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访德散记(十)(2012-03-26)
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访德散记(十)(2012-03-26)
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许多年内发展起来的。它的高效率和辐射作用得到了国际上的公认。德国的社会福利费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社会福利份额)为30%以上。1995年的全部社会福利费用达10630多亿马克,其中三分之一用于年金保险,五分之一为法定医疗保险。根据基本法条款的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民主制和社会福利的联邦国家,社会福利国家的目标不是对人的的全面供养和照料,相反,它建立在自己获得的个人要求之上。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创建了一系列的社会福利法,从对生病、事故以及老年时的保障甚至子女补贴、住房补贴或失业金。除此以外,国家还确保公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德国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养老金保险。法定的养老金保险是德国社会福利保障的支柱。它保证就业者退出职业生活之后能够保持适当的生活水平。按照法律的规定,所有工人和职工都要参加养老金保险,不因为从属于某些职业而有保险义务的独立工作者可以申请义务保险。无义务保险者,可以自愿参加养老金保险。养老金的保险费为总收入的18.6%,有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职工养老金保险公司在职工丧失职业与劳动能力后支付养老金和社会保险金。如投保者死亡,其家庭可得到死者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在德国,通常男性年满65岁,女性年满60岁可领取养老金。
二是企业养老金。许多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支付额外的老年补贴,这种“企业养老金”是对法定的养老金保险的一个宝贵的补充。根据德国的企业养老金法,企业职工即使在未到退休年龄前离开企业也仍然可以要求支付已允诺的企业养老金,前提是他们在离职时至少已35岁,或者此次允诺已满10年,或者在企业12年的情况下,允诺已满3年。如果雇主无法支付,养老金也不会丧失,它将由为此目的设立的一笔基金中支付。
三是医疗保险。几乎所有的联邦德国公民,无论是作为法定医疗保险公司的义务的或自愿的投保者(90%的居民),或者作为私人医疗保险公司的投保者,都参加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还有领养老金者、失业者、受培训者和大学生。雇员各按职业系统在地方保险公司、企业保险公司或手工业同业公会保险公司等医疗保险互助组织参加保险。保险费由投保者和雇员各付一半。医疗费用还包括生育补助、家庭补助以及病人家庭护理。病假如不超过六周,雇员有权要求雇主照发工资。在此之后,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病休补贴,最长期限为78周。
四是事
故保险。在联邦德国,所有雇员和公民都按法律规定参加事故保险。其他独立工作者可自愿参加投保。大学生、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也都被纳入受保险保护的范围。在发生伤亡事故以及因职业病引起疾病或死亡时,投保者可以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也算劳动事故。投保者如因事故受伤,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费用。如丧失劳动能力,则可得到伤残补贴。事故保险范围内的职业援助包括为恢复工作能力或帮助获得新的工作岗位而进行的职业培训。
五是子女补贴。对每个家庭来说教育和培养子女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为了平衡家庭负担,颁布了联邦子女补贴法,每个孩子包括上学期间都可得到补贴,还有鼓励生育的补贴等,这一点在前面已经做过介绍。
此外德国还设有供养战争受害者的社会补贴,在经济上给战争致残者、军人遗孀及遗孤的补偿。对社会上无力自助与无法获助者提供社会救济金。社会救济金包括生活上费用补助或在伤残、疾病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社会救济金主要由州和乡镇提供。
无论什么国家,无论它的社会制度如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都是十分必要的。在这些方面,我国也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完善和发展。(未完待续)文/李水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