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
XXX公司
财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控,有效促进公司战略实施,保障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规范其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力的推进集团财会队伍建设。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要求,公司对子公司实施财务主管委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主管,是指各子公司根据组织机构设臵的负责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委派人员的原有身份不变,其薪酬由派驻子公司按照不低于部门同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原岗位工资)。
第四条 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子公
司,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如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章 职位设臵
第五条 各子公司按照规定设臵财务主管职位,由公司委派符合条件的财务主管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由公司委派的在子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符合财务主管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财务主管。
第六条 各子公司财务主管的任免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民品发展部向人力资源部报子公司财务主管需求信息。
(二)人力资源部与财务审计部协商确定候选人,报民品发展部。
(三)由民品发展部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确定被委派人员。
(四)民品发展部将被委派人员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 公司规模较小,不设臵财务领导岗位的,应设臵主管会计岗位,委派程序同财务主管。
第八条 担任财务主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主管:
(一)不具备第八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主管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在本单位或关联方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财务主管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财务主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主管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财务主管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主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三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本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
(七)及时评估监测本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
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六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赋予财务主管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
(一)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
(二)对企业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
(三)对企业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
(四)对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十八条 财务主管对本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财务主管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十九条 财务主管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主管的意见。财务主管应当参与组织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主管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建立由财务主管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财务主管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务主管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财务主管对企业做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为督促财务主管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建立规范的企业财务主管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财务主管履职评估工作定为年度述职。年
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财务主管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
第二十六条 财务主管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财务主管履职情况评估,根据财务主管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财务主管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和财务动态信息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由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审计部、民品发展部对委派的财务主管进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财务主管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主管有责任提请召开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讨论纠正,有责任向公司报告。
第三十条 财务主管对下列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一条 财务主管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财务主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追究财务主管
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财务主管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追究财务主管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务主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财务主管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企业内部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财务主管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单位或者由本单位建议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于财务主管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子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由民品发展部代表公司与子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企管经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