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条件说明书
录用条件说明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双方已签署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试用期是甲方与乙方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时期。甲方录用条件系以员工的学识、能力、品德、体格等条件适合其所从事岗位的工作需要为准。为便于乙方了解甲方的录用条件,现特向乙方出具本说明书,将相关录用条件予以告知和说明。
在此期间,如果乙方认为甲方的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他原因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并按甲方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同样,如果乙方在试用期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不符合该岗位的录用条件,请仔细阅读:
1. 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
2. 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在限制范围之内的;
3.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职业病、不可治愈疾病、其他严重疾病、身体健康条件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
4. 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5. 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的;
6. 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7. 被判有期徒刑尚未结案者;
8. 有吸毒、嫖娼、参加非法帮派组织、参加邪教组织、有其它不良嗜好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9. 贪污、拖欠公款、窃盗、曾经参与斗殴等各种劣迹; ;
10. 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11. 提供虚假伪造学历证明、身份证明、资格证书、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的;
12. 个人简历(履历表) 、应聘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13. 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14. 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的;
15. 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和不能按甲方的《岗位说明书》完成工作的;
16. 未按甲方指定的工作日期及时到岗的;
17. 入职后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或者不按甲方制定的劳动合同版本签订劳动合同;
18. 试用期内请事假(病假)超过3天或迟到超过3次,或者有旷工行为的;非因工伤无法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服务的;
19. 不具备本岗位所要求的各项技能的;
20. 在试用期之前,规定入职手续仍无法齐备的;
21. 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违反人事制度,情况严重的,按人事制度规定处理;
22. 其它要求:乙方入职前,不能提供原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 如果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与甲方无关。
特此说明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