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洽商与签证管理制度
2-9 工程洽商与签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有效的对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实施有效控制,完善变更、签证工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各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
第三条 管理人员签字权限管理制度
1)开发建设部工程总监签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管理企业承担技术责任的其它质量控制资料。
2)部门经理签认:项目监理规划、细则、项目管理作业指导书、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意见、开工、复工报告审批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审批意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审批意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竣工申请、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其它项目管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3)专业管理工程师签认: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记、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情况和试验结果审批意见。
4)资料管理工程师(外联资料员):检查旁站监理记录、现场原始质量记录和凭证、工艺过程、施工工序、加工工序、加工制作的检查记录和检查结果、承包人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记录。
第四条 工程项目成本(投资)控制的原则
1)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价、单价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法;
2)在报验资料不全、没有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资料员进行统一编号,并加盖“公司专用章”,或与合同条款约定不符,未经质量检验签认合格或有违约行为时,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部成本控制工程师不予审核及计量;
3)工程量与工作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并符合有关的计算规则;
4)处理由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合同变更及违约索赔等引起的工程投资的增减时,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部应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保护项目业主的利益;
5)有争议的工程量计量和工程价款,应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按施工合同中关于双方争议的处理办法解决。
6)对工程量的审核、工程价款的审核与支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部成本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限内进行;
7)由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合同变更及违约索赔等引起的工程投资的增减时,其成本控制全过程均受造价审计单位门监督,没有经过造价审计单位门签发审计意见的成本控制成果报告,一律不得实施。
第五节 办理签证的范围和依据
下列情况可以办理工程签证:
5.1施工单位依据设计院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图、洽商记录、变更通知而变更施工。
5.2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引起的停工,返工损失。
5.3施工单位应建设单位的要求从事施工范围之外的作业。
5.4办理价差签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Ⅰ.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并实际用到工程上的材料、加工件或半成品。 Ⅱ. 合同预算中对该品种的材料,加工件或半成品没有包死价格,并规定可以计算价差。
Ⅲ. 造价增加小于等于2000元的项目只办理技术洽商,不办理签证。
Ⅳ. 计算工作量时,必须同时计算增、减工作量。
第六节 设计变更及现场洽商办理流程
流程图见后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