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离婚
07-19
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王某某,女,汉族,32岁,初中文化,住址商水县固墙镇某某村。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31岁,初中文化,住址商水县化河乡某某村。
案情摘要:2008年,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处一段时间后,二人产生感情,随后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7月生下一子。最近几年二人感情出现破裂,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殴打女方。并且婚姻期间男方多次出轨,与一名女子有不正当关系。2013年6月,原告许某某起诉离婚。
法院归纳焦点:双方感情破裂与否;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法院审理:双方常因琐事吵架生气,并且男方自认与其他女子的关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判处离婚。
一审裁判结果:商水县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子女由许某抚养。毛某支付抚养费约4万8千元.
判决作出后,男方不服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理由为子女由自己抚养,女方承担抚养费。
二审法院裁判结果:周口市中级法院书面审理后直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裁判法律依据:《婚姻》法及其解释。
代理人对本案涉及的法律事实分析:一,男女双方直接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三,本案中男女双方有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四,男女感情是否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