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移交统计制度
档案移交制度
为保证档案信息资源安全保管、合理利用,规范档案移交各环节工作,根据《档案法》和其它档案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股室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完毕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二、移交的档案资料,要保证按归档要求,做到整理规范,档号编制规范,编目清晰,并编制好移交清册。移交档案时,档案目录(含电子目录)一并移交。
三、移交人员同档案人员在档案室办理交接手续。档案人员对照移交清册,对移交人员移交的档案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档案交接文据》上签字。《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移交人员根据要求,对不符合移交质量的档案,有权要求移交人员重新整理后再移交。
五、档案室对年满10年的属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资料,要及时编制清册,向县档案局及时报送移交计划。
六,根据县档案馆统一安排,按要求按时向县档案馆移交应进馆档案资料,并做好后续室存档案档案号的续编工作。
档案统计制度
为了随时掌握和按时上报办公室机关档案管理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统计工作,是掌握档案和档案工作情况及其发展规律、总结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的有效工具和必要手段,机关档案部门必须建立档案统计工作。
二、档案统计,包括档案的登记和统计两部分,须以各种登记簿、名册、卡片、报表、图表等形式,建立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整理、鉴定、保管(含破、损档案的修复)、利用(含利用效果)及档案工作结构、人员设备等基本情况的统计台帐。
三、档案统计工作,必须按国家统计工作和上级档案部门规定的计量单位进行统计,不能有任何随意性。
四、各项统计数字一律用钢笔、档案墨水和阿拉伯字母书写,字迹要工整。
五、档案统计工作务必严谨、求实,杜绝遗漏;必须及时地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布置的统计任务,不得拒报、瞒报、虚报和伪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