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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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农保供 五养 工作例 条
第
一 章
总一条 第第二条 第 条三
则
为
了 好 做 农 村五保 供养 工 作,障 农 村 五 供 养 对保象 的 正 生常 保 本 条 例 所 称 农村 五 保 供养 , 指 依 照本 条例 规定, 吃、 、 是、 穿在 住 国务 民院政 部 门主 管 国全 的 农村五 保 养 供 工作 级 以; 上 地方
县 ,活 农进村会社保制度的障发 , 展定本例 。 促 条 制医 、 方 面予 给 民村的 生活照 顾 和物 质帮 助 。葬 各级人 政民府 民政 部 主管门本 行 政区 内 域农 村 的 五保供 养 作 工 。 乡 、族 乡 、 人民 政 府管理 本行 政域 区内的 农村 保五 供 养 工 。作 民 镇 村 民 委 会 员协 助 乡、 族 乡 民 人 民、政府 开 展 农 村 五 保 供养 工作 。 镇 第 四条 国家 鼓励社 会 组 织和 人个为 农 村 五 保 养供 象 对和 农村 五保 供 工养作供捐提助和服务。 第五 条家国对 在农 村 五保 养供工 作 做中 显 著 成绩出的 单位 和 人 ,个 给
表 彰予和 奖 励 。
第二 章
供
养对 象
第
六条 老 年、 疾或 者 满 未 l 6残 周 岁 的 民村 , 动 劳能力 、 生 来活源 无 无
又 无 定 赡法 、养 养、 养 义务 ,人 其者 法 赡 定养 、养、 养 义 务 人 无 赡 抚 或扶 抚扶养、 、养养 能力 的 受,农五村保养待遇供。抚 扶享 第七条 享受 农 五保村 养供 遇待 , 由当村 民 本 人村向 民委员会 提 申 出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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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幼因者智力或疾残无法 表达愿意 的 由村 民,组小或者其他村代民提出为
申请 经 。村 委民员 会 主 民 议评, 符对 合本 条 例 第 六 条规 定 条件 的 ,本 范 村 围在 内 公 告; 大重异 议 ,的 由村 无 民 委 员 会将评 议意 见 和 关有 材料 报送 、 乡族 乡民 、 镇
人 政 民府审 核 。 乡、 民 乡族 、人民 政府 应 自收当 到 议评 意见 之 起 日 2日 内提出审 核 意 镇 0
见 并将, 审核意 见 和 关 有材 料报 送 县 人 级民 政 民府政 部门 批 审 。 人级 政民府 县 民政 部 门应 当自 收到审 核 意 见和 有 关材 料之 日 起2 内作 日出 批 决 审 定 0 。批对 准 给 予 农 村 五 供 保养 待遇 的 ,给 《村 五 供保养 书 》证 对不 符 条合件 不予批 发 农;
准的 当,书 说面明 理。 应由
乡、 族 乡 、 人政 府 民
应当对申 请人 的家 庭 况状 经和济 条件进行调 查 核 民 镇
实; 要 时 ,级 人民政 府民政 部 门可 进 行以 核复 。 必县 申 请 人、 关组 织 者或个 人 有 当应配 、 受合 调查 , 实 提供 有关 情 况 。 接如
第 条八农 村 五 保供 养 对 象 不 再 合符 条本例 第 六 条 规 定 条 件的 ,村民 委 员会 者或 敬 老 院 等 农村五 保 供养 服 务 构 机 下 (简称 农 村五保 养 供服 务 构 ) 以机 应当 乡向 族 乡、 、人 民政府 报 告, 乡 、 民 镇 民族由 、 乡 民 政人 审 府核并 报 县 级镇 人 民 政 民府政部 核 准门 后 , 核销 其《 村 五 供保养 证 书》 农 。农 村五保 供 养 对象 死亡 , 葬 宜 事 理完办 毕后 民, 委 员会或 者 农 村 五 保 丧 村 养 供服 务 机构 应 当向乡 、族 乡 、 人 民政 报府告 ,乡 民、 由 民族镇 乡、 民 政 人府 报 镇级县 人 政 府 民政民部 门核 准后 , 销其 《村 保五 供养 书 》 核证 农 。
第
三
章九第
条
供 养内容
农 村
保 供五养 包 括 下 列 养供内 容 :
(
供 粮给油 一)、副食 品 和生 活用 燃料 ; ( )给 装 、 -供服 被 等生 褥用活品 零 和用钱 ; ( ) 符 合 基供 本 住居条 的件 住房 ; 提- ( 供提病治疗疾 四), 生 对活 不 自理能 给的予 照 ;料 ( 理办丧事葬宜。 ) 五 村 五农 供保养 对 象 满 1未岁 或 者已满 1岁仍 在 受接 义 务 教育 的 ,6周 6周 应 当 保障他 们依 法接受 务义教 育 所 费需用 。
农 村 五保供 养 对象 的疾 病 治 疗 ,应 当 与 地 当 农 合村 作医 疗农和村 医 救 疗 制助 度 相 衔 接。 第 条 十农村 保五供 养 准 标不 低得 于当 地 村 民的 平 均生 活水平 , 根并 当据 村 地民 均生平 活水 平提的 高适时 调 整 。 农 五村 供保 标 准 养, 以 省由 、 可治自区 、 辖 市 人 政 府 民 定 ,制本 行 区政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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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公内 布执 行, 可以 由设 区 的市级 或者 县 级 人 政民 制 府定, 所 在 的省、 也 报自
治、区直辖 市人 政民府 案 后 备 布公 执行。
国
务院 民 政部 门、 国 院务 政 财部 应 门加当 强对农 村 五保 供养 标准 制 定 工
的作 指导。
十一条第
农村 五保供 养 金资, 地 方人民政 府财 政预 中安算 排。 农 村 在
集 有体 营经 等收入 的地 方 ,以从 农 村 体集 经
营 等 入收中 安排 资 金 , 于补助 和 可 改用 善 村农五 保供养 对 象 的 生 活 。 农村五 保供 对养 将 承包象土 地 由他交人 耕 代
,的收 益 归该农 村五 保供 养 对象所 有 。体 办 法由 省 其 、 自治具 区 、 市辖人 政民
府直规 。定
央财中政 对 财 困 难政地 区 的 农 五村保供 养 , 金 资上给 予 适 当补 助 。 在 农村 五 保供 养 资金 , 专当门 用于农 村 五 供保养 对 的 生 活 ,象何 组织 或应
者 任个人 不 得贪 污 、 用 、留 者私或 分 。 挪 截
四第章
十第二 条
供 养
形式
农
村 五 保供 养象对可 以 在 当 的 地村农五 供 保养 服 务 机构 中 集
供
, 养 以在 家 可 分散供 。养农村 五保 供 养 对 象 可以 自 选 择 供行养 形式 。 也
十三条第
集 中
供 养 的农 村 五保 供养对 象, 农 村由 五 供 养保 服务 机构 提
供
养 服供 务; 供散养 农的 村 五 保 养 供对 象,以 由村民 委 员 提会供 照料 ,分 可 也
可
以 由农 村五 保 供 服务 机养构 提 有供 关 养 供服 务。 第 十 四 各条级 人 民 政 应府 把当农 村 五保 供 服 务 养机构 建 设纳入 经 济 社
会发规展划 。
县 级 人
民政 府 和 乡 、民族乡 人、 政民 府应 当 为农 村 保 五 养 服 务 供 机 构提 镇 必供要 设的 备 理、 资金 ,备 配要 必的 作 工人员 。 并管 第 十五条理
制度。
农村 五 保供养 务服机 构 当建 立 健 全 内部 民应主 管理 和 服务 管
农 村五保 供 养 服 务机 构 作工人 员 应当经过 必 要的 训 培 。 第十六 农条村 五保供 养服 务 机构可 以展开以 善 农改村 五 保 供 对养 象 生 活条件 为的目 农 副 的 生 产 业地。方 各 级 人 民政 府及 其 关有 门部 当应 农 村对 五 保 养 服供 机务构 开 展 农 副业 生 给 产予 必要的扶 持 。 第 十七 条 乡 、 族乡 、人 政民 府应当 与村 民委 员 或会者 农 村 五 保供养 民 镇服 务 机构 签 供订 养服 协务 议, 证 村 五农 供保 养对象享 受 合符 要求 的 养供。 保 村 民员 会委 可以委 托 村民对分 散 供 养 的 农 村 保 五供 养对 象提 供照 。料
第五章
监督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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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 八 条 县级 以 上人民 府政应 当 依法加 强 对 农 村 五 保供 养 工 作 的 监
督 理管 。 级 以 县 上地 各 级方 人民 政 府 民 部政 门 和 、 民乡族乡 、 人 民 府政应当 制
镇
定
农 村 五 保供 养 工作 管的 制 理 ,度 责 负 促 督 施 实。 并 十九条第 财政 部门 当应按时 足 额 拨 付 农村五 保 养供资 金 ,确 保 资 金到 位 , 加强对 资 金使用 情 况监的督 管 。 并 理 审计 机 关应 当 依 加法 强对农 村 五 供保养 资 金使 用 情 的 审 计况 。 第二 条 十 村农 五保 供 养 待 遇 的 申请 条件 序 、 、评主 议情 况以 农 村及 程 五保 供 养 的民 标准和 资 使 用金情 况等, 当 向社会 公 告 , 社受会 监 。 应督
接第二 一十 条 农 五 保村供 养 服 务机 应 构当 遵 治守安 、 防 生 、 、 务会 消 卫 财
计
等 方面 法的 、 规律 和国 家 有 规 关定 法,向 农村 五 供 保 养对象提 供 符 要 求 合的 供 服 养 , 接 务受 方地 人 政民 府 其 及有关 部门 的监督 管 理 并 。
第 章
六第二十二
法条律 任责
违反 本条 规例定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及 其工 人作 有员 下列 行为
之 一
的 , 直接负 责 的 管主人 员 以 及 他其 接 直责 任 人 员依 法给 予 行 处政 分 ; 对构 成罪犯的, 法究追事刑任责:依 ( )符 合 农 村 五供保养 条件 的 村 民不予 准 批 享农 村 五受 保供养 待 遇 的 , 一 对 或 者 对 不 符合 农 村五保 供 养 条 件 村 的民 批 准其 享 受 村 农五保供 养 待 的遇; (贪污 二)、 用 、 挪 、留分 农 村五保 养 款 供物的 ; 截私 ( 有他其滥用职 、 忽职守权 、 私弊行舞的 为。三 )玩 徇
第二十
三条
违
反 条本例 规 定 , 民委员 会 组 成人 员 贪 、 污 用、留农 村 挪截
村保五 供养 款 物的 , 法予以 罢免 ;成 犯 的罪 , 法追 究 刑 事责 任。 依 构 依
违 反 本 例 规条 定 , 村 保五 供养 服务 机 构工 人 作员 分 、 用 、私 留 村农 挪 截
农五保 供养 物 款的 ,辞 退以 成; 犯 的 罪 ,法 追究刑 事 任 。 予 构责依
第二十四条违 反 本条例 规 定 ,村 民委员 会 者农或村 保五 供 养服 务机
对 构 村 农五保 供 对 象养提 供 的 供 养 服 不务符 合 要求 的 乡,、 由 民 族 、 人 乡政民 镇 府责限令期改 ;正期 不改正的, 、 逾 乡 族民乡 、 民人 政府有 权终止 供养 服务 协 镇 议 ;成 损 失 的 , 法 承担 赔 偿 任 。 造责 依
第七 章
附
则
第二 十 五 条 《 村 五 保供 养 证 书 农 》国由 务院 民 政 部 门规 定式样 , 由 、 省 自
治、 直辖 区市人 民政府 民政 部 门监 制 。
第十二条六
本条
例 自o 2 6年0 3月1 E起 行 施19 。 9l 4 年12 l 务 月 E3
院国布的《发 农五村供保工养 条例作同 废时 止 。 ( 新华社京 北1月 26 日电)
21 O 第年 农3财务会计 村1 lO6 2 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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