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文化的发展及其影响
儒家思想文化的发展及其影响分析
摘 要
儒家文化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由秦到汉的转折时期,魏晋南北朝的深入发展阶段,隋唐的最终形成时期。在儒家文化的发展过程中,逐渐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思想核心,这种思想与依法治国有着密切的渊源,所以对现代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辩证地看待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儒家思想能更好地为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服务。
关键字:儒家文化,发展,影响,现代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该时期,西周所构建的以“礼乐”制度为核心的等级制度和宗法社会全面遭到破坏,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身处“礼崩乐坏”之世的孔子,对当世出兴的“法治”思潮深怀忧虑。总结历史的经验,孔子颇具远见地提出了自己对法的看法,其大致有四方面的内容:第一,礼不可弃,法律不可独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第二,“孝”是做人之本。,人情重于法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第三,用法的最终目的在于“无讼”。第四,统治者的表率作用比法律的规范更加重要:“其身正,不令而行。”孔子的主张在当时被发家视为迂阔之论,而在后世却又被奉为万世不易的真理。孔子论及发的言语并不多,这本身即表明孔子对法的审慎。但在" 半部《论语》治天下”的古代中国,《论语》中几乎每一句关涉到发的论述,都被国人奉为经典而留传千古。孔子对法的精辟论述,体现了传统法的精神,奠定了中国传统观念的基础。生活在战国中期的孟子适应时代的变化,提出“仁政”的学说。生活在战国末期的
荀子将法家的“法治”纳入到儒家的思想体系中,形成了一套“隆法”又“重法”的治国理论。
第一节、儒家思想文化的发展
一、由秦到汉的转折
德礼之治优于政刑之治,以理服人的“王道”优于以力服人的“霸道”——孔子的这一见解被当时身处社会激变时的人们视为空谈。孔子生前郁郁不得志,其身后所创立的儒家学说也屡遭挫折。秦统一六国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但是社会上百家争鸣,严重的阻碍了秦始皇对征服的原六国民众思想的统一,并威胁到了秦朝的统治。于是,秦始皇为了统一原六国人民的思想,于前213年开始销毁除《秦记》以外的所有史书,史称“焚书坑儒”,使儒
学遭受到灭顶之灾。秦始皇为政,置天下于法网之中:毁先王之法,灭礼仪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以诸事“皆有法式”而自得。曾对法家法治抱有无限期望的人们在饱受秦法之苦后,对新生的秦政权深感失望,强大的秦王朝,仅存在16年后,便在人们的怨恨中夭折了。经过秦王朝的实践,人们对于于法又有了新的认识。汉代,百姓谈“法”色变,政治家、思想家在实施中做了充分总结。南宋洪迈在其著作《容斋随笔》中对汉人的总结做了辑录,现摘录如下:
张耳曰:“秦为乱政虐刑,残灭天下,北为长城之役,南有五岭之戍,外内骚动,头会箕敛,重以苟法,使父子不相卿。”
陆贾曰:“秦任刑法不变,卒灭赢氏。”
张释之曰:“秦任刀笔之吏,争以亟疾苛察相高,以故不闻其过,陵夷至于二世,天下土崩。”
贾谊曰:“置天下于法令刑罚,德泽忘一有,而怨毒盈于世,下憎恶之如雠。” 晁错曰:“法令烦憯,刑罚暴酷,亲疏皆危,内外咸怨,绝祀亡世。”
善于总结历史经验的太史公司马迁一语道破了秦兴秦亡的关键皆在于一个“法”字,他说:“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振;及其衰也,百姓怨望而海内畔矣。”在对法的反思中,孔子关于德礼政刑关系的论述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孔子创立的儒学也被统治者奉为圣贤之说。顺应历史的机缘,汉代儒生为儒学至尊地位奠定了基础。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儒家法律思想法律化深入的阶段。东汉末年,中央权力衰落,地方豪强并起,一些士族出身的地方领袖实际控制了政权。这些地方领袖大都经受过儒家礼教的熏陶,为了适应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他们重用儒生,让其参与立法。儒家学者借立法之机“引礼入律”,将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去。曹魏政权的《新律》制定了“八议”制度,反映了儒家等级特权思想;西晋《泰始律》创设了“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将礼制中的丧服制度引入法律;南陈《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体现了礼制的等差精神;北齐《北齐律》厘定了“重罪十条”,旨在从重打击违反礼义伦理的犯罪。正是这些反映儒家礼学的原则制度的出现和实际应用加快了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进程。
三、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终完成阶段。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法律化已经很发达,但只是部分的法律化,各个朝代也只是按照儒家思想确立了部分法律原则。而到了隋唐时期,政治上统一了全国,经济上达到了全盛时期,文化也相当发达。这时,封建统治者全面总结历史上封建统治的经验教训,把《曹魏律》《泰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法典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加以吸
收,制定了一部别称作为“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在这部法典中,伦理纲常是法律最高的评判标准,法律以维护伦理纲常为使命。凡违背伦理纲常的即为法律所不容,就要受到刑罚制裁;凡符合伦理纲常的即为法律所认可、褒扬。唐朝以后的历朝法律均以唐律为蓝本,并对唐律的伦理化精神进行了与时俱进的改造,使得法律伦理化较唐律更为深入,伦理法越来越被推崇和强化。 第二节 儒家思想文化在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影响
一、确立了刑的辅助地位,将孔子的论述概括为“德主刑辅”,并以此来指导立法,司法的实践。
1.德治的地位
儒家法文化注重德治, 它体现出鲜明的重德传统, 在“礼”、“义”、“仁”、“德”观念及“尚德不尚刑”的原则下经历了内容的不断演变, “德主刑辅”作为儒家法文化的核心始终被历代封建统治者继承和沿用。“德主刑辅”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以礼仪教化为主, 以刑事惩罚为辅。儒家德治思想的基本观点就是认为道德乃立国之本, 把德治上升到关系国家强弱、治乱、兴亡的高度, 对道德的社会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孔子总是强调道德教化, 主张以德为主, 以刑为辅, 这就是他首倡的“德主刑辅”说; 孟子从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出发, 强调道德教化, 主张先德而后刑, 并针对当时各国的封建统治者滥用刑罚的现实, 提出“省刑罚”的主张; 董仲舒从阴阳学说出发, 特别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 主张以德为主, 以刑为辅, 先德而后刑, 明德慎罚; 以儒家经典为指导, 以儒家的法律观为立法依据而制定、颁行的《永徽律疏》(元朝以后改称《唐律疏议》) 将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制度化、条文化、法典化, 彻底改变了法律思想和法律条文各行其是的状态, 将儒家思想与法典有机地融为一体。《唐律疏议》是一部集伦理法律化之大成的儒家化法典, 是我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影响最大和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 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最终形成。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皆把儒家思想和唐律奉为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效法典范, 虽在律法的制定上历经若干修改和补充, 但对“德主刑辅”的基本指导原则、思想观念却始终沿袭不废。
2.对现代的指导意义
先进法文化既重视法, 又重视德, 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这种思想应该说与儒家法文化有着深厚的渊源, 所以“德主刑辅”思想中也有可借鉴的现代意义。注重德治是儒文化的一贯主张, 这种鲜明的重德传统, 又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凝聚起来的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在儒家看来, 国家的强弱兴亡, 统治政权能否长治久安无不与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 因此治国的正道是德治。所以我们
应该继续注重德的作用, 当然这种德是社会主义的德, 内容与儒文化宣扬的德的内容相差很远, 虽然其中也有许多值得学习与继承。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更大了, 依法治国已成了现代国家的发展趋势,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
法治和德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两者并举, 共同治国。法治离不开德治的支持和配合, 因为德治是法治的基础和必要的补充, 它能为法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也能够在法律不便于或不需要介入调整的情况下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德治也需要法治加以保障, 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也是人们提高道德意识的过程, 是对道德的引导和强化过程, 当道德教化不起作用时, 就需要法律了。总体而言, 由于两者在价值取向和调整领域中各有优劣长短, 所以, 两者需要相互取长补短, 紧密配合, 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而有效地引导、规范和评价人们的行为。
二、汉儒促成儒家学说的现实化
将儒家学说具有现实化,儒学由“圣人之学”变为统治者的学说,使儒家的法学体系更加具有实用性。孔子的学说之所以被春秋至秦代的统治者所弃,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过分的强调教化,理想色彩太浓。有人曾问政于孔子:“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答道:“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在先秦物价看来,政治就是如此简单。“君正则天下正。”只要君主心存仁义,天下之人就会弃恶从善。然而,先秦儒家所向往的政治,在具体实践中有格外的复杂。与先秦儒学略有不同,相对统治者自身的道德修养来说,汉代儒生更加注重统治者的统治方式。因而在肯定教化的同时,汉儒并不讳言刑杀的作用,所谓“阳不得阴之助,中不能独成岁。”对传统的礼,汉儒则明智的取其“微言大义”,将礼作为刑的原则和指导。因此,在汉代,不进儒家的思想得到了弘扬,而且在发家理论指导下建立的秦制亦得到了继承。“汉承秦制”标志着汉代政治家的现实和成熟。经过汉儒改造的中国传统法律,将礼与法有机的融合在一起。
自汉以来,礼法融合便成为中国传统法发展的主旋律,“德主刑辅”成为中国传统法的主要特色。在礼法融合思想的指导下,古代法典想向着儒家化、伦理化、道德化发展。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西汉后期兴起的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时的引经入律等等,为形成“一准乎礼”的《唐律》打下了深厚的基础。我们从《唐律》的注释“疏议”中可以体会到,《唐律》的每一条条款都能够找到礼的依据。礼与律真正达到了水乳交融的地步。《唐律》集历法典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下为历代统治者立法的圭臬,一直影响到清代,而其所奉行的原则对今天的立法、执法以及人们的法律观也有深远的影响。
三、儒家思想奠定了中国封建特权法的理论基础
儒家“礼”的主要功能在于“别贵贱”“序尊卑”“严上下”,因而确立了亲亲、尊尊、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制度。自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后,统治者便接受了儒家这种特权主张,并将其纳入法律当中。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维护封建皇权
儒家的“君为臣纲”成为不可动摇的信条,封建皇权成为不可侵犯的象征。凡臣下奏文有触犯皇帝的名号的,即便是故去的皇帝名号,也被定为“大不敬”罪,给予严厉惩罚。至隋唐时期,“大不敬”罪被进一步扩充,并上升为“十恶”之一,列在刑律之首,加以重点打击。在封建晚期的明清之际,封建制中国进一步强化君主主义,以对待皇帝的态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以思想、言论、文字作为处罚的依据,大兴文字狱。
2. 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儒家主张“正名”,即正等级之名。根据不同的等级名分,施用不同的礼。代表中国封建立法成就的《唐律疏议》在其首篇《名例律》中明确规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周密的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此外,在其他篇中,《唐律疏议》还规定了许多保护贵族官僚人身安全和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款。如殴打官员的,处刑重于殴打常人,且官品越高,处刑越重;应议、请、减者犯罪,不得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定罪等等。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维护贵族官僚高于常人的优越地位。
3.维护父权、夫权
按照“亲亲、尊尊”,“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的礼治主张,中国传统法律将维护封建家族主义与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一起来,力图通过维护家族中的父权和夫权来维护国家的君权,通过建立和维持稳定的家族秩序来实现封建国家统治秩序的长治久安。首先,中国传统法律严格维护父权,全面确认家长的权威。法律要求子孙服从和善事祖父母、父母,严惩不孝的犯罪行为;确保父系家长在家庭中的财产权以及父母对子女的主婚权。其次,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在结婚方面,中国传统法律允许丈夫纳妾。在离婚方面,“七出”给男子休妻提供了合法依据。而且对于夫妻相犯的处罚也规定的极不平等,原则是夫犯妻从轻,妻犯夫从重。
儒家“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理论渗透到中国传统法律中,使得中国传统法律具有了维护封建特权的特点。
四、儒家思想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结构体系“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是中国古代法典一贯的编纂方法。
中国传统法律,从开创时代的《法经》到盛世经典《唐律疏议》再到封建社会末期的《大清律例》,在编纂体例上均具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这种特点很大程度上是中国自然经济始终占统治地位,政治上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造成的,但也与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有很大关系。首先是儒家的“义利观”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儒家向来主张重义轻利,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谋道不谋食”。儒家的这种义利观为封建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次,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的“三纲五常”的伦理学说就在实践中起着调整婚姻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日常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及身份关系均以德礼为其规范准则,礼对婚姻、继承、亲属等广泛的民事关系起着直接的调整作用。正是因为如此,中国传统社会便丧失了制定民法典的可能和必要,而这也就造成了中国传统法律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结构体系。
五、儒家文化的消极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华法系的贡献是无可非议的,但因其某些方面的缺陷也给中国传统法律产生了很多的消极影响。
1. 儒家思想导致了中国古代轻法律,贱诉讼,轻权利的观念。儒家向来倡导“和为贵”,主张“息讼”“无讼”。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贱讼的主张经封建统治者的强化,止争息讼便成了中国民众的传统心理。正是这种盲目的止争息讼和宗法制度的束缚,中国封建社会民众的权利观念受到严重摧残。
2.儒家思想是中国民法不发达的重要原因。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国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典。而且儒家鼓吹的“讳言财利”“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推动了重农抑商政策的实行,制约了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儒家思想在中国重新受到重视。思想界对儒家学说进行了实事求是的评价,肯定它包含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思想的主流,同时存在许多封建落后的内容。我们应辩证地看待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儒家思想能更好地为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 《论语》 山西古籍出版社
2. 《中国近代文化概论》 中华书局2002年版
3. 《儒家法思想通论》 俞荣根著 广西人民出版社 1998年2月第二版
4. 《礼与法》 马小红著 北京大学出版 2004年8月版
5. 《中国法律史纲》 张国华 饶鑫贤主编 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4年8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