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与新准则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差异分析
新条例与新准则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差异分析
[摘要]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间的统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因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使得新企业所得税条例与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处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关键词]差异;固定资产;会计;税收
国务院新颁布的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历史成本和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原则出发,制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财政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从及时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稳健经营的谨慎性原则出发,制定了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会计与税法是不同的领域。因此,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较多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定义的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从不同角度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定义。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并要求符合确认条件;而税法不但规定了年限。还采用了列举的方式。
二、取得固定资产时入账价值的差异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具体差异,一般说来有下面几种情况,根据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不同对比如下:
(一)按准则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不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