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刑法修正案_八_时间效力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2012年9月第25卷第3期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Sept.,2012Vol.25No.3
【本期关注】
《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陈
钢,吴玲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
《刑法修正案(八)》要〕文章根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新旧法律适用中的疑惑。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刑事案件
〔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12)03-0066-02
〔摘
《刑法修正案(八)》、有关时间效力问题的原一
则性规定
《刑法修正案修(八)》(以下简称《刑修八》)出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的,2011年5月1日台后,
后审查起诉的,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应该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即会产生时间效力问题。笔者认《刑修八》为,对于的时间效力问题,应作如下理解:
1.从旧原则。1997年《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虽认为是犯罪但刑罚处罚较轻的,而《刑修八》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刑罚处罚较重的,只能适用1997《刑法》,《刑修八》年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例如:分则中新增加的罪名,醉酒驾驶、恶意欠薪、自首后又立功、特别累犯的规定,不能溯及《刑修八》实施之前的行为。
2.从轻原则。1997年《刑法》认为是犯罪且处刑较重,但《刑修八》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虽经审判但判决尚未生,《刑修八》效具有溯及力,例如未成人累犯的规定。3.追诉从轻原则。1997年《刑法》和《刑修八》
《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按1997年《刑法》追究刑
事责任。但是,如果1997年《刑法》处刑比较重的,《刑修八》,适用例如管制、缓刑的规定。
4.维持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根据1997年《刑
收稿日期:2012-06-05作者简介:陈
法》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
《刑修八》使按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刑法》较1997年要轻,也不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二、具体条文剖析—修八》时间效力问题解释的理解
1.第一条关于管制、缓刑:采用从新原则(解释认为5月1日以前判处的也要按照《刑修八》的规定来执行),体现管理规更加严格限制其人身自由,范,增加法院的禁止令。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被判处管制、缓刑并不一定适用新禁令,但违背管制、缓刑的具体考验规定一定要适用新规定。2.第二条关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执行:一般从旧,特定条件下从新。(1)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的按照修正后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大大提高了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固定为死缓两年考验期,后为25年有期徒刑,应该执行27年,
“从轻原则”,根据采用溯及既往的方式予以处理。(2)特定条件下从新原则:即特殊类的死缓(累犯、八类严重犯罪),根据修正前的刑法判处死缓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缓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的,主要是限制减刑的规定。
3.第三条关于累犯认定:从旧兼从轻,一般累犯(1)一般累犯强调保护青少和特殊累犯有区别。
钢(197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男,上海人,
吴玲瑛(1981-),法学硕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女,湖北恩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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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卷第3期陈:《刑法修正案(八)》钢时间效力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年,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纳入累犯考量,修正前
《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第六十五条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刑罚的犯罪分子,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修正后增加“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该法条前后两条规定基本一致,关键在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修正后认为前罪不满18周犯罪是否构成累犯问题,
岁,后罪已满18周岁,按照规定不构成累犯,体现保
护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时犯罪的记录不能构成累犯评价。(2)特殊累犯的范围4月30日前还是局
“危害国家安全”,5月1日以后才扩大到“恐怖限在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曾犯危害活动犯罪
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危害国家安全(修正后增加“恐怖活动犯罪、定黑
)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违反国家安全罪
(修正后增加“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3)2011年5月1日后犯罪的,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规定均采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第六十六条(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规定。该条文修改体现出我国从立法上加强了对特殊累犯(新增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4.第四条关于如实供述的规定:从新兼从轻(4月30日以前犯罪的)。如实供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运用最为广泛,也是目前出现问题
4月30日前犯最多的一条。涉及到起诉书的写法,
罪的,如实供述的均要用到第十二条、修正后的第六
十七条第三款。
5.第五条关于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011年4月30前犯罪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采用1997年《刑法》:“犯罪后自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订后该款被删除)。由此可见,新法在该条款上体现了更加严格的打击力度,删除了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
6.第六条关于数罪并罚问题:基本从旧,但有新罪的,一律从新。(1)从旧兼从轻原则:2011年4月30日前犯数罪,1997年前《刑法》用前法,第六十九……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条规定:“
,附加刑仍须执行”其对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于有期徒刑规定较短,附加刑的规定较为笼统。
(2)从新原则: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后的,即用新的条文:“
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即有期徒刑最高可达到二十五年。可见,两罪均在2011年4月30日前从旧从轻处理,两罪或多罪中有一罪在2011年5月1日后一律从新从重,体现打击力度。7.第七条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或假释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无论是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刑还是2011年5月1日后犯罪的,均使用1997年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
”5月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1日后,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或假释的规定,采用修正
2010年4月30日后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可见,
前犯罪的,是否减刑或者假释适用旧法,从旧从轻。(责任编辑:宋洁)
UnderstandingandApplicationofTimeValidityof“CriminalLawAmendment(8)”
CHENGang,WULing-ying
(PudongNewDistrictPeople’sProcuratorate,Shanghai200135,China)
Abstract:Accordingtotheprovisionin“CriminalLawAmendment(8)”and“ExplanationonTimeValidityof‘CriminalLawAmendment(8)’fromSupremePeople’sCourt”,thearticleanalyzestheapplicationofcriminal2011soastoresolvethedoubtsontheapplicationbetweennewandoldlawsinjudi-casesputtotrialafterMay1,cialpractice.
Keywords:CriminalLawAmendment(8);timevalidity;criminal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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