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XXXXXXXXX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严格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及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财会法规和制度、特制定《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制定各单项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和办法的基础和准则,是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根本制度,从宏观层面对公司在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及其职责、财务审批权限及流程、费用报销和款项支付结算、货币资金的管理、实物资产的管理、财务核算及报告、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较为详细的有关单项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各单项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及细则不得与本制度相冲突。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县红城商务有限公司,各部门、项目和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
《会计法》进行计账、算账、报账,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晰。
第六条: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说明,每月10日前向公司领导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会计报表,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并按季度进行财务分析。
第七条:责会计核算,特别对应收、应付等往来账要及时清算和催收;定期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等财产物品进行盘点,做到账帐相符,账实相符,发现不符,必须查明情况及时汇报。
第八条:负责公司的资产管理和各项财产的登记、核对、抽查与调拨,按规定计算折旧费用,确保资产的资金来源。
第九条: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等档案资料。
第十条: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出纳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负责现金及银行转账票据的收付,不得积压,按时将现金送存银行。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按规定限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营业款。 第十三条:根据会计人员签章的收、付款凭证,按款项的审核批准制度办理收付。
第十四条:开据支票,办理汇款时要按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办妥有关手续,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填制有关收入、支出的会计凭证、登记银行存款、现金出纳日记账,保证账款相符。
第十六条:负责保管未签发的支票,支票本及已签发的支票存根联。
第十七条:负责职工每月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第十八条:结合公司的业务实际情况,每月汇总收付款凭证并将凭证交会计登记明细账。
第十九条:每月10日前,将上月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条:每月底将银行存款余额、营业收入及本月、本年累计额报告总经理及法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密码不得泄露及外传。
第二十二条: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家具、电器、其他设备等,其财务管理和计提折旧,由财务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
实物和账表记录相符,核算资料准确。对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做出适当处理。
第二十五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有经批准的购置计划;购置时,经领导批准,可借用限额支票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六条:购置的固定资产报销时按财务制度审批程序进行。
第五章印章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等。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由财务室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八条:保管人员必须坚守职责,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不得私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第二十九条:保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各类印章只限使用在正式公文、函件上,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印章使用必须做到用章登记。
第六章公司员工差旅费的规定
第三十条:职工因公出差,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一律乘座火车,可购硬卧车票。如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者,必须报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座,否则不予报销。若需乘船可购四等舱船票。
第三十一条:在途补助。乘座火车和轮船每人每天按20元补贴,乘座长途汽车6小时及以上的,可按在途标准补贴
20元。
第三十二条:员工每人每天按80元标准住宿,出差住宿按天数计算;副总经理以上实报实销,所住宾馆不得超过三星级。住勤伙食补贴,每人每天20元标准、市内交通补贴,每人每天10元标准。
第三十三条:公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在回公司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缴还预借差旅费,否则作为挪用公款处理。 第七章物资采购规定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根据每年物资的消耗率、损耗率进行预测,于每年十二月中旬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报财务室审核。
第三十五条:计划外采购或临时增加的项目,也要制定计划或报财务室审核。
第三十六条:财务室对各部门采购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计划交行政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十七条:采购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要有2人以上共同办理;大宗用品或长期需用的物资,必须向3家以上供应商摸底询价,并签定供货协议。
第三十八条:计划外和临时少量急需品,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三十九条:采购人员采购物资付款,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使用转账支票或委托银行付款;价值在500元以下的,
可以支付现金。
第四十条:转账支票结账一般由出纳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准确数字或单据填制转账支票。若由采购人领空白转账支票与对方结账的,转账支票必须限额。
第四十一条:物资采购价值超过500元,卖方要求付现金的,必须由财务室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付款。 第七章公文及合同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以公司名义向外发送的正式文件需经部门经理审阅,总经理签发。
第四十三条:以公司名义对内、对外签定的合同,统一由财务室负责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将原件分类存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八章财务审批、报销规定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事先拟订支出计划,报总经理同意后,再由经办人按规定办理借支或报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公司员工报销或会审会签,需下列审批程序: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副总经理签字—总经理签字—出纳付款。
第四十六条:上述开支的必须支出,如果总经理不在,需经电话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予以支出,待总经理回到公司后再予补签。
第四十七条:员工个人因私借款一律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