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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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
1、党支部会议的召开时间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的议题,由院长或支部书记确定,也可由院长或书记临时委托分管领导确定。会议的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作变动,无特殊情况,不搞临时动议。
2、班子或支部会议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院长或书记临时委托分管领导主持。班子或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及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重要人事问题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或党支部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班子成员或党支部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3、班子或党支部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前通知到班子成员或党支部成员,并提前报办公室予以安排 。办公室应将提交班子或党支部讨论的议题及所备的文字材料,先报送分管的班子成员或党支部委员审阅后,于会前两天报送办公室审定。
4、班子或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事先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班子成员或党支部成员要对所提议题拿出明确的意见和解决办法,对重大问题,必须充分讨论,实行民主决策。
5、班子或党支部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一般只提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作出决策。不研究具体业务的组织协调和实施中的细节问题。
6、班子或党支部集体决定问题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必要时应采取表决方式决定。班子或党支部议事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方式 。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或提名,应对任免或提名人选逐个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7、班子或党支部成员个人或分管领导向班子或党支部会议汇报问题时,不要让工作人员代行汇报。如因工作需要扩大人员,应由主持会议的人员确定 ,参加汇报研究某项议题的有关人员,按照预定时间入会,讨论完毕后应即时退席。
8、班子或每次党支部委员会议均应记录,必要时可根据记录由办公室整理《党政会议纪要》或《党政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明确执行者和完成时限,印发有关部门。凡经班子或党支部委员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认真执行,及时办理。办公室要及时检查,催办查办,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并及
时报告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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