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人民政府通告
清徐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户外广告的
通 告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确保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于2010年12月15日至2010年12月28日对我县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大型立柱式、跨街式、灯箱式、软体式、围挡式户外广告和指示牌,以及在建筑屋顶设置的有碍市容观瞻、破坏建筑物风格的户外广告,一律予以拆除。
二、沿街商业门头多设和设置不规范的店名牌匾、橱窗广告,集中进行清理整治并予以规范。已经许可,但未按照许可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拆除;存在破损等情况有碍市容的,由广告业主单位及时更新、清洁,确保完好整洁。
三、已经拍卖但使用权已到期的各类户外广告,与周边景观协调且符合设置要求的,经报请县政府批准,可予保留并纳入公开拍卖阵地,其余全部拆除。
四、沿街门头牌匾原则上一店一牌,体量大小与附着建筑物及周围环境想协调,兼顾城市美化视觉效果;设置于经营场所门楣上方平行附着于建筑物墙面规格视建筑物大小
确定;相邻门面门头牌匾设置高度、厚度、形式一致。
五、道路交叉口两侧均开设门面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牌匾;写字楼原则上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商业门面房墙面和玻璃窗上不得张贴各类广告字画。
六、严禁在建筑楼体立面悬挂软体户外广告。利用建(构)筑物立面或墙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景观,破坏原建筑造型。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属上述整治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各广告业主单位应在一周内自行整改拆除;逾期不整改或拆除的,有关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八、县市容、各乡(镇、街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县工商、建设、公路段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整治相关工作。
201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