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公开性公式厘析--兼就翻译问题与何兆武先生商榷
康 德 的公开 性 公 式厘 析
兼 就 翻 译 问题 与何 兆 武先 生商榷
贺 建 军
内容提要
康 德在《 论永 久和平—— 一部哲 学规 划》 中提 出 了一个 很 重要 的公 式 即公 开性公 式 , 一直 以
来, 在这 一公式的翻译 中, 不论 是 中译还是英译都存有较 大偏 差 , 内著 名学者何 兆武先 生的译 文也不 例外。 国
何先生在这 一公 式的翻译 中存在 着几处严重的误译 , 几处又 恰恰是理 解康 德这 一公 式的关键所 在 , 这 而准确
的译文建立在准确理 解的基 础之上, 因此 , 对这一公式 中容易误译 的行 动的准则、 公开和 不相容这 三个关键概 念 的阐释将有助于我们对这 一公 式的翻译 , 而更加深入对康德这 一公式本身 的理解。 从 关 键 词 康德 公开性 准则 不相容
康 德 在 《 永 久 和 平 — — 一 部 哲 学 规 划 》 文 论 一
附 录 二 中 提 出 了 一 个 重 要 的 公 式 即公 开 性 公 式 : 凡是 关 系到别 人权 利 的行 为而其 准则 与 公共 性不 能一 致 的 , 是不 正义 的 。 都 ① 对 于 此 公 式 , 德 并 没 有 像 他 在 道 德 哲 学 中 康 对道 德法 则 ( 对命 令 ) 样 进行 过详 细论 述 与论 绝 那
的八 篇 论 文 翻 译 过 来 , 集 并 取 名 为 《 史 理 性 批 结 历
判 文 集 》 《 永 久 和 平 — — 一 部 哲 学 规 划 》 其 中 ,论 是
一
篇 , 这 部 关 于 世 界 永 久 和 平 的 形 而 上 学 的 思 在
考 中 , 德 表 现 出 了 一 个 学 者 对 未 来 美 好 世 界 的 康
愿景 。更 为重 要 的 是 , 这 部 哲 学 规划 的 附 录二 在
中 , 们 看 到 了康 德 关 于权 利 与 正 义 问 题 的一 个 我 重要公 式 , 就 是在 对这 一公 式 的翻译 中 , 出现 而 却 了 较 大 了偏 差 , 个 偏 差 不 仅 出 现 在 何 先 生 的 翻 这 译 中 , 台 湾 学 者 李 明辉 先 生 的 翻 译 中 也 存 在 , 在 而 且 英 语 世 界 对 这 一 公 式 的 翻 译 同样 存 在 很 大 的 问 题 。这 里 , 文 为 了 对 何 先 生 译 文 的质 疑 负 责 , 本 将 把 康德 的德 文原 文 以及英 语世 界 三个 著名 的康 德 研 究 专 家 L. . 克 、 斯 ・ 斯 和 戴 维 ・ 班 对 w 贝 汉 瑞 卢 康德 这一 公 式 的 翻译 一 一 呈 现 出来 , 与 李 明辉 并 先生 的 中译相 互 比较 。 康 德 在 德 文 原 文 中 这 样 对 这 一 公 式 进 行 表
证 , 无疑 , 在 康 德政 治 哲 学 中具 有 核 心 地 位 。 但 它
让 笔者 莫 名 的是 , 内著 名学 者 何 兆 武先 生 对 这 国
一
公 式 的 中译 存 在 着 几 处 严 重 的 误 译 , 且 这 几 而
处
误译 是理 解 此 公 式 的最 为关 键 之 处 。 因此 , 笔 者 本 着 康 德 政 治 哲 学 研 究 的 旨 趣 与 本 真 , 教 于 就 何 兆 武 先 生 的 同 时 , 图 对 这 一 公 式 中 误 译 的 几 试
个 关键 概 念 一一 进 行 分 析 , 而 做 到对 这 一公 式 从
的准确 理解 与翻译 。
公 开性 公式 的 中文误 译 : 何 兆武先 生 商榷 与
何兆 武先 生把康 德关 于历 史 和政 治哲 学方 面
述:
23 0
康 德的公开性公式厘析
Al u a Re h a d F r l afds e c t n e e Me s h n e o e e n c e b z g n Ha d u g n, d r n’ M a i sc n c t mi d r n ln e ee x me ih ih t e
“
p bii ” 同 为 一 名 词 , 斯 伯 特 将 其 译 为 “h i ul t , cy 尼 ter
b igm d u l ” 有 意 欲 使 这 一 名 词 特 征 的 词 具 en ep bi , a c
Pt l i eta t sn n e h . r i mtv rr g . i d u rc t ② bz '
有 动 词 方 面 的 意 蕴 , 认 为 是 可 取 的 , 在 中 文 翻 我 但
译里 面却 不必 要 使 用 这 种繁 复 的译 法 ,公 开 ” “ 一 词本身 就有 动 词 意 蕴 , 这 在 英 文 里 面也 可 以通 而
过 “ u l i ” 个 单 词 表 现 出来 。 p it 这 b cy
15 9 7年 , w . 克 ( e i Wht e k 把 康 德 L. 贝 L ws i B c ) e 的这 八 篇 论 文 翻 译 过 来 , 名 《 德 : 历 史 》, 取 康 论 在 这个 集子 中 贝 克 对 康 德 的这 一 公 式 做 了 如 下 翻
译 :
Al a t n e mi g t h i h f o h r me r l c i s r l n o t e rg t o t e n a e o
有 了上 面 对 康 德 这 一 公 式 英 译 的 分 析 之 后 ,
让 我 们 来 看 看 国 内 两 种 不 同 的 中译 版 本 即何 兆 武 先 生 和 李 明 辉 先 生 的 中译 :
凡 是 关 系 到 别 人 权 利 的 行 为 而 其 准 则 与 公 共性 不 能一 致 的 , 是 不 正义 的 。 都
u js i ter ma i nu t f h i xm i n t cn i e t w t s o o ss n i t h
p b ii ③ u lct y.
1 9 年 , 斯 伯 特 ( B. i e ) 译 康 德 的 91 尼 H. N s t 翻 b
政 治 论 文 , 后 由 汉 斯 ・ 斯 ( n es) 辑 组 然 瑞 Ha sR is 编
凡牵 涉到 其 他人 底 权 利 的 行 为 , 格 律
其
与公 开性相 抵牾 者 , 是 不 正 当的 。 均 ④
成 了康德 政 治 著 作选 集 , 名 为 《 德 : 治 著作 取 康 政
选 》而这 一篇 《 永 久 和平— — 一部 哲学 规划 》 , 论 是
康 德最 为 重 要 的表 述 其 政 治 观点 的文 章 , 这一 在 篇 文 章 的附 录 里 , 斯 伯 特 对 康德 的这 一 公 式进 尼
行 了如下 翻译 : A lat n f cigter t o te u nb — l ci saf t g s f h rh ma e o e n h i o h
i g r o g i h i x m s o o a i l t n s a e wr n f t e r ma i i n t c mp t e wi b h
… …
何 兆 武 先 生 将 “ i ih et g” 为 “ s h nc t vr a t 译 c r ' 与 不 一 致 ”, 了 和 贝 克 同 样 的 错 误 , 管 在 英 犯 尽
译 中 “n o ail” 词 也 有 “ 一 致 ” 义 , 比 ic mp t e 一 b 不 之 同 李 明 辉 先 生 的 译 法 , 译 为 “ 抵 牾 ” 本 文 认 为 一 李 相 ,
样不 可取 , 这 里 译 为 “ 相 容 ” 乎 更 合 适 。先 在 不 似 前 提 到 , 文 里 面 的 “ a c t 一 词 , 英 文 里 面 德 d sRe h” 在 翻译 出来 的话会 有 一些 偏差 , 单 数 和复数 之 别 , 有 这 种 差 别 会 对 权 利 在 何 种 意 义 上 使 用 产 生 很 大 的 影 响 , 这 种 差 别 在 中文 里 面 却 不 存 在 , 文 里 面 而 中 的 “ 利 ” 词 足 以表 述 两 种 层 面 上 的 意 义 。 但 这 权 一
一
terb i g ma e p b i ④ h i n d u l e c.
19 9 6年 , 维 ・ 班 ( vdL a ) 由 罗 伯 特 戴 卢 Dai u n 在 b
・
古 德 ( b r E.G x n) 辑 的 《 度 设 计 的 理 Ro t e c ̄i 编 制
论 》 书 中写有一 篇 《 开 性原 则》 论 文 , 这 篇 一 公 的 在
论 文 中 , 维 ・ 班 主 要 对 康 德 的这 一 公 式 进 行 了 戴 卢 详 细地 分析 并进 行 了质疑 , 论 文 开篇 戴维 - 班 在 卢 就 对 英 语 世 界 在 康 德 这 一 公 式 的 翻 译 问 题 上 提 出
了 自己 的 看 法 , 给 出 了 这 样 的 译 文 : 并
Al a t n e mi g t e r h h r h ma e l c i sr l n o t g t o o e u o h i f t nb — i g 弛 wr n f t e r ma i i n o a i l t u — n sa o g i i x m s i c mp t e w h p h b i b
词还 有法 、
义等 意思 , 就 在 这一点 上 , 维 ・ 正 而 戴
卢 班 对 康 德 的 这 一 公 式 的 称 谓 译 为 “rn c n e tl t se d na a fr l fp bi w” 而 何 兆 武 先 生 则 没 有 注 意 德 omuao u l l , ca 文 一 词 “ ct的 词 义 变 化 , 康 德 的 这 一 公 式 译 Reh” 将 为 “ 共 权利 的先 验公 式 ”在这 里 , 明辉先 生将 公 , 李 其 译 为 “ 法 的 先 验 程 式 ” 疑 是 有 道 理 的 。 德 文 公 无
中 “ xme 一 词 的 英 译 没 有 问 题 , 文 里 有 对 应 Ma i ” 英 的 “ xm” 词 , 在 中 文 里 面 , 一 词 的 意 思 很 mai 一 而 这
lct ⑤ ii y.
根 据 康 德 原 文 , s hnc tvr at 是 “ … … “ i ih et g ” 与 c r 不 相 容 ” 意 , 在 贝 克 的 英 译 中 将 其 译 为 “ o 之 而 nt cn i e t , “ 一 致 ” 意 , 与 康 德 的 原 文 存 o ss n' 即 不 t ’ 之 这 在差别 。后来 , 斯 伯特 和戴 维 ・ 班 都进 行 了改 尼 卢
多如格 言 、 语 、 右 铭 等 , 明辉 先 生 将 其 译 为 谚 座 李 “ 律 ” 为 不 妥 , 面 看 来 , 一 译 法 遵 循 了原 格 似 表 这
意 , “ 律 ” 词似 更 多地 与文 学词 格有 关 , 与 但 格 一 而
行 动 或行 为无 涉 。在这 里 , 兆 武先 生 的 翻译 更 何
进 , 康 德 在 此 处 的 意 思 表 述 为 “ o cm a b 将 nt o pt l ie
wt ” “ n o ail wt ”, 外 , 康 德 那 里 , i 和 icmp t e ih 另 h b 在 “ a c t是 在 先 验 的 层 面 上 使 用 的 , 就 是 说 , dsReh” 也 这 一个 词所 表示 的意 思是 抽象 层 面的 而不是 具 体 实 践 层 次 上 的 。 如 此 看 来 , 斯 伯 特 将 其 译 为 尼
“
为可 取 , 为 要 用 准则 来 衡 量 , 康 德 的《 德 形 行 在 道
而上 学 原理 》 书 中 , 一 词 大 量地 被 使 用 , 在 一 这 而
苗 力 田先 生 的 中 文 译 本 中 , 一 词 就 被 译 为 准 则 。 这
何 先 生 的 中 译 最 大 的 问 题 就 是 对 德 文 “ u l i t一 词 的理 解 , 其 译 成 “ 共 性 ” 不 能 P bi t ” za 将 公 则 表示 将其 行 为 公 开 的 意思 , 没有 那 种 动 词 的意 更 蕴 在 里 面 。其 实 在 德 语 里 面 , P bi tt是 “ 开 、 “ u li ” 公 za
ter t” 没 有 达 到 康 德 的 先 验 抽 象 的 高 度 , h g s就 i h 而
贝克 和 戴 维 ・ 班 的 英 译 更 适 合 于 表 达 这 样 的 意 卢
思 。 在 英 语
里 面 有 与 德 文 “ u lit 同 源 的 单 词 P bi t ” 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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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传 ” 意 思 , 与 英 文 里 的 “ u li ” 词 的 意 等 这 pbcy一 it 思是 一样 的 , 有 多 大变 化 ,牛 津英 汉 双 解 小词 没 《 典 》 出 的解 释 是 “ 起 公 众 注 意 的 办 法 、 传 、 给 引 宣 宣 传品 、 告 ” 。而 “ 共 ” 词 在 中文 里 面 与 “ 广 等 公 一 公
开 ” 有 重 大 区别 的 。“ 共 ” “ 享 ” 义 , 是 公 有 共 之 与
个 重 要 概 念 : 动 的 准 则 、 开 和 不 相 容 。其 目的 行 公 不 是 对 康 德 的 这 一 公 式 进 行 质 疑 , 是 想 从 这 三 而 个 概念 出发 对康德 这 一公 式进 行深 入地 理解 。
1 行 动 的 准 则 ( xms . Mai )
在 《 德 形 而 上 学 原 理 》 , 德 对 准 则 做 了 道 中 康
充 分 的 说 明 : 一 个 出 于 责 任 的 行 为 , 志 应 该 完 “ 意 全 摆 脱 一 切 所 受 的 影 响 , 脱 意 志 的 对 象 , 以 客 摆 所 观 上 只 有 规 律 , 观 上 只 有 对 这 种 实 践 规 律 的 纯 主
粹 尊 重 , 就 是 准 则 , 能 规 定 意 志 , 能 使 我 服 也 才 才
“ 人 ” 词相 反 照 , “ 开 ” 就 本来 意 义 上讲 私 一 而 公 仅 更多 地是指 信 息 方 面让 别 人 知 道 之 义 , “ 密 ” 与 秘 或 “ 私 ” 反 照 。 因此 , 就 康 德 在这 一 公 式 里 隐 相 仅
面 的 意 思 而 言 , 疑 , P bii t应 该 译 为 “ 开 或 无 “ ul t ” z ̄ 公
公 开 性 ” 为 确 切 。 在 这 里 , 湾 学 者 李 明 辉 先 生 更 台 的 翻 译 更 为 准 确 , 笔 者 认 为 , 兆 武 先 生 在 这 一 而 何 词 的 翻 译 上 一 直 含 混 其 辞 , 不 仅 体 现 在 他 对 这 这
一
从 这种 规 律 , 制 自己 的全 部 爱 好 。⑩康 德 还 特 抑 ”
地 在 准 则 一 词 的 后 面 做 了 一 个 注 释 , 过 这 个 注 通
释 , 们 能更好 地体 会康 德使 用准 则一 词 的含 义 。 我
“ 则 就是 意 志 的 主 观 原则 。客 观 原则 就 是 实 践 准
公 式 的 翻 译 上 , 《 史 理 性 批 判 文 集 》的 整 本 在 历
书 的 翻 译 中 都 存 在 这 样 的 情 况 。有 的地 方 他 译 为
规 律 , 果 理性 能完 全掌 握 欲望 的话 , 对 有理 性 如 它
的东 西 , 观 上 也 有 实 践 原 则 的 作 用 。 @ 这 里 很 主 ”
“ 共 或 公 共 性 ” 而 有 的地 方 又 译 为 “ 开 或 公 开 公 , 公
性 ” 我 没 有 对 全 书 做 充 分 考 察 , 从 康 德 的 《 永 , 但 论
久 和 平 — — 一 部 哲 学 规 划 》 录 二 的 翻 译 中 可 以 附 看 出 ,
中文 意 上 讲 , 先 生 对 “ 共 ” “ 开 ” 从 何 公 与 公 是
没 有 做 出 区分 的 。 这 里 可 以 以 两 个 地 方 的 翻 译 为
明 显 , 德 对 准 则 和 规 律 做 了 区 分 , 律 是 客 观 的 康 规 具 有 必 然 性 , 准 则 是 主 观 的 , 行 为 的 主 观 动 而 是 机 。 在 康 德 看 来 , 个 行 动 是 不 是 道 德 的 , 是 看 一 不 准 则 本 身 ,除 非 我 愿 意 自 己 的 准 则 也 变 为 普 遍 规 “
律 , 不 应 行 动 。 也 就 是 说 , 有 把 你 行 动 的 准 我 ” 只
例来 说 明这一 点 : 附 录二 的第 一段 : 公 共权 利 的全 部 质 料 之 从 中进 行 抽 象 , 么 我 就 只 剩 下 公 共 性 这 一 形 式 , 那 这 种可 能 性 是 每一 项 权 利要 求 中都 包含 有 的 , 为 因 没 有 它 就 不 会 有 正 义 ( 义 是 只 能 被 想 象 为 可 以 正 公开 宣 告 的 ) 因而 也 就不 会 有 权 利 , 利是 由正 , 权
义所 授予 的 。 ⑧ 附录二 的 另一条 肯定 性 的公 设 : 是 ( 了不 凡 为
则 加 以普 遍 化 后 , 果 这 种 普 遍 化 行 得 通 , 么 这 如 那 样 的行 动 就 是 道 德 的行 动 。 在 康 德 的政 治 哲 学 里 面 , 种 把 准 则 普 遍 化 这
的方 式 就 转 化 成 了 把 准 则 公 开 化 , 则 是 一 种 人 准
的行 为 的主 观动 机 , 具 有 随意 性 。而 只有 这 种 它 随意性 能够 经 得 起 公 开 性 原则 的 检验 时 , 能达 才 到道德 与政 治 的一 致 。这 里 就 有 可 能 是 , 一 个 同 行 为不 止一 个 准 则 , 中有 一 些 准 则 能够 通 过 公 其
开 性 原 则 的 检 验 而 另 外 一 些 则 不 能 。 比 如 : 名 一 重 点 大 学 的 即将 毕 业 的男 生 和 另 一 个 同 样 是 重 点
致 错 失 自己 的 目 的而 ) 要 有 公 开 性 的 准 则 的 , 需 都 是 与权 利 和政 治结合 一 致 的。 ⑨
比较 这 两 段 的 翻 译 , 可 看 出 何 兆 武 先 生 对 就 这 一 词 的 翻 译 比 较 随 意 , 别 是 当 我 们 比 较 这 两 特
大学 的一个 女 生 竞 争 一 家 大型 公 司 的一 个 职 位 , 现这 家 企业 的人 事 部 经理 正 在 对 他 们 进 行 面 试 , 最 终 这 个 人 事 部 的经 理 决 定 录 用 这 名 男 生 。 在 录 用 这 名 男 生 这 一 行 为 上 , 个 人 事 部 经 理 可 能 有 这
多 种 准 则 : 是 可 能 他 认 为 这 名 男 生 比 那 名 女 生 一
段 译 文对 同一 个单 词 同一 种 语境 下 的 中译 时 , 何 先 生 译 文 的 漏 洞 就 愈 来 愈 明 显 了 。而 与 之 相 比 , 李 明 辉 先 生 的 台 湾 中 文 译 本 在 对 这 一 词 的 翻 译 上 却 是一
以贯 之 。有 鉴 于 以 上 的分 析 , 们 可 以对 我
何 先 生 和 李 先 生 的 关 于 康 德 的公 开 性 公 式 的 中译
进行 如 下修正 :
凡 是 关 系 到 别 人 权 利 的 行 为 而 其 准 则 与
更 能胜 任这个 职 位 , 个 职位需 要 经常 出差 在 外 , 这 女生 不大适 合 ; 是有 可 能这 个 人 事 部 经 理 是 个 二 反 女 性 主 义 者 , 女 性 的 办 事 能 力 存 在 天 然 的 怀 对 疑态 度 。这两 种情 况都 可 能是 这个 人事 部经 理 做 出录 用男 生 的准 则 , 无 疑 , 于第 一 个 准 则 , 但 对 能 够 经 得 起 公 开 性 原 则 的 检 验 , 第 二 个 准 则 则 不 而 能 , 就说 明 准则 的这 种 强 烈 的主 观 性 特 征 使之 这
公 开性 不相容 的 , 是 不正 当的 。 都 公 开 性公 式 中关键 概念 的 阐释
在这部 分 , 将 重 点 考 察 这 一 公 式 里 面 的三 我
康德的公开性公式厘析
不 可能成 为一 个 政 治 行 动 的 原则 。那 么 , 何 使 如 行 动 的准则 能 够 成 为政 治 行 动 的原 则 固定 下来 , 这就 需要判 断 这一准 则 能不 能经受 公开 化考 验 。
2. 开 ( u l i ) 公 P bi W c
到 , 种 “ 共 ” 概 念 很 大 程 度 上 来 自 于 哈 贝 马 这 公 的
斯 。在 《 共 领 域 的 结 构 转 型 》 , 贝 马 斯 对 公 公 中 哈
共 领域 做 了有影 响 的研究 , 他看来 , 共领 域 是 在 公
人们 相互 讨 论 的 空 间 , 公 共 领 域 里 的人 们 是 理 而
性批 判 的公 众 。正 如 他 所 言 , 着 文 化 批 判 的 公 随
戴 维 ・ 班 在他 的文 章 中从 三 个 方 面来 考察 卢 这 一 概 念 , 作 为 普 遍 知 道 的 公 开 ( u l i s 即 p bi t a cy g n rl n we g ) 作 为 相 互 知 道 的 公 开 ( u l i e ea o ld e 、 k p bi t cy s m ta n w e g 和 a uu lk o ld e) 作 为 批 判 性 争 论 的 公 开
( u l i sci cld b t) ⑥ 而 本 文 认 为 , 维 ・ p bi t a r ia e ae 。 cy t 戴
众转 变成 文 化 消 费 的公 众 , 往 区分 于 公 共 领 域 以
的文 学公 共 领 域 就 失 去 了其 独 有 的 特性 。 这 就 @
表 明 , 公 众 的 理 性 批 判 功 能 丧 失 后 , 种 公 共 领 当 这 域 也 就 成 了 完 全 的 消 费 空 间 。 那 么 , 政 治 公 共 在 领 域 , 种 批 判 性 的 并 且 是 理 性 的 公 开 讨 论 就 显 这
得更为 重要 , 公 开 的概 念 无 疑 是 应该 包 含 这种 而
卢班 的考察 并 不 足 以 构 成 对 这 一 概 念 的
完 整 认 识 , 他 的研究 无 疑是前 瞻 陛的。这样 , 着戴 维 但 顺
・
卢 班为我 们 开启 的研究 路径 , 试 图完善 对公 开 我 ( ) 为 知 道 的 公 开 ( u l i n w e g ) 1作 p bi t a k o ld e 。 c ys
公共 领域 之 内的相 互讨 论 的 。 ( ) 为 行 动 的 公 开 ( u l i cin 。 行 3作 p bi t a a t ) cy s o 动本身 就是 一种 公 开 , 要你 行动 了 , 表 明 是公 只 就 开 的。这 里必须 明确 , 动概 念是 有 特别 内涵 的 , 行
概 念 的考 察 :
在这 一 点上 , 维 ・ 班 为我 们 提 供 了两 种 可 能 : 戴 卢 作为 普遍 知道 的公 开和作 为相 互 知道 的公 开 。对 于第 一种公 开 , 维 ・ 班 用 一 个 公 式 进 行 了表 戴 卢 达 , 如 果 每 个 人 都 知 道 x, 么 x是 公 开 的 。 当 即 那 然 这 种公 开 并 不 是需 要 每 个 人都 知 道 , 是 指那 而 些 与 此 相 关 的 并 且 关 心 此 事 的 人 。 A、 C都 知 B、 道 X, 么 x 相 对 于 A、 C而 言 是 公 开 的 。但 这 那 B、
里 马 上 就 会 出 现 另 一 个 问 题 , B、 A、 C都 知 道 有 X
不 能把 所有 的行 为 都 当成是 行 动 , 手 投 足 等 身 举 体 活 动 是 人 的 有 意 识 的 行 为 , 这 些 不 可 能 归 属 但
于 这 里 的行 动 概 念 。 这 里 的行 动 概 念 可 以 到 哈 贝
马斯 的交 往 行 动 理论 那 里 找 到 其 支 撑 , 最 直 接 但 最完 全 意义 上 的行 动 概 念是 在汉 娜 ・ 伦 特 对 人 阿 的三 重 境 况 的 表 述 中得 以体 现 出 来 的 。 阿 伦 特 认
为 , 动 , 要 充 分 展 现 我 们 曾经 称 之 为 荣 耀 的 闪 行 需
光 的 辉 煌 , 这 只 有 在 公 共 领 域 才 是 可 能 的 。 在 而 ⑥ 对行 动 的描述 中 , 娜 ・ 伦 特 不 厌 其烦 地 重 申 , 汉 阿 人 的行 动 在 孤 独 的 状 况 下 是 不 可 能 进 行 的 , 离 他 不开 公共 领域 。 至 此 , 开 概 念 的三 个 维 度 呈 现 在 我 们 面 前 , 公 在此文 中 , 无 法 用 充 分 的证 据 表 明 这 三个 维 度 我 是 对 公 开 概 念 的 完 全 考 察 , 有 一 点 能 够 肯 定 的 但
是 , 三 个 维 度 扩 充 了公 开 概 念 的 研 究 视 域 , 且 这 并
了 , A、 c相 互 之 间 是 有 可 能 不 知 道 。 这 就 涉 但 B、
及 到 戴 维 ・ 班 所 说 的第 二 种 形 式 的公 开 , 作 为 卢 即
相 互 知 道 的公 开 。 我 们 同 样 借 鉴 戴 维 ・ 班 的 说 卢 法 : 果 每个人 知 道 x并 且 每个 人 知 道 每个 人 知 如 道 X, 么 x
是 公 开 的 。这 就 表 明 , 知 道 x 的 每 那 在
个 人 之 间 , 们 相 互 都 知 道 , 是 一 种 完 全 的公 他 这
开 。 当然 这 是 一 种 理 想 的 状 态 。 例 如 , 我 们 读 当
一
份报 纸 看 到一 则 政 治新 闻时 , 们 是 可 以设 想 我
每 一 个 看 报 纸 的 公 众 都 知 道 此 事 的 , 到 底 是 不 但 是 每个 公众 都 相互 知道 , 是 个不 得而 知 的问题 。 这 ( ) 为 讨 论 的公 开 ( u l i o sl t n 。 2作 p bi t a c nut i ) cy s ao 人 们 相互 之 间知 道一 些 事 情 , 还 只是 心 理 意识 这 层 面上 的东 西 。而 当我们来 看康 德 的公 开性 公式
是 在 戴 维 - 班 的 研 究 基 础 上 更 加 扩 充 了其 视 域 , 卢 仅 此而 言 , 无 疑 对 我 们 理 解 康 德 的这 一 公 开 性 这
公 式有 重 大 的意义 。
3. 相 容 (n o ail) 不 icmp t e b
行 动 的准 则 与 公 开 性 在 哪 些 情 况 下 不 相 容 ,
这 是 理 解 康 德 这 一 公 式 的 关 键 。 我 们 可 以设 想 下
面三 种情 况 :
的时候 , 该 认识 到这 一公 式 的政治 意蕴 , 此也 应 由
就 说 明 , 们 之 间 的相 互 知 道 还不 足 达 到 对公 开 人 概 念 的 完 整 理 解 , 相 互 知 道 后 还 需 要 相 互 之 间 这 的讨 论 来 澄 清 并 解 决 政 治 问 题 。 也 许 在 这 个 层 面 上 , 们 才 可 以 理 解 何 兆 武 先 生 为 何 把 “ u li ” 我 p it b cy 译为 “ 共 ” 这种 作为 相互 讨论 的公 开 只有建 基 公 。 于“ 共 ” 基 础 上 才 能 存 在 。这 里 我 们 可 以看 公 的
第 一 , 动 的 准 则 与 公 开 性 处 于 完 全 背 反 状 行 态 , 实 就 只有一 种情 况 即行动 的准则是 秘 密 的 , 其 本 来 是 一 项 秘 密 的 行 动 就 会 在 客 观 上 与 公 开 性 不 相 容 。 比 如 , 果 我 宣 布 我 将 秘 密 地 离 开 这 个 房 如
间 。此 行 动 中 其 准 则 是 秘 密 地 离 开 这 个 房 间 ,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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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是 说 , 开 宣 布 这 个 事 实 与 宣 布 的 内 容 是 相 矛 公 盾 的 , 就 出现 了一 种 二 律 背 反 。康 德其 实 在 讨 这 论 国际权利 中政 治与道 德 之 间的关 系时对 这 种二 律 背 反 的情 况 给 予 了详 细 地 说 明 : 如 果 这 些 国家 中 的 有 一 个 国 家 的 统 治 者 向 另
一
加 以隐 瞒 , 且 我 又 不 能 公 开 承认 它 而不 因之 不 而 可避 免地 会 激 起 大 家 都来 反 对 我 的企 图 ; 么 大 那 家 这 种 必 然 而 普 遍 的 因 而 是 先 天 地 就 可 以 洞 见
到
的对 我 的 反 抗 , 了 是 由 于 它 借 以 威 胁 每 一 个 人 除 的那 种 不 正 义 外 , 不 会 是 由 于 什 么 别 的 了 。 将 @
这里 , 德 明确提 到 了这种 “ 想成 功就 必 须 康 要 加 以 隐 瞒 ” 准 则 , 为 这 一 准 则 不 需 要 经 过 我 们 的 因
的思 考 就 能 先 天 地 知 道 会 受 到 普 遍 的 反 对 。 与 不
个允 诺 了某些 东 西 , 么 当这个 国家 处 于 危机 那 的诺 言 。 即 他 将 以 双 重 身 份 来 看 待 他 自 己 , 先 首
之 中 时 , 家 的 统 治 者 是 否 可 以 这 样 来 解 除 自 己 国
是 作 为 主权 者 , 为他 在 他 的 国家 里 并 不 对任 何 因 人 负责 ; 后 又仅 仅 作 为 最 高 国家 的官吏 而必 须 然
向 国 家 作 证 。 针 对 这 个 问 题 , 常 得 出 的结 论 是 : 通 他 以 第 一 种 资 格 使 自 己 负 有 责 任 , 又 以 第 二 种 他 资格 把它解 除 了 。 但 是 如 果 一 个 国 家 的 领 袖 宣 布 这 就 是 它 的 准 则 , 么 十 分 自然 地 其 他 每 一 个 国 家 就 会 或 则 是 那
受 欢 迎 的情 况 类 似 , 不 同 的 是 这 种 先 天 地 受 到 但 反 对 的 情 况 不 需 要 经 过 公 众 的批 判 性 地 讨 论 就 能 知 晓 。 在 接 下 来 的 对 “ 叛 是 不 是 一 种 合 权 利 的 反 手 段 ” 回 答 中 , 德 提 到 , 人 民 的 权 利 受 到 了 的 康 当 损害 的时候 , 暴君 被推 翻 也并 没有 任何 不正 义 。 而 但 是 , 人 民用 这 种 方 式 ( 叛 ) 追 求 自己 的权 当 反 来 利 时 , 没有 什 么 是 在 最 高 程度 上 比这还 更 加 不 则
义 的 了 。 因 为 按 照 这 一 原 则 , 由 于 人 们 公 开 加 以 “
躲 避 它 或 则 是 和 别 的 国 家 联 合 起 来 抵 制 它 的 专 横
跋 扈 。这 就 证 明 了 , 治 及 其 全 部 的诡 谲 根 据 这 政 个 尺 度 ( 开 性 ) 就 破 坏 了 它 自身 的 目 的 , 而 公 也 因
这条 准则 就必 定是 不 正义 的 。 ⑥
拥 护 就 使 得 它 自 己 的 目标 成 为 不 可 能 , 因此 , 们 人 就 有 必 要 隐 瞒 它 。⑩ 如 果 不 对 其 加 以 隐 瞒 , 反 ” 则
叛就 不 可能 成 功 , 是 我们 能够 先 天 地 必 然 地 能 这
在 国际关 系 中 , 家 统 治者 的双 重 身 份 往 往 国 使其 处 于这种 行动 的准 则 与公开 性二 律背 反 的境
够加 以洞见 的 。 第 三 , 如 康 德 在 对 这 个 问 题 的 回 答 中 所 显 正 示 的 , 果 一个 行 动先 天地 受 到所有 人 的反对 , 如 而 行 动 者 又 不 顾 这 种 反 对 一 意 孤 行 , 带 来 的 必 定 则 是 政 治 上 的 自杀 。 因此 , 后 果 上 看 ,
果 对 行 动 从 如 的 准 则 加 以 公 开 后 带 来 了 政 治 自杀 式 的 结 果 , 那 么这就 表 明 , 一 行 动 的 准则 与 公 开 性 不 相 容 。 这
地 , 统 治者处 于第 一种 身份 时 , 有 责任 遵守 他 当 他 向其 他 国 家 许 下 的 诺 言 ; 当 他 面 对 国 内 的 民 众 而
即作 为 国 内的最 高官 吏 的形 象 出现 时 , 又往 往 他 不得 不 违 背原 先 向其 他 国家 许 下 的诺 言 , 样 就 这 出 现 了 对 公 开 性 原 则 的 一 种 自相 矛 盾 的 表 达 , 戴 维 ・ 班 称 这 种 不 相 容 的 情 况 为 “自我 挫 败 ” sl 卢 (ef -
f s aig 。 r t t ) ur n
对 政 治 家 而 言 , 果 这 一 行 动 带 来 的 是 自杀 式 的 如
后 果 , 么 往 往 表 明 这 一 行 动 是 不 能 公 开 而 需 要 那
第 二 , 果 行动 的准 则公 开后 , 本 就不 受 欢 如 根 迎或 遇 到所 有 人 的反对 , 就会 导 致其 准则 与 公 这
开性不 相 容 。这 里 按 程 度 的不 同 可 以分 两 种 情
加 以 隐 瞒 的 。 最 典 型 的 例 子 是 17 9 2年 的 美 国 总 统 尼 克 松 的 “ 门事 件 ” 水 。 但 是 , 们 可 以 假 设 这 样 的情 况 , 个 君 主 在 我 一 执政 时 期 , 于施 行 暴 政 , 而 反 对 他 的人 很 多 , 由 从 但这 个君 主 足 够 强 大 , 为 了 保 有他 的权 力 而 对 他
况 : 是 不 受 欢 迎 的情 况 , 项 政 策 或 行 动 的 准 则 一 一 如 何 知 道不 受 欢 迎 , 需 要 首 先 对 这项 政 策 或行 这 动 有一 个预 见 , 果无 法 预见 , 需 要进 行讨 论 。 如 还 对 于 一 项 政 策 , 果 我 们 不 需 要 经 过 预 见 和 如 讨 论 就 能先 天 地 知道 其 必 然 地受 到 普 遍 地 反对 ,
所 有 反 对 他 的人 进 行 公 开 清 洗 。他 的 这 一 不 正 义
之 举 并 没 有 给 他 带 来 自杀 式 的 后 果 , 反 , 种 清 相 这 除 反 对 他 的 人 的 行 动 确 保 了他 政 权 的 稳 固 。 这 种 情 况 康 德 早 就 有 所 考 虑 : 家 领 袖 可 以 国 自由 地 宣 布 他 要 惩 罚 任 何 反 叛 , 管 反 叛 者 们 也 尽
那 么此 政 策 与公 开性 肯定 不相 容 , 就 是 第 二种 这
情 况 即 , 动 的准 则 或政 策 受 到必 然 的普 遍 的反 行 对 的情 况 。 在 表 达 这 一 公 开 性 公 式 后 , 德 首 先 康 就 意 识 到 了 这 一 种 情 况 的存 在 :
因为一 条一 经胆 敢 泄露就 会 因之 而破 坏我 自
可 以 总 是 相 信 他 才 是 首 先 在 那 方 面 践 踏 了根 本 法
的 , 为 当 他 意 识 到 自己 拥 有 不 可 抗 拒 的 最 高 权 因
力时 , 么 他
就 无 需担 心 由于 宣 告 他 的准 则 而 破 那 坏 了 他 自 己 的 目标 。
己 的 目标 的 准 则 , 果 它 要 能 够 成 功 , 必 须 彻 底 如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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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公开性公式厘析
这就 表 明 , 行动者 的力量 足够 强大 的 时候 , 当
不正 义 的行动 也能公 开进 行 , 就 是说 , 动公 开 也 行 不 是该 行 动 正义 的充 要 条件 , 是 一 个 必要 条 件 只 而 已 , 相 容 的 这 一 政 治 自杀 式 的 解 释 是 不 完 全 不
正确 的 。
重 大 的任 务 , 能 寄 望 于 另 外 的 论 文 来 完 成 了 。 只 聊
①⑦ ⑧⑨⑩ ⑥⑩⑩①① [ ] 德 伊曼纽尔 ・ 康德 :历 史理性批判 文 《
集 》何兆武译 , 印书馆 , 0 年 , 1 — 5 页。何兆武 , 商务 2 5 第 4 14 0 7 先生将康德 的这一公式译为“ 公共权利的先验公 设” 李 明辉 , 译 为“ 公法 的先验程式” 到底如何翻译 , , 戴维 ・ 卢班对 问题进 行 了详 细考 察 , 文 应 该 为 “ a cnet n d f ul 英 t n edn l or ao pb c rs a fs i l ” 本文为 了统一说法 , 德 的这 一公式 称其为 “ a , w 把康 公开性
公 式 ” 。
以 上 我 们 从 行 动 的 准 则 、 开 性 和 不 相 容 三 公 个 重 要 概 念 出 发 对 康 德 的 这 一 公 开 性 公 式 进 行 了 详 细地 分析 , 正如康 德所 言 , 一 原则 ( 式 ) 但 这 公 还
仅仅 是 消极 的 ( 定 式 的 )也 就 是 说 它 只 是 用来 否 ,
借 以 识 别 什 么 东 西 对 别 人 是 不 正 义 的 。 这 就 表 ④ 明 , 于 什 么 样 的行 动 是 正 义 的行 动 , 德 在 政 治 对 康 哲 学 中并 没 有 给 出 一 个 像 他 在 他 的 道 德 哲 学 里 所 提 出的绝 对命 令 那样 的肯 定 性 公 式 。在 这 里 , 戴 维 ・ 班看 得准 确 , 德 的这 一公 开性 公式 为 政治 卢 康 行 动 的 道 德 正 当 性 论 证 提 供 了依 据 。 也 许 正 因 为 此 , 康德 政 治 哲 学 以及 特 别 地对 这 一 公 开性 公 对 式 的 理 解 与 诠 释 应 该 回溯 到 他 的 道 德 哲 学 。 但 就
② K n,“ mneie rdn ,V 1 ,3 1 6 at W re at Z wgnFi e ” o.8 4 —8 ,Kns ek. e
B r n: ms i h a e  ̄ s a e 1 2 p. 8 . e l P s c e Ak d n e Au g b , 9 3, 3 1 i s
③ K n, Kn : O io ,LwsWht Bc ,d nim i: at at n Hs r ty ei i ek e ,I a  ̄l e dt s
B b sM
e r l 1 5 o b — ri , 9 7,P. 2 l 1 9.
④ K n,K n:P li l ri s ei d yH n R i ,ri H. . at at ota Win , de as e s t l ic tg t b s a , B
Ni e ,Ca rd e a rd e U ie st r s ,1 9 ,P. 2 . s t b mb i g :C mb i g n v r i P e s 9 1 y 1 6
⑤ ⑩D v u a ,“3eP li r c l” h er o ntu ai L bn q u it Pi i e ,Tet oy f/st— d a b c y np h /
t n /如 ,e td b b r E.G o i, C mbig : a rd e /a o di yRoet e o dn a r e C mb g d i U vri rs ,9 6,P 15— 19. i n est Pes 1 9 y P.5 6
这一 公 开性 公 式 本 身 而 言 , 在 着 与 康德 的道 德 存
哲 学 中 的 绝 对 命 令 同样 的 拷 问 : 一 公 开 性 公 式 这
⑥[ ] 德 伊曼纽尔 ・ 康德 :康 德历史 哲学论 文集》 李 明辉译 , 《 , 台 湾联经 出版事业公 司, 0 年 , 20页。 2 2 第 2 0 ⑩⑩⑩ [ ] 德 伊曼纽 尔 ・ 德 :道德形 而上学原 理》 苗力 田译 , 康 《 ,
上海人 民出版社 ,0 5 , l、2 1 20 年 第 5 2 、8页。
是 否 经 得 起 现 实 案 例 的 考 验 , 极 端 的 案 例 能 否 最
经 得 起 公 开 性 公 式 的 考 验 直 接 决 定 了康 德 这 一 公 式 的 正 确 与 否 ? 如 果 我 们 找 不 到 一 个 反 例 对 这 一
⑩[ ] 德 尤尔根 ・ 贝马斯 : 公 共领 域 的结构 转型 》 曹 卫东等 哈 《 ,
译, 学林 出版社 ,99年 , 20页 。 19 第 0
公 式 进 行 反 驳 , 么 我 们 无 疑 必 须 承 认 康 德 的 这 那
一
公 式 的正 确 性 , 如果 我 们 能 找 到反 例 来 对康 而
⑩[ ] 美 汉娜 ・ 阿伦特 :人的条件》竺乾威译 , 《 , 上海人 民 出版社 ,
19 年 , 1 页 。 99 第 8 2
德 的 这一 公 式 进 行反 驳 , 么 我 们 可不 可 以对康 那
德 的 这 一 公 式 进 行 修 正 ? 我 的 研 究 将 表 明 , 开 公 性 公 式 在 康 德 政 治 哲 学 中具 有 核 心 的 位 置 , 么 , 那 作 者 简介 : 建 军 , 山 大 学 哲 学 系博 士 研 究 贺 中
它是 如何 成 为权 利 、 由与 正 义 等康 德 政 治 哲学 自
中这 一 系 列 重 大 课 题 的 触 发 点 的 ? 面 对 这 一 系 列
生, 中国计量学院公共事务 系讲师。广州,125 507
( 任编
辑 : 责 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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