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禁止在县城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2011.9)
习 水 县 公 安 局
习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 皇 镇 人 民 政 府
关于禁止在县城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习公发〔2011〕63号
我县自2000年起在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来,收
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继续有效地提高城镇管理水平,维护
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提升县城文明程度,根据《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继续禁止
在县城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东至坭垭,南至植物油厂,
西至大榜村长岗(上至箐口),北至龙箐森林管理所四面划定区
域内生产、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殡仪馆除外)。
二、本通告划定区域以外由公安机关确定为一、二级重点防
火单位、高压输电线路、各种仓储场所周围100米范围内以及公
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林区、坝区、重要桥梁、居民集
居区等其他区域,严禁生产、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在
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学生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之自觉
地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并积极监督和制止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
竹的行为。
四、举行大型庆典活动,确需在划定的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
竹的,由主办单位报经县公安局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五、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安监、公安部门将依照《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照本通告规定执行公务的,公安
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向
县公安、县安监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安监局
253747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习水县公安局 习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皇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