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致说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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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致说评析
邹爱华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43∞62)
摘要:关于自然人人格与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存在一致说与不一致说。一致说存在三点缺陷:一
是忽视了古罗马法上的人格和德国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含义之问的区别;二是导袭人格既平等又不平等的
矛盾;三是不能解释胎儿没有人格而实际上拥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矛盾。
关键词:自然人;人格;民事权利能力
中图分类号:D巧l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一0444(2007)05—0050—04
收稿日期:2007一∞一12
作者简介:部爱华(1卯2一),男,湖北荆门人,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豉法大学民
商经济法学院2005教博士研究生。
在现代民法学上,表示权利主体资格的概念有涵义与罗马法所称的人格,法国民法所称的民事权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两个。人格这个概念来源于罗利的享有,日本民法所称的私权之享有是一致马法,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概念来源于德国民法。对的。””1中国大陆地区的大部分学者持这种观点。这于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不仅在中国大陆地区学种观点是主流观点。
者之间存在分歧,而且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学者之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大部分学者也持这种观点。也存在分歧。正是由于学者在总体上对人格和民事例如,日本学者星野英一认为:“法律人格即权利能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存在争议,导致学者对自然人力。””‘日本学者四官和夫也认为:“法律人格即权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之问的关系存在分歧。从自然利能力。””中国台湾地区的史尚宽先生认为:“凡人角度研究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得为法律上权利主体者,皆称为人。故人为法律上推进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的总体性研究。之概念,不得与权利能力切离而思考。从而权利能
一、自然人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学说存在力与法律上之人格一致。法律上之人格(Per80nH.的分歧chkeit),谓有权利能力之主体。故权利能力者,与人
在民法上,自然人是和法人相对的一类权利主格者有同一意义。””’梅促协先生认为“权利能力为体,要回答自然人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人格之别称。”“施启扬先生认为“权利主体、权利这个问题,取决于从总体上回答人格和民事权利能能力或人格三者的含义相同。“”郑玉波先生认为:力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目前学者对人格和民事权“堪为权利主体之地位或资格,谓之‘权利能力’。亦利能力之间的关系存在分歧,存在人格和民事权利日‘人格’。在法、日民法称之为‘私权之享有’.而能力一致说法和不一致说,从而导致存在的自然人德、瑞民法称之为‘权利能力’,我民法之用语.与后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致说与不一致说两种观点。者从同。”(7】
(一)自然人人格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致说由于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总体上认为人格和民佟柔先生认为:“法律人格体现为独立参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致,所以,他们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它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在实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
质上是一回事。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得以存在(二)白然人人格与民事权利能力不一致说
的基础,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中国大陆地区有少数学者认为人格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一词,来自德国民法的规定,但其基本能力不一致。江平先生是代表,他指出:“人格学说・50・
并不能等同于民事权利能力学说,尽管二者有密切事权利能力含义之间的区别
联系。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一个概念,虽然在持自然人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致说的学者认自然人的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上,其概念已经近乎为,来自德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词的基本重叠。但在法人概念中却远非如此。~现代民法学涵义与罗马法的人格含义一致。笔者认为,这种观也把权利能力视为一种‘资格’,但它和人格概念中点忽视了罗马法上的人格与德国法上的民事权利能的资格,其内在含义是大不相同的。人格是指可以力含义之闻的区别,两者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权利能力则是指可以1、能否拥有的自然人范围不同。在罗马法上,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前者指条生物意义上的自然人被分成两种,一种是自由人,拥件,邸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成为主体,后者指范固,有“做他喜欢做的、不由强力或依法禁止做的事情即民事主体可以享受的权利范围。前者指前提,是的自然能力“”J,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主体可以享受权利的前提,没有主体资格,一切权利担义务,成为权利主体,拥有人格;另一种是奴隶,没义务无从谈起;后者指内涵,是主体可以享受权利的有自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没内涵。¨“尹田先生也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民事有人格。优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说:“被解放的主体在私法上的法律人格与其权利能力并不相同。奴隶并不改变人格,因为他本来就没有人格。“”1而较之权利能力。人格具有更高的抽象性,其描述的是在德国民法上不存在自由人和奴隶的划分,只要是人的一般法律地位、一般意义的主体资格,其并不考自然人,都能拥有民事权利能力。
虑和表达主体的具体享有之权利的范围。因此,享2、能否变更不同。在罗马法上,在自然人的生有具体权利的范围之大小、成为某种具体法律关系存期间,自然人的人格是可以变更的,分为三种。第主体的资格之有无,与有无人格完全不同。人格的一种是最大的人格变更,指某人同时丧失自由人和概念当然包含了享受权利的资格,故若无权利能力,市民地位,“这发生在由于严厉的判决被罚作奴隶人格无从表现。但享有具体权利的资格并不等于人的人身上;或发生在因对恩主忘恩负义受到判处的格。”[9】解放自由人身上;或发生在为了分享价金、忍受自己
其它国家或地区也有学者持这种观点。有葡萄被出卖的人身上。”第二种是中等的或称为小的人牙学者认为民事权利能力和人格根本不是一回事。格变更,指某人保留了自由人地位,但丧失了市民地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人格不可缺少的。承认人有民位,“这发生在被禁绝水火的人身上;或发生在被放事权利能力,使我们在严格的技术意义上得将人视逐海岛的人身上。”第三种是最小的人格变更,指某为可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实体。但人格表示人的人的自由人和市民地位都保留.但家庭地位发生了法律资格或法律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则指成为法律变化,“这发生在作为自权人开始承受他人权力的关系拥有人的能力,根据一定条件状况,民事权利能人,或发生在相反情况的人身上。”“3而在德国民法力可大可小(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比自然人小;在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变更。
自然人,未成年人虽然缺少的基本上是行为能力丽3、能否被剥夺不同。在罗马法上,自然人的人非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或对于某些行格可以被剥夺,当一个出现人格的最大变更时,他的为,未成年人是无民事权利能力的)。但不论民事人格就被剥夺了。而德国民法上,自然人的民事权权利能力大小,人总是人,亦即民事权利能力有大小能力不能被剥夺。
之分,而人格则仅存在有无之分。【l”台湾地区的林4、能否被区分成不同的种类不同。在罗马法诚二先生也认为:“盏法律上之人格,系在决定‘权上.自然人的人格可以被分为完全的人格和不完全利能力’之有无,而非决定‘权利主体’之是否存在。的人格。只有当拥有自由人地位、市民地位和家父权利能力之观念,属于动的功能;权利主体,则属于地位时,他才能拥有完全的人格。只拥有自由人地静的功能。…“1位或只拥有自由人地位和家父地位时,他的人格是
由于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总体上认为人格和民不完全的。而在德国民法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事权利能力不一致,所以,他们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和力是不能被区分成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不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一致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每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平等。
二、自然人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一致说的5、能否被继承不同。在罗马法上,被继承人死缺陷亡后,他的人格可以由继承入继承。而在德国民法
(一)忽视了罗马法上的人格和德国法上的民上,被继承人死亡后,他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能・5l・
被继承。L15J内。”原《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第7条规定:“公民
(二)导致人格既平等又不平等的矛盾的权利能力在出生的时候发生。胎儿如果活着出尹田先生已经详细地论述了自然人人格与民事生,也具有权利能力。¨”j
权利能力一致说导致人格既平等又不平等的逻辑矛二是个别的保护主义,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盾。“如果说权利能力等于人格,则由于自然人的利能力,只承认胎儿在某些事项上有权利。大多数人格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就应当一律平等国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意大利、法国、德国和日本(得享有同等范围之权利)。但是,自然人的权利能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意大利民法典》第l编第1力范围实际上有大有小,如结婚权利能力,并非人皆章第1条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法律承有之。”如此一来,一方面说“权利能力(即人格)平认的胎儿权利的取得,以出生为条件。“该法规定在等”,另一方面又说不同自然人之间“权利能力(即购置不动产、接受赠与、遗产和遗赠(第906条)、认人格)有差异”,这就自相矛盾了。[1盯领(第254条)、代理和管理(第320条)、被动遗嘱
有些持自然人人格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致说的学能力(第462条)、由于意外出现的子女而作出撤销者已经认识到逻辑上存在的矛盾。为解决这一问题.决定(第687条)、对未出世的受赠人的赠与(第784他们将民事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与特别条)等方面.承认胎儿取得权利。《法国民法典》第民事权利能力,认为前者是自然人就一般权利成为906条规定:“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主体的资格,而后者是自然人就特定的权利成为主儿,即有能力接受生前赠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体的资格。“一般权利能力,对于各人,平等的赋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但是,予,任何人皆有得为权利主体之抽象的适格(权乖j仅在婴儿出生时是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能力平等之原则),不因男女、老幼、宗教、种族、阶力。”该法第725条规定:“只有在继承开始时生存级、党派、职业、地位、健康状况,而有差别。然基于的人始能继承。依此规定,下列情形无能力继承:l_各个制度,享有各个权利之能力,依其权利内在之目尚未受胎者;2.出生时未存活的婴儿。”这意味着继的或为权利主体者方面之特别情事,不必就各人为承开始时已受胎者就享有继承的权利。《德国民法同一。自然人与法人基于性质上之差异,对外国人典)第8“条规定:“即使第三人在受害时已经受基于政策上考虑,得认有特别权利能力上之差异。胎,但尚未出生,仍发生赔偿的义务。”‘日本民法例如法人不得有亲属法及继承法上权利之享有。对典》第721条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于外国人禁止其一定权利之取得,即为特别权利能已出生。”第886条规定:“(一)胎儿就继承视为已力之限制。””“尹田先生认为此种划分并未解决民出生。(二)前款规定,不适用胎儿以死体出生情事权利能力(即便是所谓特别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形。”第965条规定胎儿有受遗赠的能力。
异与人格之无差异之间的矛盾,“事实上,如果民事三是绝对主义,完全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刺权利能力等于人格,而民事权利能力有一般与特别能力。俄罗斯采用此立法模式。《俄罗斯民法典’之分,则人格便有一般人格与特别人格之分。由此.只在第17条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自其出生之时得出的结论就是:一般人格人人平等,特别人格各有产生,因其死亡而终止。”没有对胎儿的损害赔偿请差异。照此,人格理论将不能自拔地陷入逻辑陷求权和受赠与的能力等事项作出规定。
阱。’’【1。1我国立法和俄罗斯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9
(三)无法解决胎儿拥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人格的矛盾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此
关于胎儿的法律地位,目前在大陆法系其他国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得为民事法律关家和地区存在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系之主体。但为了保护其出生后的利益,设有特殊
一是总括的保护主义,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规定。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能力。瑞士、匈牙利等国家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瑞士民法典》第3l条规定:“子女,只要其出生时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特别规定,系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匈牙利民法典》严格贯彻以出生为民事权利能力之始期,不承认胎规定:“人,如活着出生,其权利能力应从受孕时算儿有任何民事权利能力,与总括的保护主义视为已起,出生前300天算作受孕时间,但是允许证明受孕出生因而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及个别的保护主义于时间早于或迟于第300天,出生日包括在第300天若干特别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均不相同。”m’・52・
上述三种立法模式的共同点是都不承认胎儿是[2][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A].民商法论丛(第8卷)一个具有人格的自然人,但又都在实质上承认胎儿[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64.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只不过附加了一个前提:胎儿要[3][5][6]尹田.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J].法制以活体出生。总括的保护主义明确表示活体出生的与社会发展,2002,(1).
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个别的保护主义和绝对[4][17】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主义虽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赋予了活社,2000.86、86—87.
体出生胎儿权利,个别的保护主义赋予的权利多,绝[73帮玉渡,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96.
对主义赋予的权利少。按照民事权利能力与权利的[8]江平.法人制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上下位阶关系,拥有权利以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1994.3.
提.赋予胎儿权利就意味着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9][10][16][18]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M].北能力。京:法律出版社,2003.¨一12、10、10、11.
一方面否定船儿的人格,另一方面又肯定胎儿[11]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的民事权利能力,这就导致胎儿的人格与民事权利学出版社,2∞O.3.
能力不一致了,自然人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致说[12][13]【14][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M].徐国栋的观点对此无法自圆其说。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73、73.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自然人人格和民事权利能[15]周根.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4.1町.
力一致说存在着缺陷,依此推理,人格和民事权利能[19]汪渊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力一致说也应存在善缺陷。这样看来,人格和民事学院学报),2003,(4).
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20]粱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杜,1996.57—58
参考文献[责任编辑:丁鹏]
【1]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61—62.
(上接第45页)重新投资于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规模、增强竞争实最后的客观后果是,要素所有者的素质不断提高,要力,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产素所有者的投入不断增加,要素所有者的收入不断品的成本,才能保持住竞争的地位,也才能维持住高提高。因此,我们说实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收入者的地位。唯有那些不仅把其获取的收入投注的原则可以极大地调动人财物的所有者高效率、多于生产过程,而且锐意创新者,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增加生产经营投入的积极性,从而实现经济的稳定只有那些与生产过程密切相关的,特别是与新的生增长,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产方式紧密相关的高收人者,方可持久的长存。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这种作用,使它成为推动社总之。在我国现阶段的客观经济条件下,对劳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按生产要动、资本、管理等都实行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就素分配必然导致收入在初次分配领域的分化,但是能够促进我国市场的自由平等竞争,促使这些生产这种分化是一种生产经营型的分化,它与创造财富要素活力的迸发,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的物质生产过程相关,是与一定生产力水平下的先
进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注释:
要素分配是通过市场实现的,为生产过程投人要素,【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33页为生产经营做出贡献,方可依据其大小获取收入。[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9页.
高投入者获取的高收入意味着为生产经营做出了较[3]马克思.‘资本论)第l卷,第56、57页.
大贡献,意味着社会价值的增加、产品的增多、财富[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筹25卷,第972页.
的增长,意味着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因此,这部分
高收入是与先进的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的。而且,[责任编辑:丁鹏]它们只有在不断竞争中积累资本,把获取的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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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致说评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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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邹爱华, ZOU Ai-hua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430062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COLLEGE OF HUBEI UNIVERSITY2007,25(5)
参考文献(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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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汪渊智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期刊论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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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格式:邹爱华. ZOU Ai-hua 自然人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致说评析[期刊论文]-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