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一辩稿
谢谢主席,今天很荣幸与对方辩友来讨论今天的辩题,当今中国应该不应该废除死刑,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
下面我将从如下两个方面来阐述,为何当今中国不能废除死刑。
第一,从国家管理者角度来讲:废除死刑国家成本直线上升。根据美国文理学院的最新报告,监狱开支超过公立高校开支的11州为密西根、俄勒冈、亚利桑那、佛蒙特、科罗拉多、宾夕法尼亚、新罕布什尔、特拉华、罗德岛、马萨诸塞和康涅狄格。。在这当中密西根州是开支最多的,同时是美国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州。有线电视新闻网引用那份报告说,自从2008年,公立大学的州预算被削减20%左右。自从1986年,监狱预算却上升141%。如果一个人判了500年,假如他真活了500年,监狱成本奇高。
从参与者角度来讲:废除死刑不代表公平公正。法律本身的意义在于警示世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需要这条底线。现在废除死刑,杀人不用偿命,欠债也不用还钱了吗?生命在中国民众的心中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死刑具有公正性。死刑是最原始的刑罚方法,它的产生本身就是对公正要求的结果。死刑的执行是对被害人生命的的尊重和情感弥补。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个人的生命权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尊重并且不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权,否则就要忍受生命刑。这种公正性是对生命和人权最好的尊重。
第二,降低了震慑作用。刑罚的功能有三:惩罚、预防、安抚。且随着时代进步,后两点逐渐成为主体。 首先是预防,这就需要刑罚有足够的威慑力。而废除死刑在一定程度上是刑法威慑力的丧失,给予罪大恶极的死刑犯宽恕、救赎,甚至洗涤他们灵魂的这种思想,在我国既没有普及也没有获得相应程度的认同。生命在中国民众的心中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剥夺生命因其最残酷而最有威慑力。所以说包括无期徒刑、经济惩罚和剥夺政治权利在内的任一一种惩罚都无法替代死刑在惩治罪大恶极的罪犯方面的威力。 其次是安抚,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安抚与对社会大众的安抚。对于个人,死刑的执行是对被害人生命的的尊重和情感弥补。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们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全部权利,包括生命,个人的生命权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尊重并不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权,否则就要忍受生命刑。对于大众,我们为什么要对天朝一些神奇荒谬的案件,例如药家鑫的处理愤愤不平呢?还不是因为法院处理过轻难平民意吗?现在,我们来做一个假设如果一个人杀了5人,一个人杀了10人,本应都判处死刑。现在废除了死刑,第一个人判50年,第二个人判100年,如此明码标价是不是鼓励第一个人再去多杀十个人?用纳税人的钱去供养罪犯,是不是也侵犯了其他人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