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作业1
一、1、P8
2、P112
3、P145
4、P228
5、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P58
二、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2、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
3、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
4、婚姻家庭关系、总和
5、22周岁、20周岁
6、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烈性
7、当时社会制度、男妇两性互为配偶
8、一定范围、生活
9、两性结合、血缘联系、社会性、自然性
10、废旧立新
11、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12、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索取财物
13、有配偶者、家庭、家庭暴力
14、忠实、尊重
15、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三、1、C 2、AC 3、ABD 4、ABC 5、ABCD
四、1、P46—50
2、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和法,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奴隶、封建统治阶级,历来主张以礼辅法,礼法并重。在旧中国,实行的就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那么,封建社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特征呢?
(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婚姻的缔结或解除,男女当事人是毫无自由的。
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
从婚姻解除来看,同样也是没有自由的。在旧中国,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即“七出”之条,但这“七出”中绝大部分是从家族利益考虑的。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也就是男尊女卑的确立。“夫为妻纲”是封建伦理纲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与“君为臣纲”并列为“三纲”,又是它的缩影。封建社会中的夫妻关系有两大特点,一是夫尊妻卑,二是一夫多妻。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封建家长制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由上可见,包办强迫婚姻、男尊女卑和一夫多妻、漠视子女利益,是构成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3、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此题和作业上的题目问法不同)
4、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请求权人没有过错:这里的请求人没有过错,是说没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
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五、1、P58
2、“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
时的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P192
作业2
一、 对夫妻有互相忠实义务的理解和看法
1、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是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彼此互相忠实,正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
2、夫妻双方互相忠实是十分必要的,这对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3、夫妻互相踏实是婚姻得以维护和巩固的必备要素,是婚姻的生命所在,如果夫妻间一方对另一方不忠实,就既违反了婚姻义务,也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二、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部队建设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抚养义务等。3、受害人无过错。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
1、在判决离婚后,夫妻双方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方面造成的损害,应当全部赔偿。
2、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赔偿的数额,从而达到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致使有过错方无法承担。
还有人有以下看法: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不应该有谎言。对于以方的一切行为都应该理解,包容。两人的意见如有分歧,应协商达成共识,在作出决定。
离婚如果双方认可,无需要物质上的赔偿,双方也没有造成伤害。如一方不认可,尤其是女方,理应要物质、精神上的补偿。
作业3
本案中王某因李某有病不能尽妻子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屡次提出离婚均遭李某的拒绝,因王某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以无奈离家出走打工,结实张某并生一子,而形成两个婚姻关系,构成重婚,根据刑法的规定,王某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张某知道王某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生子,张某也构成重婚罪;如果张某不知实情,她也是受害者,王某与张某之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王某与张某所生之子,虽为非婚生子,但享有与婚生子相同的权利,王、张对其有抚养义务,张某与王某只能在王某与前妻离婚后方可办理结婚手续。虽然王与李感情破裂,但未办理离婚,王与李仍是合法婚姻,受婚姻法保护,李某有权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王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和负法律责任 作业4
一、1、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指一群男子和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2、社会机构抚养,是指由国家庙宇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3、拟制血亲,是法律设定的血亲,由于拟制血亲的种类不同,其发生和终止原因也不同。
4、分别财产制,在书P143
5、涉外婚姻,在书P291
6、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二、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2、一定范围、亲属
3、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4、亲属间
5、直系血亲、直系姻亲
6、必备、禁止
7、完全、强迫、干涉
8、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
9、抚养教育、赡养扶助
10、生活费、教育费
11、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
12、准予、婚姻登记机关
三、1、B 2、C 3、B 4、B 5、AC 6、ABD 7、AC 8、AB 9、BD 10、ABC
四、1、P122 2、P57
五、案例分析
答:王某与02年和朱某结婚,婚后王某的父母赠给王某个人一套房屋,由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04年朱某父母去世且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05年8月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06年6月王某与朱某离婚。他们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 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孩子应该判给女方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