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单位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书
合同编号:( )顾字第 号
聘 请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 聘 方: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防范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甲方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为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指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负责甲方法律顾问工作。顾问律师的指派函作为本协议书之附件。
甲方对顾问律师的指派有异议的,可以向乙方提出更换要求。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甲方实际工作需要更换顾问律师。
2.接受甲方邀请参与重要经济活动,并提供相应法律意见,为甲方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帮助。
3.根据法律和政策法规协助甲方审查或草拟有关合同、协议、声明、章程、催款通知等法律文书。
4.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但仲裁和诉讼时,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与乙方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根据司法部的相关规定给予优
惠并优先办理;但每件诉讼案每阶段最低收费不低于3000元。
5.协助甲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甲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6.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沟通等方式接受甲方的法律咨询。
7.乙方应加强与甲方的联系,就有关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参考意见,甲方如遇急需办理的法律事务,乙方应及时协助办理。
8.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协助甲方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有效管理。
9.乙方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当尽职尽责的依照本合同之规定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为甲方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10.甲方有权获取乙方针对顾问单位提供的一切法律资讯和杂志。
二、甲方为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指派人员: 电话: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并为顾问律师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甲方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相关资料或相关的证据材料。
3.法律顾问为甲方办理在南昌四县五区以外法律事务的差旅等费用,甲方应予以报销。
4.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如需以上服务,双方可另行协商。
5.甲方指定 电子邮箱作为与乙方联络的便捷通道,
负责相关资料的发送及接收。
三、服务模式: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实行团队化操作,乙方指派的顾问律师主要职责是保障本协议乙方义务的全面履行,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进行总体负责、协调、处理;乙方客户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日常法律事务工作。
客户服务中心专线电话:0791-86207070 ;传真:0791-86599503。 邮箱:[email protected];服务投诉电话:0791-86207790-818。
四、法律顾问费
经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应为 元整。本合同履行期满后,法律顾问服务费再行商定。
自本合同签定后三日内甲方应以现金或转帐的形式,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逾期三十日未支付法律顾问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支付欠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并承担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帐户信息:
户 名: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昌省府支行
帐 号:[***********]88
五、服务期限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壹 年。
六、保密条款
乙方及乙方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当就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所了解、
掌握的甲方的经营信息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擅自使用、披露;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法律顾问服务期限届满时止。
九、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载地址、传真、电子邮箱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十、其它
1.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需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同意。
2.本协议书附件包括乙方发出的《顾问律师指派函》。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