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夹量具管理制度
工夹量具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夹量具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物质条件,正确合理地保管和使用工夹量具是保障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为充分发挥现有工夹量具的作用,同时在员工中建立精心爱护,合理使用,正确保管的行为规范特重新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工夹量具的范围
第二条 工夹量具包括的范围是量具、刀具、量规、量块、五金工具、机床附件、工装夹具等。
第三章 工夹量具的保管
第三条 工夹量具统一由工具室管理和保管,一经个人借用就由借用人员负责保管。
第四条 工具室对工夹量具的管理要做到帐、物、卡相符,摆放整齐有序。
第五条 工具室管理人员要对能够使用的工夹量具经常进行防潮、防锈的处理,做到需要时就能使用。
第六条 个人借用的工夹量具,必须量具与其它工具分开摆放,保持量具的清洁和准确性。
第七条 量具由工具室统一按周期送检。
第四章 工夹量具的借用
第八条 长期借用的工夹量具,个人填写工具借用单,并在个人台帐上登记本人签字,临时借用的工具填写《工具借用单》,必要时说明新旧程度和借用期限。
第九条 在借用工具时,工具管理人员有权对工具借用人所借工具的数量进行限制,有权对已使用的工具进行必要的调济。
第十条 无特殊情况工具、量具不能重复借用,常用刀具同种型号的只能借
用二件以内,如特殊情况须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说明情况后再借用,用完应及时归还。
第十一条 工夹量具应做到当班借用,当班归还。若须延长使用时间的在不影响他人工作的前提下,经工具管理人员的同意可以延长使用时间,否则,造成影响他人工作,每次罚款10元。
第十二条 在借用工具时,借用人应对工具的新旧或完好程度进行确认,一经借用,工具的保管和使用就由借用人负责。
第五章 工夹量具的报损与赔偿
第十三条 工夹量具发生丢失的按原价的80%—100%赔偿。
第十四条 正常磨损不予赔偿。
第十五条 属个人原因造成工具损坏的按下列赔偿:
1、价值5元以内赔60%—100%;
2、5元以上至20元的赔50%—95%;
3、20元以上至60元的赔50%—80%;
4、60元以上至150元的赔40%—75%;
5、150元以上至350元的赔30%—65%;
6、350元以上至600元的赔30%—50%
7、经他人提醒还恶意或野蛮使用刀具,造成损坏的一律按原价100%赔偿。
8、损坏工夹量具,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按150%处罚。
9、共用工具或量具,造成损坏的,若不能够确认具体个人的,由相关人员集体承担损失。
10、损坏工具应及时(三天内)报损手续,拖延不报或因离厂时报损的一律按100%赔偿。
第十六条 属试验或非本人原因损坏工具的,经车间主管技术的签字可从轻或免于赔偿。
第十七条 造成量具、刀具损坏,可修复的,个人承担材料和部分修理费。 第十八条 超过十天不用的或无帐工夹量具,一律收交工具室保管。
第十九条 经常借用工具的员工一律收取500元的工具押金,家住茨坝且工龄五年以上签有合同的员工免收工具押金。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从2004年8月21日起执行。
2003年2月13日《工夹量具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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