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管理实务
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管理实务
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国劳动法资讯速递 二零一二年七月刊 2012.07.16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日益谨慎,但在其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却常常出现管理的误区和盲区。我们现依据《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实务,就设有董事会的非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的管理问题,作如下分析,以备参考。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1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起初的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用人单位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总监、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虽然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内容最终未出现在颁布实施的正式稿中,但可见,司法实践中,劳动法范畴与公司法范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理解略有不同,而主流的观点还是按《公司法》的规定界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由用人单位董事会聘任,并由董事会签发《聘书》或由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协议》。但是《聘书》或《聘用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因为董事会对外并不能代表用人单位,且《聘书》或《聘用协议》主要是确定劳动者的职务,而《劳动合同法》除了涉及职务外,还有许多其它必备条款,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所以对董事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法》。如果只有董事会签发的《聘书》或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聘用协议》,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双倍工资及其他风险,对此许多法院已有相关案例2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外的义务。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受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还受我国《公司法》的约束,因此,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到自己应该履行的《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主要集中在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单方解除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但是要注意公司法领域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并不等同于劳动法领域对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的解除。如果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是基于其存在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则该高级管理人被董事会解聘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使高级管理人员被董事会解聘,用人单位也不能据此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而是应另行为其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如果其仍不能胜任新岗位的工作,用人单位才可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薪酬方案的设计,为避免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应由董事会决定。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多起总经理状告用人单位要求高额工资的案件。在上海,总经理如果对自己的主张提不出相应的董事会决定,一般要承担败诉风险。另外,有时《董事会决议》中关于报酬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报酬的约定相冲突,在此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若依《公司法》的规定,应以《董事会决议》为准,但江苏省却有明确规定,即“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所以,在处理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纠纷时应关注当地的规定。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可否以董事会解聘为由解除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
张某在某公司担任总经理已经有6 年。2011 年4 月,在公司董事会上,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撤销张某总经理职务。次日,张某又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的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是“张某已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并要求他在一个月内将工作移交完毕。张某不服,两个月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定公司败诉,并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既是公司的管理者,又是公司的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其工作关系除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案中,董事会对张某的免职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那么第二步就要看公司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由于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不是基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所以公司必须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公司幸运的是,本案中张某提出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要求;若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依据目前的仲裁实践,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支持恢复劳动关系,那就意味着要恢复张某的劳动关系直至劳动合同期满,同时,公司还要按原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相应工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向用人单位建议:
1、除董事会《聘用协议》外,用人单位应该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法》;
2、用人单位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法》时,应该注意《劳动合同法》期限与董事会决定的聘任期限相对应;3、《劳动合同法》应对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解聘后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作出约定,特别是针对在任前后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条款作出特别约定,以避免劳动争议的产生;4、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合法行为,不能当然成为解除《劳动合同法》的依据;5、解除《劳动合同法》后,如果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最好的应对方法就是收集证据,以证明客观上“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