入,或提供錯誤資料,均屬違法。 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真確的報稅表,即屬違法,可被罰款$10,000,及加罰相等於少繳稅款3倍的罰款。但稅務局局長可按行政上的安排處以罰則。 提交不真確報稅表意圖瞞稅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經定罪後,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及加罰相等於少繳稅款3倍的罰款,以及入獄3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曾發出警告,被告人一經定罪,可被判即時入獄。
事先裁定
任何人士可根據《稅務條例》所列出的規定,向稅務局局長提出申請,就條例的各項條文如何適用於申請人或就申請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該等申請是需要繳付費用的。
進一步資料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致電查詢熱線187 8088、瀏覽本局網頁,網址www.ird.gov.hk或電郵[email protected]。 稅務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 稅務大樓 200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