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总结
1. 申请施工许可证具备的条件
① 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的规划许可证(先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要求
④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
超过一年的30%。
2. 工程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一项具体措施。
3. 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
机构)审核,未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4.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后果:
① 责令改正
② 责令停止施工
③ 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④ 施工单位予以处罚
5.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① 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② 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③ 抢险救灾工程
④ 临时性建筑
⑤ 军用房屋建筑
⑥ 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6.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
个月)。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7. 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① 注册资本
② 专业技术人员
③ 技术装备
④ 工程业绩
8. 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9.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甲乙)、专业资质(甲乙丙)、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甲级)、行业资质(甲乙)、专业资质(甲乙)、专项资质(甲乙)
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甲乙),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可以承担三级监理业务,但是不能监理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
10.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
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11.肢解发包的弊端
①不利于投资和进度控制
②规避招标
③增加发包成本
④增加发包人的管理成本
12.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字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招标无效的
以上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门)
13.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14.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按废标处理
15.两个以上的单位实行联合体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6.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承包人
17.违法分包的情形: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单位将建设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8.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队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9.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3000万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视剧院、体育场)
20.工程监理的权限
1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改正
21.监理任务不得转让不得转包也不得分包
22.投标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3.必须监理的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4.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
25.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看教材P42
26.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下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欠债投标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入欠债投标人的名字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7.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相关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28.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是不得高于80万,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少于三个人的应该当重新招标
28.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应当在投标截止之前进行;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没收投标保证金
29.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重复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制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板、协调工作,并应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牵头恩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29投标人串通报价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抬高或者降低投标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参加投标
30.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1投标人将投标情况告诉其他投标人或者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31.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32.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 地点
33.公证人员:1投标人2投标人推选的代表3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
34.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3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1招标人的代表2有关技术、经济等专家3,成员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委员会的名单应当保密
36.评标专家的选取: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的专业性比较强的或
者国家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直接确定
37.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4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和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联合体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8.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修正
1用数字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机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
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9.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40.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一至三人
41.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招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4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订立书面合同。
4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样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4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保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6.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颠覆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47.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48.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49.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50.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保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拼搏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52.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
53.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54.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5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56.招标代理是社会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可以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57.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5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只能承担总投资一亿以上的工程招标代理)和暂定级(只能承担6000万以下);
59.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限制性规定56
60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的生产保障措施:
①组织保障措施
2管理保障体系
3经济保障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施工单位缴纳)
4技术保障体系: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当登记建档并制定应急预案,对员工宿舍不管有没有危险物品都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61.从业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62.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立制度体系,组织制定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救援预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63.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6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不得收费;一般从业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需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65.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66.义务:自律尊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危险报告的义务
67.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一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 :10以上死亡,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以上一亿以下经济损失 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以下经济损失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以下经济损失
68.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救急预案,建立救急救援体系
69.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0.事故报告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补报
71.事故调查时限;60日之内提交报告,60日延期
72.事故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之内做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做批复,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7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于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74.事故发横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年收入40%~80%的罚款: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74.单位收到的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10-20万
2发生较大事故,20-50万
3发生重大事故,50-200万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200-500万
75、事故发生有负责的人收到的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年收入30%
2发生较大事故,40%
3发生重大事故,60%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80%
7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7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施工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条例。
78.所谓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7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事故愿意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80.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15起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备案: 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楚废弃物的措施
8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82.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行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与注册。
8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84.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85.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1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全员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活动
87.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88.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89.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90.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过程。
91.施工现场暂停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93.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94.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检查。
95.施工单位杂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96.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登记。
97.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98.分包单位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99.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100.建筑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安全文件材料
10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满期前三个月向原安茜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延期三年。
10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03.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10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据诶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报告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0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6.对于检测机构的要求:
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2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和国家标准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4检测机构不得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
5检测机构应当将有关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107.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108.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09.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110.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111.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
112.保修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13.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浓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
114.全部或者部门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115.质量保证金最迟28日返还。
116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1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手里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118.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19.不属于产品:
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自己使用的模板)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半成品、预制板)
120.生产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4其他禁止性义务
121.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进货检验的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3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4其他禁止性义务
12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23.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论证审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备案
124.监督检查樊少皇i: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
125.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126.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127.环境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28.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轻度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很小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12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13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改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32.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3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34.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于工程主体验收同时进行
135.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136.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137.能排放:低放射性分废水、热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138.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139.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措施
140.噪声敏感建筑物指的是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 、住宅,应当设置屏障
14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话集中贮存、设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
142.转移固体废话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143.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科研做原料的固体废物
144.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145.从事手机、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
146.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47.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48.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49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150.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
15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仪政府投资为主的功用建筑的节能改造,不得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固定的既有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
152.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在尊重所有权人意愿 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153.建设主体的节能义务:
1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2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
3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
154.在设有 或者仓库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55.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罚款20万到50万
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对建设单位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56.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157.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158.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59.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时间
160.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16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矿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6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163.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164.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6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
166.劳动争议仲裁是法定管辖,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管辖
167.劳动争议的原则:1一次裁决2合议原则3强制原则
168.当事人仲裁无需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对争议调解不成时,无须得到当事人的同一,可直接行使裁决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9.仲裁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或者工会等专业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170.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171.仲裁当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地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72.受理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收了礼,并通知申请人
173.受理阶段;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收到后答辩书后,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174.审理阶段: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之前,将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3天请求延期开庭
175.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内结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176.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们法院起诉
177.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178.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报酬
179.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能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180.劳动合同的类型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因改革,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8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以上情况佣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82.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8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期限不满三个域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84.用人单位可以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假如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条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185.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186.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87.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88.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189.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舞弊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90.经济型裁员,需要裁员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是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191.裁员应当优先留下的人员:
1与本单位长期订立合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19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1从事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固定的医疗期限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193补偿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94.支付经济标准按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2年。
195.劳动者不要去履行合同或者劳动者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196.集体合同的可分为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19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
198.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199.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00.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01.建设单位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标、声像等历史记录
202.该归档的有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2监理文件
3施工文件
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20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04.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
205.建设单位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206.归档的文件应该是原件,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建设单位,一套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工程前,应提前请城建档案馆管理机构进行预验收。
207.列入成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08.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验收档案验收组人数不少于5人的单数;验收申请,验收档案验收组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验收要求,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209.特殊情况延期纳税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10.滞纳金按日收万分之五,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11.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理程序中的基本环节,包括税务登记制度、账薄凭证管理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
212.一般侵权行为,是指主观过错实施的,包括故意侵占、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
213.特殊侵权包括污染环境、通道挖坑,修缮,没有设置标志和采取措施、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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