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致因理论分析案例
事故模式理论分析
(一)2014年2月5日17时19分许,张江涛驾驶豫AD3078号大型客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至信阳市浉河区双井医院门前路段时,大雪天路滑,张江涛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大型客车失控侧翻道路边沟内,造成大客车上乘客3人当场死亡,6人等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2014年2月5日13时许,冯云龙醉酒后(血醇检验为82.4mg/100ml。)驾驶豫SG3382号轿车,沿息县东岳镇至息县包信镇的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息县包信镇后楼村郭庄路段处,先撞到同方向行驶的,马彦国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尾部,造成电动车驾驶人马彦国当场死亡,轿车又向前行驶,失控后撞到路左边堆放的砖垛,致5人受伤,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 死亡。
(三)2014年4月11日10时许,雨天,余劣山驾驶豫QA9807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常国华驾驶的鄂F8C631号小型轿车相对方向行驶,沿107国道两车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金牛产业聚集区十八里社区路段,两车相互侵占车道,避让过程中,鄂F8C631号小型轿车因路面湿滑车尾发生右侧滑,致使豫QA9807号重型自卸货车头部与鄂F8C631号小型轿车右侧面相撞,造成小型轿车驾驶人常国华及小型轿车乘坐人共4人当场死亡的特大交通 事故。
(四)4月15日22时40分许,正阳县周卫国驾驶豫QJA87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信应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谭家河乡四里桥村路段时,雨天,周卫国超速行驶,超员,车辆侧滑失控,与道路西侧的树木发生相撞,造成豫QJA876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周卫国及乘车人共4人死亡,7名乘车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分析:
1)根据事故因果连锁理论:认为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一系列与原因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
由于驾驶员的失误而造成车辆发生碰撞,因此产生人员伤亡,如果车辆部发生碰撞,就不会发生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天气、还有车辆自身等原因也可能致使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孤立的原因引起的,而是由众多的环节所组成的。
2)根据能量意外转移理论:认为人受伤害的原因只是某种能量向人体转移,而事故则是一种能量的异常或者意外的释放。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动能转化为其他能量转移到人体上,而造成对人的伤害。如 车辆发生变形挤压车内人员,或者由于惯性,把人从车内向车外抛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