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形别起诉,法院真滴立不了!
关于立案登记制
立案作为审判程序的起点,直接决定着哪些纠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高院立案信访大厅外景
湖南高院的立案大厅里,前来咨询登记的人很多,预约登记窗口秩序井然,同时还配备了自助查询机等便民服务。
相比于之前的立案审查制,立案登记制的优点在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不再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但是,这是否就表示,只要当事人有诉求,法院就必须立案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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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法院不予受理。
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贺某向法院起诉称,其所在单位新建了一栋48户的福利性住房,制定了福利性住房分配原则。但在执行过程中,具体负责的行政工作人员没有依照规定分配原则和办法进行分配,工作人员在福利性住房分配中存在违法行为,剥夺和侵害了贺某应分得福利性住房的权利。因此,贺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起诉人所在单位福利性住房分配行为违法,并恢复起诉人享有福利性住房的权利。
起诉人与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其所在单位对本单位的房屋分配行为属于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单位福利性住房分房行为不服,只能向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意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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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010年,李利和贺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9月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同时,李利对贺莹经济上的奢侈程度难以承受,故李利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2015年12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了较长的时间,应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隔阂,但原告没有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沟通,还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于2015年12月29日判决不准原告李利与被告贺莹离婚。
2016年5月16日,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李利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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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法院不予受理。
2016年3月14日,欧某将房屋卖给郝某,郝某住所地和该房屋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欧某向郝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依据与郝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郝某,同时也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但郝某却拖欠其30万元房款。故起诉要求郝某支付房款30万元及利息。
欧某起诉郝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郝某住所地和该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因此,欧某向郝某住所地法院起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遂裁定对欧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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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合同约定仲裁处理,法院不予受理。
2007年7月,张某和李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购房人李某未按期支付房款,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支付房款。因为仲裁协议有效,对于张某的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中包含了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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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诉讼已经终结的,法院不予受理。
2015年5月,在张莹诉李科(78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一审开庭过程中,李科因病去世,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因此,法院裁定终结诉讼。2015年10月20日,张莹又向法院起诉李科,要求其归还所欠的5000元钱。因本案诉讼已经终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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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劳动争议案件,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自2014年6月起,王雁在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某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7月,该公司突然下发决定,要求王雁从事促销员工作,并表示员工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入职手续视为自动离职。王雁在接到上述决定之后离开了该公司,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该纠纷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刘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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