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合法性视角看新兴大国群体崛起对国际秩序转型的影响
从国际合法性视角看新兴大国群体崛起对国际秩序转型的影响
作者:章前明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2期
[摘要] 国际合法性与社会共识有着密切联系,而社会共识又是国际秩序的基础,因此,国际秩序存在的合法性程度与国际秩序的稳定直接有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能否在有关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念上形成基本共识,不仅涉及国际秩序的合法性,而且事关国际秩序的稳定。新兴大国的群体崛起有力地推动了国际社会在改革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问题上形成基本共识,而且它们倡导的秩序理念和原则也将深刻影响国际政治秩序的转型。新兴大国的秩序理念既与历史上的国际秩序主导思维模式——均势理念不同,又与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倡导的民主、人权为核心的国际秩序理念明显不同。尽管目前各方都希望国际秩序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但未来的国际秩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在国际秩序的原则和理念上形成某种共识。
[关键词] 国际合法性; 国际秩序转型; 新兴大国群体崛起; 理念原则
进入21世纪以来,当代世界一个令人瞩目的突出现象就是中国、印度、巴西、俄罗斯等一批新兴市场国家的群体崛起,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遭到沉重打击,欧盟又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之中,而新兴市场国家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引擎。于是,新兴大国群体崛起与国际秩序的关系成为近年来国内外学界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然而,大多数学者侧重从国际力量分配的角度去探讨新兴大国崛起对国际秩序转型的影响,相对忽视了理念和规范在国际秩序转型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事实上,国际秩序转型不仅涉及权力与利益的重新分配以及国际制度的调整与改革,而且也涉及新的规范和理念得到更多的倡导、认同。因为任何一种国际秩序都是国际力量分配、国际制度和主导价值观念三大要素相互作用的产物
罗伯特·科克斯认为,任何一种国际秩序都是三种相互作用的力量的结合,即物质力量、观念和制度。参见[美]罗伯特·科克斯《社会力量、国家与世界秩序:超越国际关系理论》,见[美]罗伯特·基欧汉编《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郭树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213页。,因而国际秩序转型也应是这三大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尽管国际社会中主导价值理念的形成是受现存规范约束的一种不断竞争的政治过程,可一旦正在出现的理念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并成为国际社会的合法性理念和规范,它们就会对国际秩序的重塑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研究新兴大国群体崛起对国际秩序转型的影响,如果仅仅局限在力量对比的层面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从合法性理念和规范的角度加以探讨。
一、国际合法性与国际秩序的稳定
合法性是一个在有关国内秩序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理论中得到广泛讨论的概念,但合法性依然是一个难以捉摸和模糊不清的概念。因为政治哲学家、法律理论家和社会科学家根据他们各自不同的专业立场和关注焦点,对合法性作了不同的定义和解释。法律专家特别是宪法学家在涉及有关权力的法律争端的解决时,其研究兴趣集中在对法律规则的定义和解释以及这些规则怎样产生、修改和实施上。对他们来说,权力的获得和行使遵守已创立的法律,它就是合法的;合法性意味着法律的有效性。政治哲学家关注的是在一个社会里,权力关系是怎样组织的以及什么样的权力被视为拥有足够正当理由来获得民众的支持。对他们来说,只有统治规则根据理性的规范原则确立起来、在道德上是正当的,权力才是合法的。而社会科学家感兴趣的是认同在特定历史条件或社会环境下权力关系合法性的经验事实,并力图对人们接受这种事实的经验动机进行价值中立的解释。对他们来说,所谓合法性是指特定环境和历史条件下的合法性,而不是绝对的或抽象的合法性。这就是说,合法性概念实际上包括了规范的和社会学的含义
丹尼尔·博丹斯基最早讨论了合法性概念的规范和社会学含义,参见
D.Bodansky,″TheLegitimacyofInternationalGovernance:
AComingChallengefor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The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93,No.3(1999),pp.600603。。从规范的意义上说,讲一种制度是合法的,就是承认它有统治权,即统治者可以颁布规则和尝试通过使不服从者付出代价或者使服从者获益来获得他们的服从。而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说,当人们普遍相信一种制度有统治权时,我们才能说它是合法的。政治哲学家和法律理论家对合法性的探讨主要是从规范角度出发的,而社会科学家则是从社会学角度来解释的。
相对于国内政治秩序中对合法性的大量研究,在国际层次上明确探讨合法性的著作却并不多见。冷战期间,国际关系研究由于受到现实主义和理性主义强调权力和利益的影响,合法性遭到严重忽视,仅有极少数学者涉及合法性。1966年,克劳德(InisL.Claude)在关于联合国政治功能的文章中首次探讨了国家的国际合法性问题。他认为,目前国家在国际舞台上地位和行为的合法化方式具有过程的集体和政治的特点。虽然政治领导人有自己的方法使外交政策获得人民的支持,但他们意识到外交政策仅有本国单方面的决定是不够的,还需要最大程度地得到其他国家对其立场的多边认可和支持,即集体合法化。而且,这是一个由他们的国际政治同行所作出的政治判断,而不是由国际法庭提供的法律判断。也就是说,成员国的地位和行为的合法性是由国际社会成员的集体政治判断认定的。克劳德这个思想在马丁·怀特
(MartinWight)的《国家体系》中得到了进一步阐述。怀特认为,国际合法性是指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大家庭对合法成员的一种集体认定,即国际社会对于其成员的合法身份、国家主权如何转移和国家的继承权如何管理的集体判断。怀特的定义把合法成员标准作为判断国家合法性的基础,强调国家只有符合一定的国家类型形式,才能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合法成员。因此,该定义更多关注准许国家进入国际社会和被国际社会承认的原则。
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合法性开始受到国际关系理论界的重视,讨论国际关系中合法性的文献大量出现,它日益成为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在军事干涉和全球治理问题上争论的焦点。促使国际关系学者关注合法性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冷战后全球化给世界带来的影响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