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集体主义.个人主义
作者:金重
真理的追求 1996年10期
最近看到一篇谈论集体主义、个人主义的文章,其中提出集体主义“并无道德意义”,马克思也“不用”它“标示”自己的思想。只有斯大林“自称”集体主义者。谁要把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严格分开”,谁就“要犯大错”。如此说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集体主义,反对个人主义,成了有违于马克思主义,并“要犯大错”的问题。这样事关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是非,不能不辩。
集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应有之义
且不谈集体主义一词的由来和演变,只说我们现在要倡导的集体主义,不是别的,而是无产阶级的集体主义,进入社会主义后就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如果不是只看形式,不看内容,那就不难发现:集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应有之义。
第一,正是马克思恩格斯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论证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无产阶级,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集体主义。《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描述了生产的社会化、集体劳动、一无所有的阶级地位和反抗资本的亲身经历,使工人们“感觉到自己是一个整体……联合在一起就是一种力量”,从而“促进了工人所特有的、也是在他们的生活条件下所应该有的那些见解和思想的形成”。又谈到它对“工人的个性所起的影响”,如“帮助穷人”,“同情境况不好的人”,“没有这种金钱崇拜感”,“不戴上自私的眼镜来看一切”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07—408、410、411页)。这些“整体”、“联合”、 “助人”、“无私”等观念和品质,不就是无产阶级集体主义的思想道德吗?须知人们总是从自己阶级地位所依据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的。
《共产党宣言》从理论上概括了随着大工业的发展,无产阶级“结合成更大的集体”,组织成为阶级,从而组成政党。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共产党人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1、283、286页)。 无产阶级集体主义正是以“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为核心,以“消灭私有制”为目标,同以往植根于私有制,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利益的各种传统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二,还是马克思恩格斯科学地阐述了个人与社会、集体的关系,提出了集体主义的基本原则。马克思在青年时就说:“如果一个人只为自己劳动,他也许能够成为著名学者、大哲人、卓越诗人,然而他永远不能成为完美无疵的伟大人物”。“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是伟大人物”。他最喜欢说的名言就是“为人类工作”。他揭露“利己心把个人得救置于社会整体得救之上”,强调“个人是微弱的”,“整体就是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7页,第1卷第80页)。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指出,社会是以一定物质生产为基础而交互作用的人类生活共同体。人“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而“越往前追溯历史”,进行生产的个人“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同上,第12卷第734 页)。极低的生产力使原始人不能独立于氏族之外,只有氏族整体利益,没有个人特殊利益,只有整体意识,没有独立的个体意识。这是“原始集体主义”。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个人隶属于一定阶级。统治阶级及其国家要臣民“把个人的目的变成大家的目的……使个人和整体的生活打成一片, 使整体在每个个人的意识中得到反映”(同上, 第1 卷第118页)。大力倡导“整体主义”和“国家观念”。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整体大于局部之总和”,我国汉代贾谊的“国尔忘家,公尔忘私”等便是如此。但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19页)。
资产阶级及其国家自称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市民社会”中人们摆脱了人身依附,这是一大进步,但仍存在对“钱袋”的依附。因而对资产阶级宣扬的“集体观念”、“团队精神”等等,也要认清其实质和局限性。然而,“生产的一切时代有某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文明教人们懂得:“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35页,第2卷第609 页)。因此,对于有关生产一般和社会公德的内容,是不能一概否定而应当批判继承的。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在“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只有在这“真实的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共产主义社会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新版第1 卷第121、294页)。说无产阶级集体主义“消灭个性和自由”,纯属资产阶级的诬蔑。
通过上述历史考察,马克思恩格斯告诉我们:无产者只有阶级的解放,才能有个人的解放。无产阶级代表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利益,它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为了实现这一伟大目标,无产者应自觉地将个人利益服从于阶级解放乃至人类解放的利益。共产党人既要“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又要在各个发展阶段上“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同上,第285页)。也就是说, 必须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阶级利益,一国利益与国际利益,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革命胜利后,还要“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6—417页)。人们至今如此重视国家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的作用,正是要坚持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局部的特殊利益这一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集体主义的基本原则,为各国马克思主义者所坚持和发展。列宁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社会发展的利益高于无产阶级的利益;整个工人运动的利益高于工人个别阶层或运动个别阶段的利益”(《列宁全集》第4卷第192页)。毛泽东在我国抗日战争时期,教育党员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要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高标准。在社会主义时期,他认为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又要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并概括为三个服从,即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邓小平说:“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有矛盾,个人的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人民大众的利益,一切有革命觉悟的先进分子必要时都应当牺牲自己的利益。我们要向全体人民、全体青少年努力宣传这种高尚的道德。”(《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7页)
由此可见,集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应有之义。它不仅有自己的科学内涵和基本原则,而且其正确性和生命力已为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所证明。所谓集体主义“无道德意义”论、马克思“不用”集体主义“标示”论,不必“另举”集体主义“原则”论,都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是不能认同的。
斯大林的有关论述符合马列原意
许多年来有一种既定态势,任何社会主义理论问题只要同斯大林一联系,似乎就不证自错,不攻即破。
论者说马克思恩格斯从未“称自己是集体主义者,或视个人主义为唯一大敌”。“只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斯大林为了反对俄国的无政府主义者,才把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者结合在一起,自称为集体主义者”。事实究竟如何呢?
无须斯大林去“结合”,无政府主义的始祖施蒂纳认为唯一真实的本质就是“我”,并倡建“利己主义者联盟”。早在1847年马克思已谈到“个人主义原理出现在18世纪”,它是现代资产阶级的思想。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则是“无产者阶级的理论家”。蒲鲁东凌驾于资产者和无产者之上,“结果只是一个小资产者”,他“不能超出(哪怕是思辨地也好)资产者的眼界”,即仍属于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体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6、155、156页)。1901年列宁更明确指出:“无政府主义是改头换面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是无政府主义整个世界观的基础”(《列宁选集》第1卷第288页)。
正是在马克思、列宁上述论断的基础上,斯大林于1906—1907年(不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无政府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中写道:“无政府主义以个人为基础,认为解放个人是解放群众、解放集体的主要条件……它的口号是‘一切为了个人’”。马克思主义则“以群众为基础,认为解放群众是解放个人的主要条件……它的口号是‘一切为了群众’”(《斯大林全集》第1卷第273页)。斯大林并没有简单地将个人主义同无政府主义“结合在一起”,而是从思想基础与奋斗目标上揭示无政府主义同社会主义的对立。这既符合实际情况,也不违反马列主义,是无可指责的。
斯大林在这里也没有“自称为集体主义者”。他只说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已具有“社会的集体主义的性质”。“既然现代集体主义的劳动必然引向集体所有制,所以不言而喻,继资本主义而来的必然是社会主义制度”(同上,第310页)。这里, 斯大林是正面使用“集体主义”一词的,这也是有根据的。
确实,马克思恩格斯在制定自己的理论时并没有用“集体主义”自称。一是因为他们一开头就将自己的理论叫做共产主义,并把有关集体主义的思想涵盖其中。二是因为当时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自称“集体主义”,克鲁泡特金还把未来社会叫做“集体主义社会”,但后来又提出“丢掉‘集体主义’这个词”,并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是“集体主义者”。鉴于情况的变化,马克思主义者对“集体主义”的使用便前后有所不同。马克思主义者拉法格曾具体指出:在《平等报》(实即1872年)以后的法国,“集体主义”成了“共产主义”的同义词(《拉法格文选》上卷第263页)。同这一变化相联系,恩格斯于1872—1873年, 马克思于1874—1875年先后用“科学社会主义”称呼自己的共产主义学说(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99、290页)。这样, “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主义”三词便失去当初对立的意义,而常常相互通用了。因此,斯大林在本世纪初批判无政府主义时,从正面使用“集体主义”并提出“现代集体主义”,并没有什么离开了马克思主义。
1934年斯大林同英国作家威尔斯谈话时说:“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并强调“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给这种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斯大林选集》下卷第355页)。 这里他把“集体主义”同“社会主义社会”相联系,而成为后来常讲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这种说法,也是有根据的。
因为马克思恩格斯不仅把集体主义作为思想道德原则,而且把它引入政治和经济领域,并运用于未来社会。如在党内,他们坚持集中制与民主制结合,强调“党的利益高于一切”,“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617、621页)。 在政权问题上,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经验,主张中央集权制与地方自治制相结合。恩格斯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取代政治国家的,将是“经济的中央集权制”(《未来的轮廓,恩格斯论共产主义社会》,格·巴加图利亚,1975年莫斯科版,第142页)。在经济问题上, 马克思提出“恢复全部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同上,第19卷第264页)。 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3页)。只有从生产力到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体现集体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才有可能把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而同阶级对立的社会形成鲜明的对照。
由于马克思主义的巨大理论威力和斯大林的影响,“集体主义”一词便在国际上广泛流传,并成为“社会主义”的同义词。如西方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1945年12月17日在一次演讲中说:“从一个自由主义的社会向具有完全集体主义特征的社会迅速迈进”(《个人主义与经济制度》第1页),美国布什1988年4月15日一次讲话中说:“自由和民主正在前进,集体主义正在倒退”,两者所指“集体主义”,实为“社会主义”,当然两词同义并非等同。在我们今天的“主旋律”教育中,“社会主义”主要指社会制度、思想理论;“集体主义”主要指道德范畴、价值观念。两者虽有联系,更有区别。论者认为“今天通行的社会主义四字,已足以表示该意义”,不必“另举”集体主义“充当道德的最高原则”。对这种主张和理解当然也难以认同。
个人主义同集体主义的根本对立
论者断言:“个人与集体、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本不能割裂”。“个人主义与自私自利,完全是两回事”。“集体或集体主义,也可以是自私自利或导致自私自利”。这里,把“个人与集体”同“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混为一谈,从而“个人主义”同“集体主义”的对立被抹煞、是非被颠倒了。
人所共知,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如何认识和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便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个人主义却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绝非与“个人利益”共存而永不消失的。
西方学者认为,完善的个人主义理论似乎首先出现在英国。个人主义一词则源于拉丁文“不可分的东西、个体”。法国托克维尔1840年出版的《论美国的民主》中将该词加上“主义”成为“个人主义”,说它是“一种新的观念创造出来的一个新词,我们的祖先只知道利己主义”。这样的“个人主义”是否与自私自利完全是“两回事”,它同资本主义制度究竟是什么关系?还是看看托克维尔本人和《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吧:
首先,个人主义不仅“包含一种价值体系”,而且是“一种对于某些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行为的总的态度、倾向和信念”,并非像论者说的“基本上是社会或政治结构上的概念,本身无价值上意义”。
具体地说,个人主义作为价值导向,它以自我为中心,强调“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因此,“只顾自己而又心安理得”,“会打击和破坏其他一切美德,最后沦为利己主义”。个人主义作为政治思想,它强调个人自由,反对权威,反对国家和集体对个人的限制、干预。“个人主义者往往把国家看成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弊端,赞赏‘无为而治’的口号”,从而导致无政府主义蔓延。个人主义作为经济思想,则指“一种财产制度”,每个人享有最大限度的社会去“取得财产”或“转让财产”(以上见《论美国的民主》,1991年商务印书馆版第625页;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文版第3卷第406—407页)。哈耶克认为:从个人主义的基本原则中, “产生了‘私人财产’的一般原则”,并有助于“确定不同种类的产权内容”(《个人主义与经济制度》中文版第20页)。
显而易见,此种植根于私有制并体现在资本主义制度各个方面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与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全然不同。这是两种思想两种社会制度的对立!西方学者和政治家一般都承认这种对立,直言不讳。而论者却在论证两者“不能割裂”,断言谁要“严格分开”,谁就“要犯大错”!西方思想家早已看到“个人主义与个人独立性的增长”,使得“合作成为不可能,因而造成解体或者是对外来征服者的屈服”(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第23页)。一些有识之士惊呼个人主义是“西方社会病”,“具有威胁性”,可能导致“资本主义制度的癌变”,“最后会毁了自己”。论者却力陈个人主义与自私自利“完全是两回事”,甚至说法西斯曾“反对个人主义”,宣传“人是大机器上的小螺丝钉”,以致“惨死了多少无辜的人民”!
为了寻找理论根据,论者引证马克思恩格斯的话:“共产主义者不向人们提出道德上的要求……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第275页)。似乎马克思恩格斯连利己主义也不反对。其实, 这里只是讲,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利己主义与自我牺牲也以“对立”的形式出现。在对立的“物质根源”消失后的共产主义社会,“个人关于个人间的相互关系的意识也将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因此,它既不会是‘爱的原则’或dévouement 〔自我牺牲精神〕, 也不会是利己主义”(同上, 第516页)。 《共产党宣言》揭露资产阶级使一切变成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这种“利己观念”是他们“和一切灭亡了的统治阶级所共有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5、289页)。可惜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基本观点, 竟被论者在引证时忘记或丢掉了。
对比之下,论者又怎样看集体主义呢?先是说集体主义“可能遏止自觉道德行为”和“抑制个人的创造精神”,接着提出:“集体主义就不会犯错误吗?”“倘若集体犯错误,那可真不得了!”东西方历史上“诛异端的宗教战争,这就是集体主义对集体主义的战争”;俾斯麦和威廉第二都以“集体主义或权威主义”作为“侵略”的“理论根据”;现实生活中则有“集体性腐败”,等。
如同将“个人”等同于“个人主义”,这里论者又把“集体”等同于“集体主义”。按此逻辑并照“三人为众”计算,古今中外所有三人以上干的丑事、坏事、恶事,举凡一切剥削、压迫、侵略、腐败,均可算在“集体主义”账上了。这再一次表明,离开历史的阶级的分析来谈论问题,只能走向悖论和谬误。发生在我国的各种形式的腐败,恰恰都是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背离和破坏,根子在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思想影响。而“腐败现象很严重,这同不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有关系”(《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25页)。足见弘扬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是多么重要和迫切!
论者用一个“完全是两回事”,使“个人主义”同“自私自利”脱钩,用“可以是……或导致”,把“集体主义”同“自私自利”挂钩,一扬一抑,是非颠倒。联系社会上其他为个人主义“正名”、申辩,对集体主义贬损、责难的言行,人们不禁想起邓小平说的:“我们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已经坚持用共产主义的思想体系指导整个工作;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提倡和表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服从组织’,‘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现在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时期,有人居然对这些庄严的革命口号进行‘批判’,而这种荒唐的‘批判’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抵制,居然还得到我们队伍中一些人的同情和支持。每一个有党性、有革命性的共产党员,难道能够容忍这种状况继续下去吗?”(同上,第2卷第3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