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常用计算公式
1. 新晋员工比率=已转正员工数/在职总人数
2. 补充员工比率=为离职缺口补充的人数/在职总人数 3. 离职率(主动离职率/淘汰率=离职人数/在职总人数 4. 异动率=异动人数/在职总人数 5. 人事费用率=(人均人工成本*总人数)/同期销售收入总数
招聘達成率=(報到人數+待報到人數)/(計劃增補人數+臨時增補人數)
人員編制管控率=每月編制人數/在職人數
人員流動率=(員工進入率+離職率)/2
離職率=離職人數/((期初人數+期末人數)/2)
員工進入率=報到人數/期初人數
离职率=离职人数/(期初人数+录用人数)×100%
员工当月应得薪资的计算方程式为:
每天工资=月固定工资/ 21.75天
当月应得工资=每天工资x 当月有效工作天x 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调整比例
备注:
当月应工作天数 = 当月自然日天数–当月休息日天数
当月有效工作日 = 当月应工作天数–全无薪假期
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调整比列 = 21.75天/当月应工作天数
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Note_
第一,20.83天只适用于安排员工工作的时候,也就是说,不能把法定假日也作为工作日对待;
第二,21.75是只适用于工资、加班工资等收入计算的时候,也就是薪酬操作的时候。
以上两个标准其实是没有冲突的!
编制人员需求计划公式:
计划期内员工补充需求总量=计划期内员工需求总量-报告期期末员工总数+计划期内自然减员员工总数
成本效用评估:
总成本效用=录用人数/招聘总成本
招募成本效用=应聘人数/招募期间的费用
选拔成本效用=被选中人数/选拔期间的费用
人员录用效用=正式录用人数/录用期间的费用
招聘收益成本比=所有新员工为组织创造的价值/招聘总成本
数量评估:
录用比=录用人数/应聘人数*100%
招聘完成比=录用人数/计划招聘人数*100%
应聘比=应聘人数/计划招聘人数*100%
工资计算=月工资/21.75*实际工作天数(不计算周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