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临时用工人员的聘用及管理遵循人事管理程序,严肃用工纪律,保证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用范围
施工管理需要,正式员工又不能调整到位的工作岗位,确实需要招用临时工的,按照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条 招用原则
1、编制控制,突出重点,按计划招用。
2、内部推荐与外部聘请相结合。
3、择优招用,公开透明。
第四条 招用临工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具有一定的道德品质和思想政治觉悟。
3、具有岗位资格要求的能力水平,能充分胜任所在岗位。
4、从事工程测量、试验人员具有职业技能证书或有在我局成熟工作的经历。
5、从事饮食服务人员必须有健康体检证明。
第五条 上报备案
招聘临时用工,应由项目部领导核准后聘用,并根据管理权限报局(分公司)备案。
第五条 禁则
1、严禁项目部相关人员推荐、安插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工。
2、亲属临时用工只能从事司机、厨师、门卫工作(试验、测量和各施工技术工种工作必须报批),坚决禁止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尤其是物资、采购、计划、财务、保管等工作。因男方调入我项目部而在原单位下岗的女方不受此范围限制。
3、禁止公款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特殊情况必须培训的和工作过程中的培训须先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4、禁止超规定标准发放薪酬及各项待遇。
第六条 惩戒
1、项目部安排员工亲属在本规定禁止的岗位工作的,临时用工人员待遇超过规定标准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惩罚。
2、违规招用(送培)临时用工发生的费用,由批准招用(送培)人员全额负担。
第七条 附则
1、临时招用的项目副职和工程、计划、财务部门的主管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物资、计划、财务部门的临时用工必须有项目领导班子及以上职务人员担保。
2、办公室应及时完善用工人员信息并上报备案。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项目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