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发生的争执。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成因;1.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3.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施工合同主体防范措施;1.加强对建筑市场承包商资质的监管。2.加强对承包商资质的审查,避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订立合同。3.施工合同各方应当加强对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避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产生。5.联合体承包应当规范.自愿。6.避免“挂靠”。
环境保护纠纷的成因;一方面是对自然环境造成了破坏:另一方面是施工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有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相互理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通常没有第三人的参与)
和解的特点: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的解纠纷。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有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得到履行。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做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
调解的特点;1.有第三方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
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
仲裁:是指当时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就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有第三者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的特点: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专业性。3.保密性。4.裁决的终局性。5.执行的强制性。
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诉讼的特点;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3.二审终审制。
4.执行的强制性。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定的仲裁法关系主体9包括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先后顺序.方式和步骤。
仲裁申请;是指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以后,依照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的方式给予法律保护的活动。(仲裁的行使具有被动性)
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审判程序,具体包括起诉和受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预备阶段的内容;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
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真实性,关联性,关系性,合法性
证据的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 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证的行为。
证据保全的方法: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2.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
仲裁:是指由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三要素;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仲裁的基本原则:1.仲裁自愿原则。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的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回避制度。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是指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诉诸国家机关,由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书面起诉为主,口头形式为例外)
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系中,各级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案件的权限分工。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是指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执行程序的概念: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裁全文书等,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已生效的判决和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又称强制执行。
执行管辖:是指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权限。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乌市,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发生。
送移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有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决定,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开始。
执行中止: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的为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须继续进行而永久停止执行的,为执行终结。
第四章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而应该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构成要件:是指由责任主体.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损害事实;是指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所造成的侵害。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以及由此所引起的损害事实所抱的主观态度。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他们并非由机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
特殊主体;是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要求具备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成为责任主体。
特殊结果;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特殊结果中则要求的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它要求的是后果严重.损失重大,否则不能构成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并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受益者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转承责任;是要求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我们国家的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一部分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并不是由行为者来承担,而是由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
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时,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要特点;
1.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2.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者因为行政法的规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时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观察,开除等。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的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民事法律责任;
1. 未按照约定提供施工场地,资金,材料,资料等情况下的违约责任。
2. 导致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3.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责任。
4. 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的责任。
5. 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的责任。
承包单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 承包单位有违法行为。
2. 有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
3. 承包单位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 承包单位主观上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