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要热情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构成犯罪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种类、权限、程序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五条 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教导处.处分决定后,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处分决定应张榜公布.
第六条 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或保证书或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四)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处分材料由违纪学生本人、
学生监护人、班主任、教导处主任签字.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教导处备案.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依法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旷课累计5节者;迟到或早退累计15次者; 2.扰乱课堂纪律或考场纪律者;
3.去网吧、歌厅、迪厅等不宜学生进入的娱乐场所者;
4.吸烟、喝酒、看不健康的书刊、录像,听不健康的音乐者; 5.不按时就寝,晚上不回寝室或未经允许进入他人寝室者; 6.破坏公物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
7.男女学生之间交往过密,造成一定影响且情节较轻者; 8.无理顶撞老师及学校工作人员者; 第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第八条的规定,情节严重者;
2.已受到警告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3.唆使他人去网吧、歌厅、迪厅等不宜学生进入的娱乐场所者;
4.唆使他人吸烟、喝酒、看不健康的书刊、录像,听不健康的音乐者;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1.违反第九条的规定,情节严重者;
2.已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3.无故旷课累计10节者;迟到或早退累计25次者;
4.偷窃他人钱物或勒索他人钱物,数额较小且承认态度较好者; 5.纠集人员打架斗殴,造成一定影响者;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违反第十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者;
2.已受到记大过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3.无故旷课达15节者;迟到或早退累计35次者; 4.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视情节可酌情处分双方;( 5.有偷窃或勒索行为且不接受教育或数额较大者; 6.容留异性同学住在寝室者;
7.恐吓师生、勾结校外人员(含家长)干扰学校秩序者;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第十七条的情节严重者; 2.无故旷课累计20节者;
3.已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4.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不分数额大小); 5.吸毒或为吸毒提供条件者;
6.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对校园安全构成威胁者; 7.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拘留者;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以上条款的规定,情节严重者; 2.打击报复,后果严重者;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4.无故旷课累计30节者;
第十四条 其它违纪参照以上有关条款,根据情节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可考虑从轻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2.主动揭发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的; 3.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可考虑从重处罚
1.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承认错误态度不好的; 2.包庇他人或为他人作伪证的; 3.屡犯不改的;教唆他人违纪的; 4.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撤销处分和归档
第十七条 为鼓励违纪学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继续进步,对确有改正错误实际行动的学生可考虑撤销处分
1.受处分学生半学期内对错误有所认识,并已彻底改正,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
2.距毕业不足半学期,根据表现情况,在毕业前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 3.撤销处分需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后,由班主任向教导处提出撤销意见,由教导处讨论批准方可解除处分;
4.撤销处分需在班级公布,其材料由教导处备案. 第十八条 归档
1.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在撤销处分后,其材料从档案中取出,不作记载;
2.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装入档案;在撤销处分后,其撤销处分决定也装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即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