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浏阳化奇牲猪专业合作社
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一条 合作社经费来源:
1、由发起人注入伍万元作为合作社的启动资金。
2、由“浏阳化奇生猪养殖合作社”按本合作社社员实际出栏肥猪数每头6元的标准,提供“风险救助基金”的累积资金。
3、社费:社员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交纳。
4、政府财政投入。
5、社会捐赠。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条 合作社建立专门的资金帐户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风险救助金”使用细则:
1、无论任何情况,使用完“风险救助基金”启动资金总额的90%,救助义务自行终止。待“风险救助基金”的累积资金达到有能力实施救助时,救助义务自行恢复。
2、本合作社社员所饲养的牲猪发生较大疫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合作社报告,合作社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如有重大损失,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并书面报告给理事会。
3、本合作社社员的猪场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合作社报告,合作社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派出负责人赶到现场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并书面报告给理事会。
4、救助标准:
(1)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每户社员,由社员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合作社根据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报告,由理事会决定,给予社员直接经济损失总额20%-80%的救助。
(2)每户社员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伍万元。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壹万元(含壹万元)以下的每户社员,不予救助。
(4)发生有国家政策性救助的重大疫病或自然灾害,本合作社不重复救助。
(5)每户社员半年内不享受重复救助。
(6)伪造、虚报损失的不予救助。
(7)人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予救助。
(8)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行为的社员不予救助。
(9)如有多户社员同时发生较大疫病情或自然灾害,受到损失总额的80%已超过“风险救助基金”总额的90%以上,由“风险救助基金”拿出总额的90%除以理事会决定救助实际多户社员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比,再按比率分摊到每户社员。
附:救助标准细则
“合作社”对养殖过程中发生较大疫病或自然灾害进行救助时遵循以下标准:
一、栏舍条件:对于栏舍条件采取打分制,打分范围为50分至100分,栏舍条件低于50分以下的不列入救助范围(栏舍打分在社员入社资格审查时,由技术服务组进行评分)。
二、饲养技术:全程饲养按《化奇养殖合作社》技术服务组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包括饲料用量、疫苗使用、阶段驱虫及保健等),必须有详细的养殖档案,由合作社技术服务组不定期检查评分,打分范围为50分至100分,低于50分的不纳入救助对象。
三、存栏猪数:鼓励社员规模饲养,救助时对牲猪的存栏猪数进行规模打分,存栏数50头至100头计分70分(母猪一头按5头计算),100至300头计分85分,300头以上计分100分。
四、用料情况:按100分制打分
1、全场自繁自养,全部使用合作社指定系列饲料的计100分;
2、半自繁自养(外购仔猪),全部使用合作社指定系列饲料的计80分。
五、申请救助社员,如有合作社债务,存栏商品猪必须全部偿还合作社债务。否则不享受救助。
六、如风险救助基金年底富余,将对优秀社员视综合评分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享受救助社员除外)。
七、救助比例按以上几项得分百分比。如万发猪场:栏舍条件90分,饲养技术90分,存栏猪数100分,用料情况90分,评估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救助金额为20000元×90%×90%×100%×90%=14580元。各项计分比例相乘结果高于80%的按80%的计算,低于20%的按20%计算,一次性救助金额高于伍万元以上的,以伍万元为限。
第四条 救助程序
牲猪发生较大疫病或自然灾害时,社员应及时向合作社报告。合作社技术服务小组的成员必须在24小时之内直到现场进行服务和直接损失的初步评估,合作社理事会根据服务小组的初评报告进行复核,再根据救助标准决定救助方案,从损失到救助实施最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浏阳化奇养殖合作社
二OO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