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质询成为人大监督常态
质询是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手段。近年来,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对代表不满意部门工作依法启动质询程序,这种不常用的刚性手段一推出,倍受关注,引起了社会共鸣。因为不常见,所以关注度较高,因为最终能解决问题,人大代表期望值较高,其积极意义大于现实意义。
监督法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七种监督形式,现实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常采用的是比较平和、易为人所接受的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质询等刚性的监督方式基本处于“闲置”状态。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三不、三怕”,即不愿用,怕真刀真枪伤了和气;不敢用,怕不好收场自找麻烦;不会用,怕不好操作影响形象。敢于并善于监督,让质询成为人大监督的“常客”,不仅有利于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树立人大权威,调动人大代表为民当家作主的履职热情,而且有利于解决问题,更好地促进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
质询,更好地保障了代表的话语权。“为民当家、替民代言”是代表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重要途径。人大代表大多通过建言、反映社情民意来履行职责的。而现实中,人大代表提出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后,有的部门不认真对待,或消极应付或久拖不决,人大代表没有过硬的监督手段,影响了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大家认为现有的监督手段对解决问题“无关痛痒”、“平平淡淡”,“说了也是白说”的现状制约了代表更多的话语权。而启动质询程序给了人大代表更多话语的自主权,对不满意的工作,受质询机关负责人要给予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解决问题有了实质性手段。一方面,实行质询后,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一问题的解决不满意的,可责成有关部门再作答复,代表满意才能过关,主动权在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另一方面,质询对人大代表履职更是一种促进,对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一种检验,质询的内容不能道听途说或无根无据,人大代表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必须真实可信,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增强履职责任感。
质询,更好地提升了人大监督的效力。质询其实就是问责,暗含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失误的责问,较之一般监督更具针对性和刚性。虽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很多的监督手段,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很少或不用一些刚性监督手段。质询案在一些地方之所以能产生“轰动”效应,倍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关注,是因为质询对政府及其部门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在监督手段使用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用好、用活、用足监督职权,敢于和善于运用质询等刚性手段,才能切实树立人大权威,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更好地提升人大监督的效力,也使人大代表真正感受到人大是为民说话作主的机关。
质询,更好地检验了政府的执行力。质询表达的是民意,反映的是民愿。对政府工作的评价,群众是最权威、最公正的评判者。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重大而又带有存疑的问题提出质询,对答复仍然不满意的,可以组织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者依法对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予以撤职、罢免。相对其它监督手段来说,更为严厉。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能不能解决,考量的是政府的执行力。从实践来看,凡是提出的质询案,绝大部分都发挥了作用,促进了相关问题的解决。在监督的有效性上,带有问责色彩的质询,政府及其部门就没有了“打马虎眼”的可能,增加了被质询者的压力,群众满意才是衡量政府执行力的唯一标准,才能过得了关,更好地增强了为民意识,进而推动政府及其部门恪尽职守,依法行政。
诚然,在日常监督中,质询也不是唯一的“良药”,需要我们善待、用好现有监督手段。让质询成为人大监督常态,还需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地探索完善,使之真正成为人大监督的一柄利器,更好地维护好群众根本利益。我们期待质询能成为常态,期待更多的监督手段被激活,使这些刚性监督手段在推进民主法制进程中真正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