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依据探析
[摘 要]在国际海运中,根据方便旗船涉及到的几个不同角色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运营模式,这给海事请求权人提起扣押方便旗船的申请带来了一定困难。基于剖析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经营模式,分析海事请求人提出扣船申请的具体指向,并依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规定的扣船范围分析是否可得到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支持,从而充分、有效地保障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方便旗船;船舶扣押;海事请求;经营模式 在国际海上航运中,船舶都需要进行船舶登记而悬挂登记国的旗帜在海上航行,该船受登入籍国的管辖,存在法律隶属关系。无论是新船订造还是二手船的买卖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租入船舶后,船东都需要确定船舶的登记地,由此而产生船籍港并取得航行权。在法律意义上,船舶登记直接关系到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权及租赁权等船舶权利。当船舶发生诉讼请求时,对于船舶的扣船诉讼涉及的请求权也形成几种不同的表现权利,为了可以更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可以申请船舶扣押,而其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就是对于方便旗船的扣押。因为根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是否为同一人,对于方便旗船的诉讼请求会包括担保性质的请求权、船舶所有权或占有的纠纷请求,或非船舶所有人的一般债权。如果采用一般的扣船标准,那么就不能有效地保障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分析方便旗船的经营模式后,可以分几种情况应对方便旗船的扣押诉讼问题。 一、扣押方便旗船存在的问题 方便旗船可以认为是开放或半开放登记制度的产物,船东为了取得竞争优势与经营便利会选择在开放登记国家进行船舶登记。方便旗船在经济上、经营管理上、所有权上以及法律上,往往同船旗国没有直接、真实的联系。方便旗船的产生及存在基于发达国家与开放登记国家之间的很多利益契合点上,发达国家的船东倾向于开放登记国低廉的登记费用和吨位税而悬挂该国的旗帜,同时可以雇佣国外廉价的劳动力,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目的。而登入船籍国家可以获得很可观的外汇收入,平衡国际收支。对于发展中国家出现方便旗船同样也有很多方面的便利和利益的诱惑。 对于方便旗船的扣押之所以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于船舶的多种经营方式导致背后的多重角色关系,而不便于针对确定的债务人提出扣船的请求。有的方便旗船的船舶所有人(即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即投资者)并非同一人,那么对于方便旗船产生的诉讼请求会包括担保性质的请求权、船舶所有权或占有的纠纷请求,或非船舶所有人的一般债权等几种不同形式的权利。如果采用一般的扣船标准,那么就不能有效地保障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在船舶扣押和诉讼中,如果将方便旗船作为一般船舶对待的话,往往难以解决实际问题,也难以维护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利益。[1]因此在国际航运中扣押方便旗船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能使扣船获得理论上的支持,以及海事请求权人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二、国际海运实践中方便旗船的几种经营模式 方便旗船所涉及的不同角色包括船舶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并且会出现彼此之间都不是同一人的现象。在当前的国际航运界,大量方便旗船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即其实际的船东与其登记船东处于不同国家,而其登记船东与船舶经营毫无联系,这样发生争议想让登记船东承担责任就非常困难。[2]在开放登记国家登记的船舶可以是新造船或是二手船。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的关系包括如下几种情况:光船租赁关系;仅表面上存在租赁或经营协议;没有租赁合同或其它协议;方便旗船的各关联人之间是连续的租赁合同关系。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扣押有诉讼请求的方便旗船,因为它的所属是不同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例如比较复杂的就是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并且两者之间没有租船合同关系,实际所有人对船舶进行经营管理,那么申请扣船所指向的船舶属于与债务人(即经营者)没有光船租赁关系的第三人的船舶,那么问题就在于在实践中如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而采取扣船的行动。 其一,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不是同一人,但是他们之间存在实在的租船合同或协议,形成光船租赁关系,由实际所有人负责船舶的营运,登记所有人为出租人,实际所有人为承租人。登记所有人将出租船舶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转移给实际所有人。 其二,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之间仅仅存在表面上的租赁协议,目的是使其作为可以对付海事申请人申请扣船的合法伪装手段。具有丰富的航运从业经验的登记所有人来充当实质上的管理者,而实际所有人仅仅充当形式上的管理者,在光船租赁合同关系下作为出租人的登记所有人和承租人的实际所有人在名义上和实质上进行角色互换。 其三,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为同一人,而实际所有人并不是通过租船合同或协议将船舶的技术或管理交由另一经营者,他们之间不存在租船合同关系,但船舶的实质营运和商业运作还是由实际所有人操控。事实上,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这种经营模式和我国的挂靠关系很类似,实际所有人相当于被挂靠者,经营人相当于挂靠者,船舶的所有权是登记在被挂靠者的名下,而非挂靠者(经营者)。 其四,与方便旗船关联的各方包括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以及经营者之间是通过连续的租赁合同形成的层层租赁关系,事实上船舶是由其中的某一主体经营。 三、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支持 我国1994年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扩大了扣船的范围,修改后的扣船范围主要包括,海事请求人可以扣押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租用的其他船舶”。 对扣押和拍卖船舶这两种主要的海事请求保全形式作重点规定的是在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其结合海事审判实践,在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海事法院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从事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