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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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雷霞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会计系重庆400036)
【摘要】本文在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融资租赁企业税收政策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用案例进行解析,从案例剖析中引出对此次改革相关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融资租赁企业影响思考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税试点方案〉
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正式拉开序幕,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就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即涉及融资租赁企业。那么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税改”)会对融资租赁企业产生什么影响?笔者就此做出案例分析并提出相关问题以引发思考。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融资租赁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比较分析
1.纳税人:税改前融资租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税改后为增值税纳税人,同样对融资租赁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不过和以前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的是,财税[2011]110号文件中规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是“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为500万元”。
2.课税对象:税改前是对所有的融资租赁业务;税改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只是针对租赁服务中的
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不动产租赁并未在这次税改中提及。
3.税率变化:税改前融资租赁业属于金融保险业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税改后融资租赁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同:税改前融资租赁采用差额计税,应纳营业税=[(应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出租物的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5%,这里“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税改后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此外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第三条关于销售额的规定是:“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
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试点办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法》
额为销售额。”由于融资租赁企业购买有形动产一般都会在非试点纳税人处购买,并且资金一般是银行贷款,而银行目前并未纳入试点改革范围,因而融资租赁企业可按此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
5.减免税政策变化:税改前对融资租赁基本没有减免税政策;税改后明确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就说明融资租赁企业最高税率是不会超过3%。此外这里明确规定即征即退的适用范围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且是“一般纳税人”,而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并不在即征即退的范围。
6.票据开具不同:税改前融资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开具的是服务业发票,而承租人取得的服务业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所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只能计入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税改后融资租赁企业按收取的租金向承租人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承租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根据融资租赁企业分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融资租赁企业纳税情况对比实例:某融资租赁公司(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甲公司的要求于2012年6月30日购入A型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支付运输费、保险费等费用2万元,款项一次性支付。
同时该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签订租赁合同,将A型机器设备租赁给甲公司,租赁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每半年等额支付租金100万元。A型生产设备为全新设备,预计可使用寿命为5年。承租方向融资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为租金总额的5%。双方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在每次收到租金时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11上旬··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