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学习课程:中国宪法及其特点
中国宪法及其特点
胡锦光
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前言
下面我们介绍宪法部分第三讲,在这一讲里面主要介绍一下几个问题:第一部分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中国宪法的结构;第三部分中国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第四部分宪法的特点。
一、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部分我们介绍一下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使得我们学员对中国宪法的发展过程有一个大概的认识。中国宪法从多少部的角度,我们除了共同纲领以外,还有四部宪法。1949年我们有一个《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1975年有了第二部宪法,1978年就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有了第三部宪法,在1982年,也就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反应中国社会发展变化,特别是思想路线转变的成果,有了一部1982年宪法。
现行《宪法》实施以来,一共进行了四次修改。这四次修改都是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来修改的,和以前的修改方式发生了变化。什么是《宪法修正案》呢?就是不去修改原来宪法文本当中的任何文字,而是在原来的宪法文本之后,按照修改年代的不同,另起序号增加内容。目前通过四次修改已经有了31条宪法修正案,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目的是既要对原来的文本内容进行必要的改动,以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的需要,同时又有必要维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因为宪法只有相对稳定,才有尊严,才有权威。
1. 1988年修改
第一次是1988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一次宪法修正案修改的主要内容,一个是允许私营企业合法存在,第二个是土地的使用权允许有偿转让。
2. 1993年修改
1993年宪法修改是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在宪法序言里面增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修宪者给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判断,就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一切的政策、制度都应该从这个基本点出发。 第二,增加了邓小平理论。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面,我们都要坚持邓小平理论。 第三,把宪法当中实行计划经济改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 1999年修改
1999年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在宪法中增加了社会主义法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需要,增加了、明确了这个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第三,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来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把补充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关于农村的经济体制,在原来的基础上做了改变,改变成以家庭与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三重经营体制。。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中的一个机关。正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在我们这个制度里面占核心的、决定者的地位。所以我们这个制度就以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机关来命名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我们国家为什么要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这个制度才能真
正的保障和实现我们国家的性质,那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政权,它的性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够去表现出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职能制度,这个制度在政治领域里面它又能够派生出其他的政治制度,所以人民制度相对于其他的政治制度而言,是一个根本的政治制度。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述,有一些地方写上叫做根本政治制度,有一些写的是基本政治制度,两种写法都是正确的,它的问题在于,哪一种提法是相对于谁而言,人民代表大会相对于社会主义制度来说是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对于其他政治制度来说是一个根本政治制度。
(三)基本经济制度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样一个经济制度。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除了公有制以外,我们还应该允许其他的所有制存在,并且发展。这样才能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的发展,才能促进我们社会的发展,促进国家的富强。我们单纯的强调公有制,不允许其他所有制形式存在的话,实际上不利于推动、促进我们这个社会发展。所以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情况,确定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相应地我们的分配制度,与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就是确定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实行这样一种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相适应的。因为在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里面除了公有制以外,还有其他的所有制,所以在分配制度里面,我们除了按劳分配之外,还可以按照其他的因素来进行分配,比如说根据技术、根据资金等等,根据这样一些因素来进行分配。
(四)政党制度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政党制度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们在1993年修改宪法的时候,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增加进了宪法里面,原来的宪法里面没有提得这么明确,93年修改宪法的时候,把我国目前的政党制度在其中做了规定。在我国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同时还需要其他民主党派积极地进行参政、议政,进行政治监督、民主协商,这样才能使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更健康地发展起来。
(五)国家结构方面的制度
1. 单一制国家
在一个国家不可能是一个完全的中央直接管理的,在中央管理之下,因为考虑到各种具体情况,我们需要分层级进行管理,有一些地区还有特殊情况,还要实行一些特殊的制度。在中国,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宪法序言和总纲部分讲到,我国实行的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就是多民族的、统一的国家,或者说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没有像世界上一些国家一样实行联邦制,我国实行单一制。我们为什么要实行单一制呢?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民族因素。我们国家是多民族国家,没有实行联邦制,因我国的具体情况决定了这一点,我国虽然是多民族国家,但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范围比较小,同时少数民族的人口在全国总人口当中占据的比例比较低。另外一个从中华文化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汉族和少数民族在文化交流、文化交融方面是非常密切的,根据这些因素,我国没有以少数民族为基础建立一个民族国家,然后在民族国家的基础上来形成联邦制,而是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就是单一制国家。
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们在总体上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在单一制国家之下,考虑到一些地区的特殊情况,我们又实行另外两个制度,第一个制度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之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来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建
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的特点来管理自身内部事务的制度。这个制度主要有三个内容:
第一,国家统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必须是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之下,如果没有国家统一,那就没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二,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自治。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两个因素,一个是聚居区,就是民族自治,在聚居区范围里面有少数民族,由它自治,也就是区域自治加民族自治,所以这个名字叫做民族区域自治,既是民族自治,又是区域自治,两者缺一不可。我们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区域自治,是两者结合的自治,叫做民族区域自治。
第三,少数民族享有自治权。自治权是自治的核心,少数民族地区没有自治权,跟汉族地区就完全一样了,所谓的自治权,就是根据民族特点,自我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我们宪法规定了民族自治机关有七项自治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我们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它的自治。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在目前主要建了三级,就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在建立的时候,是采用一种比较灵活的机制,就是尽可能照顾到少数民族能够自治的特点,少数民族地区聚居的范围有多大,根据聚居范围设立相应的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也就是他聚居范围相当于一个县,我们就设立一个自治县;相当于一个地级市,我们就设立一个自治州;相当于一个省,就设立一个自治区。这是在设立上非常灵活,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能够根据本民族特点来实行自治。
根据宪法的规定,少数民族地区有七项民族自治权,当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就是少数民族它的人大可以根据本民族特点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报到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去批准,自治区人大所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去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内容可以跟国家的法律不一致,因为我们的法律是针对全国的一般情况做出的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如果跟汉族的一般地区不同,就可以通过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跟国家的法律不一致。 第二个自治权比较重要的就是,全国统一的法律,上一级的决议、决策如果和少数民族的特点不一致,少数民族地区就可以经过上级批准,停止执行或者变通执行。关于变通执行的,目前最主要的就是少数民族地区关于婚龄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性22岁结婚,女性20岁结婚,少数民族地区有早婚的习惯或者其他的因素,婚姻的年龄跟汉族地区比起来会提前,比如说提前到女18岁,男20岁。
这是国家结构制度当中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就是民族区域自治,这是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有权利按照本民族的特点进行生活、生存和发展。
3. 特别行政区制度
考虑到香港、澳门以及将来的台湾,他们因为历史原因实行了和内地不同的制度和生活方式,考虑到这种历史原因,香港和澳门已经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高度自治权,当然它的前提是要维护国家的统一。它是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只有管理本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没有权利去决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依然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仅仅是这个地方权利比其他地方要大得多,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还有其他的一些对外交往的权利,它这些权力比我们内地、少数民族地区权力要大一些,我们把它称之为高度自治权。
为了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我们已经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制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个基本法根据一国两制的指导思想,依据宪法当中相应的规定,在香港和澳门处于最高地位的基本法。
四、宪法的特点
(一)宪法地位的特点
1.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首先是法,不仅仅是法,而且在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中,地位最高,所以称为根本法。宪法的效力也是最高的。我国的宪法序言最后一段和宪法的第五条当中对这一点做了非常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这个关于宪法地位的规定,在全世界的宪法当中是独一无二的,规定的全面性和明确性都是独一无二的。
2. 法律必须要依据宪法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我们的立法机关在制订法律的时候,必须要依据宪法来制定。我们看到有许多法律第一条写上“本法依据宪法而制定”,也有一些法律没有写上这一条。无论这个法律当中写上这一条还是没有写上这一条,这个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在中国,没有一部法律不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当然依据宪法制定,包括依据宪法的理念、精神、基本原则和宪法的规定而制定的。有的法律是直接依据宪法里面的某一条而制定的;有的找不到对应的条文,但是它是根据宪法的很多条文,甚至于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来制定的法律。
法律除了要依据宪法制定以外,法律的内容还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凡是法律的内容与宪法相抵触,抵触的部分无效。比如说整部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整部法律无效,这部法律里面某一章与宪法相抵触,这一章无效,其他的依然有效,这一章内有一条与宪法不一致,这一条是无效的,这一条如果有一款与宪法不一致,这一款无效,其他的条款仍然是有效的。即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为了判断法律是不是与宪法相抵触,各个国家都设立了一个违宪审查的制度,我国同样也设立了这个制度,后面我们要专门就这个制度做一个介绍,我们这个制度跟其他国家相比,我们的制度特点在哪里。
宪法是来控制整个国家权力的,在整个国家权力里面直接依据宪法行使的权力,主要是立法权。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上,宪法主要是来控制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