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公示制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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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公示制度评析
作者:周小倩
来源:《学理论·中》2014年第05期
摘 要:各国的财产体系均是由两部分所组成,其一为债权,其二为物权。债权是人体之血液,物权则是人体之骨架。物权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公示的内容包含物权公示的方法与物权公示的效力。目前我国在严格意义上讲并没有物权公示制度,物权公示是司法性质还是行政性质的划界模糊,实务上较为混乱。
关键词:物权公示制度;物权行为;不动产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4-0072-02
一、公示制度产生的基础
所谓物权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物权公示的对象主要是物权的产生、变动与消灭。物权公示制度是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它是为一国经济的发展而服务的,这就决定了公示的目的在于使人“知”,人们得以“信”。
之所以物权需要公示,而债权不需要公示,首先取决于物权的性质。其中最为重要有三,其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也就是物权的绝对性或对世性。其二,物权有排他性和优先性。首先,物权的排他性取决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也就是物权权利人无需他人的介入,就可以实现。其三,物权的其他效力使得物权公示有实现的可能。这主要是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权利人的物权直接支配性体现最完善的就是在所有权上,所有权是包含了最为完整的权能,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以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对世性、排他性、优先性以及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决定了物权公示产生的基础。物权公示之所以成为一项制度,并不是主要因为占有,占有相比于登记更具有贴近物权性质的自然性。
二、公示制度包含的理论与逻辑
物权公示制度是由一个紧密联系、逻辑完整的理论体系组成的结合体。它的理论基点是物权行为理论。真正赋予物权公示以法律生命力的则是物权的变动模式。
(一)物权行为理论
对于物权行为概念的定义,并没有哪一本教材能做出诸如对于所有权那样的界定,这是因为从物权行为产生之初,学者们对此即报以百家争鸣的态势。我们常常会将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与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划上等号,但事实上它们并不是完全相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