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力墙设计要点
剪力墙设计要点(Ver1.0 2008.7):
1、 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结构,筒体和一般剪力墙承受的第
一振型倾覆弯矩不宜小于总弯矩的50%。(高规P68,第7.1.2条) 注意:对于多层剪力墙结构可增加短肢墙比例。(北京院技规P106,第5.4.1条)
短肢墙抗震等级应比高规表4.8.2(P34)提高一级。(高规P68,第7.1.2条) 短肢墙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底部加强区不宜小于1.2%,其他部位不宜小于1.0%。(高规P68,第7.1.2)
墙肢平面外与楼面梁连接时应设暗柱,并验算配筋。(高规P69,第7.1.7) 一般剪力墙底部加强区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的大值;墙高大于150m ,取1/10。(高规P70,第7.1.9条)
部分框支结构取框支层及上二层与1/8墙高的大值。(高规P97,第10.2.4条)
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区厚度不应小于层高或墙无支长度的1/16,且不应小于200;其他部位度不应小于层高或墙无支长度的1/20,且不应小于160;当为一字墙或无端柱时,底部加强区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12;其他部位度不应小于层高或墙无支长度的1/15,且不应小于180。三、四级剪力墙底部加强区厚度不应小于层高或墙无支长度的1/20,且不应小于160;其他部位度不应小于层高或墙无支长度的1/25,且不应小于160。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附录D 验算计算墙体稳定。(高规P70,第7.2.2)
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区,墙肢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下轴压比不宜超过表7.2.14 。(高规P76,第7.2.14条)
当3
(高规P71,第7.2.5条) h w /b w ≤3时应按柱要求。
短肢墙一、二、三级不宜大于0.5,0.6,0.7,对于无翼缘或端柱的一字墙分别为0.4,0.5,0.6。(高规P68,第7.1.2条)
8、
9、 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区及其上一层应设约束边缘构件,其他部位及三、四级抗震应设构造边缘构件。(高规P77,第7.2.15) 一般剪力墙竖向及水平分布筋配筋率一、二、三级不应小于0.25%,四
级及非抗震不应小于0.25%。间距不应大于300,直径不小于8。(高规P80,第7.2.18)
特一级剪力墙竖向及水平分布筋配筋率底部加强区不应小于0.4%,其他 2、 3、 4、 5、 6、 7、
部位不应小于0.35%。(高规P37,第4.9.2)
10、 框架-核心筒角部边缘构件应加强,底部长度取墙肢高度1/4,并全部采用
箍筋形式;其他部位宜设约束边缘构件。(高规P92,第9.1.8)
11、 外框筒梁与内筒连梁构造应符合要求。(高规P94,第9.3.7条)
12、 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位置在3层及以上时,其框支柱、剪
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尚宜按表4.8.2和表4.8.3提高一级。(高规P97,第10.2.5)
13、 带加强层结构加强层及相邻层应符合要求。(高规P106,第10.3.3条)
14、 一级剪力墙的施工缝截面受剪承载力应验算。(抗规P51,第6.2.14条)
15、 对于电算中部分墙肢暗柱超筋,可以通过提高该墙肢竖向钢筋配筋率、
加大暗柱截面等手段手算处理,不必一味增大截面。
16、 对于电算中部分墙肢连梁超筋,可以折减连梁刚度、减小连梁截面、配
置型钢腹板等手段手算处理,不必一味增大截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