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如何做好企业改制?(下)
在前两期中,我们谈了企业改制应遵循的程序和股本设计等问题,值得企业的重视。本期要重点讨论的是在整体改制中还需要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
前置审批问题
前置审批是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前先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事项。目前关于前置审批事项的规定,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的规定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会公布本市的《前置审批目录》。
由于整体改制的实质是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会参照新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企业进行相关事项的前置审批。例如,涉及国有资产的,在在工商变更之前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外商投资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前报原公司审批机关审批。
当然,各地对前置审批事项也会有不同的操作惯例。如项目环评报告,在项目内容、规模、地址、产能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部分地区的环保部门会省去重新环评的过程,只需企业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经环保部门确认即可承认原环评报告有效。
所以,企业在进行整体改制前应当先跟主管工商管理部门沟通,根据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确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
资质继承问题
企业资质是企业从事某种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企业资质衡量的标准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企业在整体改制过程中,原企业所拥有的资质是否可以当然继承,不同资质有不同的规定。
比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根据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企业申请资质认证的前提要求是公司成立3个月以上。因此,只要工商变更后营业执照上记载公司成立时间未发生变更,就无需重新申请认证。
再比如,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即企业整体改制后应当申请资质的重新核定和资质证书变更,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将无法继承原公司相关资质。
同时,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存在一定差异。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17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即企业股改后应当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定。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相关主管部门不需要公司重新申请资质的认定,而是在3年有效期满时,申请复审即可。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整体改制前应当结合企业已有的资质询问有关主管部门,落实企业相关资质继承情况。
国有资产问题
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在办理名称预核准之后,工商变更之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批,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情况进行审批。
通常情况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要求企业进行财务清查、资产评估,在清查基础上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从而确定国有资产产权。有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还会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目的是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
国企改制程序中存在的瑕疵,不建议进行补充评估等办法弥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查改制当时是否遵循了相关特殊规定或文件;
2.国资部门重新出具确认文件,如有重大程序性瑕疵需要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
本文参考:《新三板:挂牌操作指引与实务解析》,申林平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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