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超额部分由单位承担
工伤医疗费超额部分由单位承担
【案情回放】
陈某于2010年11月25日入职广州某装修材料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公司依法为陈某购买了社保。2012年3月16日,陈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工地的三楼掉下来,摔成骨折,经治疗花费25630元医药费,而且都由陈某自己垫付。公司依法为其向相关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向社保部门申请报销工伤待遇。2011年6月14日经社保部门核准,陈某的医药费中20300元属于社保支付范围,而剩余的5330元不属于社保支付范围。陈某认为,自已因工受伤,社保不予报销的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而公司认为,自己依法为陈某购买了工伤保险,由于陈某不按规定治疗,造成社保不予报销的费用应当由陈某承担。请问谁的观点正确?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郑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发生工伤产生的医药费中,超出社保报销范围的部分由谁承担。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公司认为,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工伤医药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社保支付。对于不符合相关社保报销项目的,由于是工伤者未按相关规定使用药物造成的,工伤者存在过错,且法律未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对于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应当由工伤者自己承担。
郑律师分析说,对于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是:第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该规定很明确的点明了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该法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应由谁承担的情况下,从
工伤立法目的完全可以推断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下的雇员受到伤害后尚且无需自负医疗费,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受到更多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更不应承担医疗费。否则,既违反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也有悖公平。最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虽然该法规于1953年由政务院修订公布,但目前仍未宣告失效,仍可以作为使用依据。
因此,对于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陈某的观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