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课程设置与管理办法上海理工大学课程设置与管理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课程设置与管理办法
上理工教[2007]18上理工教[2007]18号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设置与课程管理,保证培养计划制订的科学性和执行的稳第一条
定性,加强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监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第二章 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
第二条 设置课程应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依据,以学分制管理为规范,并据此编写相第二条
应的课程教学大纲。制订课程教学大纲时,在考虑本课程系统性的同时,应注意与前后课程内容的衔接;在考虑本课程基本教学内容的同时,应注意反映与本课程相关的学科前沿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新进展。
第三条 全校性选修课程由教务处定期组织教师申报,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三条
第四条 新设置课程与变更课程设置须由课程归属单位提交申请,经主管教学的单位领第四条
导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设置或变更。
第三章 第三章 学分计算 学分计算
第五条 根据以下方法计算课程学分: 第五条
1.理论课程:按每学期(一般为16周)每周1学时计一个学分,即以每16学时计一个学分;
2.体育课与实验课:以每32学时计一个学分;
3.实践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
(1)集中进行的,以每1周计一个学分;
(2)分散进行的,以每32学时计一个学分。
第六条 学分设定的最小单元为 0.5。 第六条
第四章 第四章 课程规范 课程规范
第七条 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不用简称;课程名称的中文字之间、中文字和英文字之间无空格,英文单词之间应有一个空格。
第八条 教学要求不同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第八条采用同一课程名称,但须用大写英文
字母加以区别(如:高等数学A、高等数学B),避免以不同课程名称来区别。
第九条 分多学期授课的课程用带小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区别(如:高等数学A(1)、高第九条
等数学A(2))。
第十条 双语授课的课程在课程名称后加“(双语)”(如:管理心理学(双语))。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使用外语授课的课程(语言类专业的课程除外)在课程名称后注明授课语种第十一条
(如:自动控制原理(德))。
第十二条 实验课程与实践教学环节应在课程名称中注明课程类型(如:实验、课程设第十二条
计、实习、实训等),不得与相应的理论课程同名。
第五章 第五章 课程归属与管理 课程归属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为提高课程的整体教学质量,课程实行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课程管理由归属学院(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实施。课程管理的内容第十四条
包括: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教学任务的落实、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课程建设、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等。
学院应为所开设的每一门课程指定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管理与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课程归属: 第十五条
1.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程、部分开课面较大的学科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对口的学院进行管理,此类课程归属于受委托学院。
2.仅限于各学院独立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学院。
3.仅限于少数几个学院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学科领域,由教务处委托对口学院进行管理;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各不相同,则在课程名称后注明授课对象(如:自动控制原理(动力)、自动控制原理(光电)),并将课程归属到各开课学院。
4.全校性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进行管理。
5.课程归属由教务处负责确定。
第六章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理工大学课程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教第十六条
[200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