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新)
3宪法司法化250教育法
1、教育的法制化。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为达到此目的,教育法制化要求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4教育法制建设的内容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等方面。
2、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又称“发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在现实生活中,一个行为规则得以产生并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具有多方面的原因,是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广义的法的渊源具有多方面的涵义,包括法的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法的形式渊源。法的渊源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造权限和创制方法,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领域内以何种方式创制法律规范;二是法律规范又哪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何相互关系如何
3.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在我国的法律规范的根本法依据,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最重要的法律渊源2.有关教育的法律。我国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该法全面系统的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地位、方针、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多部重要的教育法律,他们与我国教育法有十分重要的联系,主要有“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是有关军事教育的法规也是我国教育法的源源之一4.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长期的教育管理过中,依据教育法律何教育行政法规,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实际,制定了大量的教育行政规章,这些规章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5.地方性教育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为了发展本地方的教育事业,推进本地方的教育改革,制定了许多的教育法规,这些法规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6.地方性教育规章何教育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和一般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不于上位相冲突的情况下也是我国教育法的渊源。7.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
4、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其结构系统:由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义务教育法、学前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行政法构成
5、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2.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1.党和国家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7、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教的原则;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8、《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2.继承和宏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核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教育和宗教相结合的原则:教育核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是根据宪法精神确立的。我国宪法做出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一方面要确保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侵犯和剥夺公民的这一权利;另一方面,公民的受教育机会平等,在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教育条件平等和教育效果平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入学机会平等、竞争条件均等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
9、教育制度的定义:教育制度是指由国家所决定的关于一国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日臻完善,形成了学校教育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等一系列基本教育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的定义:简称学制,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他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的制度。教育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2.学校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它是国家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教育法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制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它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预备教育。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育法第20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我国现行的学业证书由很多种,可以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学位学科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我国的学位管理工作主要由教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10.教育投入的含义:是指国家对教育领域的经费投入,它通常涉及到一国的教育投入体制、经费的筹措途径、经费的增长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2.教育投入的体制:教育法53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我过在教育投入尚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
3.教育投入的增长幅度:教育法第54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各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4.教育经费的筹措途径:⑴国家财政拨款⑵城乡教育附加⑶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⑷农村教育集资⑸社会力量捐资助学⑹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⑺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11.教育投入与保障的规定(投入体制、投入增长幅度)52-54: 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具体而言,对于国家举办的学校所需的教育经费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以保障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由稳定的来源。对于依靠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育经费,一方面规定由举办者筹措,另一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教育投入的增长幅度(两个提高三个增长):《教育法》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12.学校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55(j):《教育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术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衽优先、优惠政策。
13.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57(m/j/a): ~是行为人实施的教育违法行为必须承担其法律后果。特征:既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如行为的违法性、应受法律制裁性等,还有自身特征1、它是以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前提的,而不是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为前提。2、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三种,即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3、承担教育违法责任的主体可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4、教育违法责任的性质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
13.违反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a): ~是指由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违法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他首先是一种法律责任,与违反教师法等法律的行为是紧密联系的,承担法律责任应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就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其特点是: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体现的是违法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对违法者行为评价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具体表现为:1、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承担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教师法及相关法律,而违反教师法的其他社会责任不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2、违法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具有特定性,必须由法律授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3、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违反教师法的其他社会责任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不能由国家强制执行。 同时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不同于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表现在:1、它是由违反教师法的行为引起的。2、它具有具体性,是与违反教师法的行为相对应的。3、具有即时性,违法者在承担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后,即消除。4、具有特定性,是有违反教师法的行为人这
一特定主体承担的。5、具有国家强制性,往往带有惩罚性。与一般法律责任有区别的是,它是国家借以规范和控制与教育有关的微观主体,维护教育秩序稳定和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与违反教师法的行为相对应,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4.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1)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2)制定教师法,旨在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3)制定教师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15.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要点): 教师的权利:(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1、教师的权利往往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2、教师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3、具有转换性。4、具有同时性,教师在取得权力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教师的权利也义务既有权利义务的一般特点,又有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性质产生的特殊之处。它们存在于从教师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到教师被解聘或退休的全过程。
16.教师的资格、职务和聘任: 教师资格要素:1、国籍要素2、思想品德素养要素3、业务要素4、学历要素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三个环节)1、申请者提出申请2、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3、颁发证书。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聘任制度,是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就任职期限、任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其特点是:1、教师聘任关系平等2、聘任关系表现为合同形式3、教师聘任形式多样化,聘任过程实行双向选择和择优机制。
17.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结合高等教育法,着重掌握具体责任)(j/a/l): ~是指由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违法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他首先是一种法律责任,与违反教师法等法律的行为是紧密联系的,承担法律责任应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就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其特点是: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体现的是违法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对违法者行为评价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具体表现为:1、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承担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教师法及相关法律,而违反教师法的其他社会责任不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2、违法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具有特定性,必须由法律授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3、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违反教师法的其他社会责任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不能由国家强制执行。 同时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不同于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表现在:1、它是由违反教师法的行为引起的。2、它具有具体性,是与违反教师法的行为相对应的。3、具有即时性,违法者在承担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后,即消除。4、具有特定性,是有违反教师法的行为人这一特定主体承担的。5、具有国家强制性,往往带有惩罚性。与一般法律责任有区别的是,它是国家借以规范和控制与教育有关的微观主体,维护教育秩序稳定和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与违反教师法的行为相对应,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8. 《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1、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2、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3、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基本原则:1、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2、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3、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4、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5、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6、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7、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8、鼓励高等学校与社会、高等学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协作交流和合作活动的原则。
20.高等教育的方针、任务(性质已考过)96: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1.高等学校学制规定100-102:就是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它是各国高等教育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的基础。我国高等教育法中的学制规定主要包括高等教育的层次,种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主要内容。1高等教育的类型:我国高等教育中学历教育分成三种层次: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本身又分成两个层次,即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2不同层次高等教育的学业标准:专科: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3不同层次高等教育的修业年限:专科:2-3年,本科:4-5年,硕士:2-3年,博士:3-4年4高等教育的实施机构:第一种是高等专科学校,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第二种是大学和独立设置的学院,它们实施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层次的教育,第三种是一部分科研机构,它们获得国务院的批准可以进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第四种是承担非学历高等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5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入学条件:
22.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102-103: 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高教法20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高等教育的学位制度:高等教育法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2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了解)103
24.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105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5.高等学校的法人资格108高教法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30条20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6.高等学校的权利(掌握条目)109: 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自主权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5、海外交流自主权6、内部人事管理自主权7财产管理自主权
27.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112 至今主要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集体决策,个人负责。
28.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13高教法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分以下的校长负责制。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献宝,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的主要职权:1拟订必展规划,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3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它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6高等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9.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权利义务的一般性规定115: 1,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权利;2,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权利;3,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4,接受公正考核的权利。高教法52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当然,作为高等学校的教师,还应当承担教育法和教师法中所规定的法律义务。
30.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制度1161,必须是中国的公民;2,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5,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6,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31.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制度116 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2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职务规定的课程和教学任务。
32.高等学校的教师聘任制度118(聘任原则\聘任合同)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按照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合同有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合同、阶段性合同三种类型。
33.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20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和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警告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
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4.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123(材料分析.行为\处分种类\处分程序\结果\救济途径) 53条纪律处分种类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56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60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5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15日内答复,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35.高等学校学生毕业31\32条规定.125 31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32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36.高等学校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129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的,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的费用,对于直接负责的诗向会人吟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7.高校教师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134: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行为的,由所在高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者解聘。2、高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外,还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高校教师资格,且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3、高校教师在申报职称、奖项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评奖资格,同时责成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于科研中的作假行为,除了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对于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中的作假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消教师资格,且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分。
38.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139: 1、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实现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3、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立法依据:职业教育法是根据《宪法》、《劳动法》和《教育法》制定的。
39.职业教育学校的层次\种类145: 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学校
40.职业培训146: 职业培训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其他职业性培训
41.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148: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42.义务教育的概念159: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具有四个基本特征:强制性、全面性、权利性、公共性
43.义务教育的年限160义务法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44.义务教育的立法宗旨165义务教育法立法依据: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5.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00(2006年9月1日实施):教育经费投入、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学校安全、违反该法责任。
46.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203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47.民办教育的性质\法律地位205民办教育事业的性质: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48.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2071,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2,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3,鼓励保护原则;4,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49.民办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209
50.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210合理回报
51.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权利义务211 52.教育侵权行为\法律救济概念221\222: 教育侵权行为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性质:既可能是行政侵权,也可能是民事侵权。特征:1、违法前提的特殊性2、违法主体的多样性3、违法性质的多样性4、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1,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害者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2,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到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53.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j)225: 1、事后救济的原则,含义是: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含义是: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3、正当程序原则,指的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54.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体制226主要是由以下各项制度构成的: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55.教育申诉制度228(必考): ~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特点:1、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2、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或者说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3、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是专门为教师和学生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而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它只能由教师或者学生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诉请求,向法律规定的特定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由他们进行处理。当教师或学生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时,受理机关是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当教师或学生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且,教育申诉制度中所指的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必须是《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是教师和学生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不是一名普通公民时所享有的与其身份相关联的权利。另外,教育申诉也于一般的信访制度不同。4、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这仅仅是针对依《教育法》、《教师法》等建立的这一申诉制度而言的。
56.教育行政复议制度234(概念\原则)(m/j)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及时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4,便民性原则。
57.行政复议范围236(5)。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
58.行政复议程序239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59.行政诉讼的概念\基本原则242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制度。特点:1,诉讼前提的特殊性;2,诉讼被告的恒定性;3,诉讼主体的多元性;4,程序启动的被动性;5,审理对象的限制性;6,举证责任的倒置性。行政诉讼法的特殊原则: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2,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
60.行政诉讼的程序246行政诉讼程序包括:案件的起诉与受理、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二十四、教育对外交流和合作的基本原则:为促进教育对外交流和合作的健康发展,教育法第67条规定了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即“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和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即1.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2.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原则3.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十五、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2.教师权利和义务得相对性,比如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参加进修、培训的行为,对于教师来说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3.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转换性,教师 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性的义务4.教师权利与义务发生的同时性,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承担相应的义务。教师权利和义务的保障: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街道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 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二十六、教师资格许可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目的是提高教师自身素质的需要和有利于建立“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教师合格人才的选拔机制
1教师资格要素:A国籍要素。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是中国公民B思想品德素养要素。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C业务要素。教育教学能力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备的条件D学历要素。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首先,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其次,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最后,颁发证书3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丧失是指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因规定事由的出现而引起的取消其担任教师的资格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
二十七、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2.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要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够全面、熟练的履行现任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二十八、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十九、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三十、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高等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指定本法。因此,它的立法宗旨只要有3个方面1.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2.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3.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高等教育法自1999年施行。高等教育法中所称的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的基础上所实施的教育。该法中所称的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该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了高等学校和经过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其他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个类别,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分成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种
三十一、我国高等教育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高等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所以,我国的高等教育的活动以及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我国高等教育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育社会发展想适应的原则。2.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事业的原则3.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4.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的原则5.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的原则6.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原则7.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8.鼓励高等学校与社会、高等学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协作交流和合作活动的原则
三十二、高等教育的学位证书制度: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高等教育的学位制度:高等教育法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三十三、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是:1.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2.在本科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4.在科学或专门个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 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士,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三十四、职业教育与职业教育法:广义的职业教育法是指规范、调整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是专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并颁布于1996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法以我国宪法、教育法、劳动法等为其立法的基本根据,对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体系结构、方针原则、办学职责、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等都作了较全面的规范。 1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实现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3.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2职业教育法的适用范围:教育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依据本法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而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1.职业教育法适用育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2.职业教育法适用于所有针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教育或训练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3.职业教育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人员的专门培训
三十五、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十六、职业教育学校:分为初等职业教育学校(指初级职业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目前我国实施的有三种,即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目前我国的有普通本科院校设立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大学、部分高等专科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重点中等专业学校的高职班等)。
三十七、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3.实行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P132)
三十八、违反职业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分为以下几种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拨付职业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
2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向职业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4.违反规定设立职业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发放真书的法律责任
3公民个人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违法设立职业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违法设立职业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十九、教育侵权的概念:侵权行为根据其性质不同一般分为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教育侵权行为是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教育侵权的特征:1.违法前提的特殊性2.违法主体的多样性3.违法性质的双重性4.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四十、教育申诉制度的特点:1.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组成2.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3.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4.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四十一、1.教师申诉制度及其建立: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权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2.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1.申诉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本人,特殊情况下可委托他人行使2.被申诉主体:是指教师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3.申诉范围:教师认为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4.提出申诉的形式:申诉书的书面形式,包括A申诉主体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地址等等B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C申诉理由,写明被申诉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而要去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D申诉理由,写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陈述相应理由E副项5.受理申诉的机关。6.教师申诉的管辖,即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7.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有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处理——对申诉的处理决定(P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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