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核算方法研究
第25卷第6期2010年11
月
Vol. 25,No. 6Nov. 2010
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核算方法研究
胡
皓
韩兆洲
统计系,广东广州510632
暨南大学
摘
要:如何间接测算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是目前国内外国民经济核算研究的热点
问题。联合国SNA (2008) 对SNA (1993) 的净利息收入法做出了修订,主张采用参考利率来计算,但却面临参考利率难以确定的问题。通过对SNA (2008) 的方法进行改进,创新地提出通过计算金融中介服务费率来获得参考利率,并估算了广东的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
关键词:金融中介服务; 参考利率; 中介服务费率中图分类号:F830. 4
文献标识码:A
1625(2010) 06-0061-11文章编号:1674-
一、问题提出
金融中介服务①是指金融中介机构通过向借方和贷方按不同的利率支付或收取
利息,而不是直接收费来提供的融通资金服务。银行通过吸纳存款和发放贷款等活动转移了资金的使用权,使社会资金得到融通、各部门的资金余缺得到调剂、储蓄得以转化为投资,而金融机构也通过利息收支的差额获取收益。由于金融中介服务的数量和价格难以量化,不能像货物的生产那样可以直接将数量和价格相乘来计算其总产出,因此,在联合国的SNA 中一般推荐按照间接方式来计算金融中介服务的总产出(FISIM ) 。然而,究竟采用什么样的具体方法间接测算才能较好地反映金融中介服务
2008年,总产出并在各部门分摊,一直是人们长期争论、却尚未妥善解决的问题。联合国(UN )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CEC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1]
(OECD ) 、世界银行(WB ) 的专家们对SNA (1993) 进行了修订,并将这个问题列为45个核心议题之一,主张使用一个参考利率来核算FISIM ,但参考利率如何具体确定
09-10收稿日期:2010-) ,作者简介:胡皓(1982-男,广东广州人,暨南大学08级统计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统计信息与决策支持系) ,统; 韩兆洲(1955-男,江苏苏州人,暨南大学统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统计理论与方法、统计信息与决策支持系统。感谢匿名审稿人的修改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①
本文讨论的金融中介服务仅仅是从银行业角度来讲的金融中介服务。
仍然悬而未决。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属于金融服务总产出的一个部分,也是计算金融中介服务增加值的基础,而金融中介服务增加值又是国内生产总值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是衡量金融业从事金融中介服务活动总规模的一个关键指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外有学者主张通过计算反映银行交易的产出指标来核算银行的不变价金融中
Gorman (1969) [2]认为银行持有货币是为了满足存款者的流动性偏好,介服务产出。
Sealey and 提出按照存款额乘以每笔存款的平均收益方式来计算金融中介服务产出。
Lindly (1977) [3]认为银行只是资金提供方和使用方的中介,其负债是投入,而资产是Goldsmith (1983) 产出。
提出采用货币供应量与国内生产总值GDP 相比的方法来间接测量金融中介服务,认为金融中介服务活动规模与这个比例成正向变化。Hancock (1985) [5]提出从使用者成本角度计算金融中介服务产出,认为把金融产品看成是投入还是看成产出,取决于它对银行收入的净贡献,如果资产的利息收益超过其机会成本,或者负债的利息成本小于它的机会成本,则该金融产品就是产出,否则就Berger Hanweck and Humphey (1987) [6]认为银行的资产和是金融中介服务的投入。
负债都有产出特征,主张通过从外部获得的营业成本分配来确定对银行增加值有重要贡献的资产或负债作为重要产出,而把其他的确定为非重要产出、中间产品或投入。在联合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有关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的方法也经
[7]
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SNA (1968) 中,把金融部门从事金融中介服务的“虚拟服务费”计入金融业总产出。SNA (1993) 使用“间接计算的金净利息收入作为
“虚拟的银行服务产出”。SNA (2008) [8]强融中介服务”取代SNA (1968) 的相应术语
调只有针对金融公司的借贷活动才是金融中介服务活动,与SNA (1993) 不同的一点
是,自有资金从事的借贷活动也被纳入到了金融中介服务中,可以记入到FISIM 。SNA (2008) 使用参考利率(rr ) 以及贷款(yL ) 和存款(yD ) 计算FISIM 的产出。假设这
FISIM 的产出应按照公式(rL -rr ) yL +(rr -些贷款和存款的利率分别是rL 和rD ,
rD ) yD 计算。即: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FISIM ) =(贷款利率-参考利率)
×贷款额+(参考利率-存款利率) ×存款额。参考利率(Reference Rate ) 代表借入资“纯”成本,金的即一种尽最大限度剔除风险成本和不含任何中介服务的利率。参考利率应不包含服务元素并反映存款和贷款的风险和期限结构,当前的银行间借贷利率可作为参考利率的一个合适的选择。然而,以每种货币计价的贷款和存款需要不同的参考利率,特别是当非常住金融机构参与其中时更要注意这点。2004年中国进行了第一次经济普查,国家统计局利用此次普查,在参照联合国SNA (1993) 的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进行了分摊。在间接计算金融中介服务收入时,原则上扣除了银行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贷款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租赁收益。其计算公式为:
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FISIM ) =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收入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利息支出-金融机构
[4]
胡皓韩兆洲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核算方法研究
往来支出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较低,受政府的管制力度较大,在借鉴SNA 核算金融中介总产出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当贷款额小于存款额时可能出现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为负数的情况,采用各部门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和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和的比例来分摊FISIM ,也不是一个十分科学的方法,这个比例并不能反映FISIM 的产出比例。因此,正确认识SNA 应用于中国FISIM 核算的局限性,进一步完善FISIM 核算方法,对于科学评估金融中介服务活动的规模具有重要意义。
SNA 应用于中国FISIM 核算的局限三、
中国目前的FISIM 核算与SNA (1993) 和SNA (2008) 在概念上已经趋于一致。但在FISIM 核算范围、总量、以及具体分摊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从理论、方法和实践上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 按净利息收入计算FISIM 的缺陷
目前中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仍然是采用净利息收入的方式来计算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按照这样的测算,当银行的贷款额小于存款额时,可能会导致测算的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为负数。金融机构部门在报告期已经从事有一定规模的吸收存款中介服务和
其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不可能为负数。按照净利息收入计算发放贷款中介服务活动,
的结果,并非是反映金融中介服务生产活动总成果的指标,而是反映金融机构部门存
贷款盈亏状况的指标。在这种计算方式下,银行因吸收的存款未贷放出去而导致的存款利息支付从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中做了扣除,因为不论存款是否被贷放出去,金融中介服务都已经开展了。
如果金融机构部门采取直接收取金融中介服务费,在开展吸收存款的金融中介服务生产活动时,就应该收取一笔存款中介服务费; 同理,金融机构部门在从事发放贷款的金融中介服务生产活动时,也应该收取一笔贷款中介服务费。这两笔中介服务费加总就是报告期金融机构部门的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它不可能为负数。按净利息收入的方法计算FISIM 使得一个正数的总产出变成了一个负数的总产出,显然是不合理的。间接计算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的正确思路应该是如何从存贷款利息收支差中分离出本来应该直接收取的金融中介服务费,它才是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的本质反映。
在目前的国民经济核算中,采用净利息收入计算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还会少统计借款企业生产的增加值和居民对金融中介服务的消费。根据借贷对应记录原理,作为记入金融机构单位的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的对应方(即借款企业) ,这种净利息收入的计算方法把借款企业对银行支付的全部净利息支出都计入到了借款企业对金融中介服务的中间消耗,人为缩小了借款企业生产的增加值(营业盈余) 。因为,借款企业的这个净利息支出中包含有借款企业代存款居民向银行支付的存款中介服务费,这笔代为支付的存款中介服务费是借款企业用营业盈余支付的,属于借款企业生产创造的
增加值,应属于借款企业的增加值。同时,由于借款企业为存款居民向银行代缴了金融存款中介服务费,这笔费用应属于存款居民对金融中介服务的消费。所以,按照净利息收入方法计算FISIM 所做出的对应处理也不太合理。
(二) 银行自有资金利息收入对FISIM 的干扰
SNA (1993) 在计算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时,强调必须扣除它们用自有资金投资所获取的利息收入。而SNA (2008) 则把自有资金从事的借贷活动纳入到金融中介服务中,认为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获得的利息收入应记入FISIM 。笔者认为,将金融机构部门利用自有资金获得的利息收入不记入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或者将银行利用自有资金获得的利息收入全部计入FISIM ,都会导致FISIM 失真。原因在于,金融机构部门利用自有资金获得的利息收入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利息: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这两种利息的性质是不同的。金融机构部门利用自有资金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与居民储蓄存款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性质相同,都属于存款者的财产收入,而不是金融机构部门的生产收入。此时的金融机构部门和居民都是以存款者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金融中介服务者的身份出现。因此,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不应包括属于财产收入性质的存款利息。但是,金融机构部门利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而获得的利息收入与金融机构部门利用居民存款发放贷款而获得的利息收入具有相同性质,其中都包含有属于生产性质的收入(金融中介服务费) 。这时的金融机构部门是以金融中介服务者(贷款者) 的身份出现。所以,金融机构部门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贷款而获得的利息收入中属于生产性质的那部分(金融中介服务费) ,应该计入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
在运用自有资金从事经营活动时,金融机构部门具有双重身份:先以存款者身份将自有资金存入,凭借金融资产获得财产收入(存款利息收入) ; 再以贷款者身份将自有资金贷放给企业,获得贷款利息收入。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存款者的金融机构部门先向作为金融中介服务者的金融机构部门支付存款中介服务费①。然后,作为金融中介服务者的金融机构部门从接受贷款的企业收取贷款中介服务费(以一部分贷款利息收入的方式收取) 。这种由金融机构部门自我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所获得的净利息收入,应该记入金融中介服务产出。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贷款所获得的净利息收入应属于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的计算范围。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贷款所获得的净利息收入=利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所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入有资金存款所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其中,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存款所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可参照同类存款(如企业存款) 利息收入计算。
(三) 中央银行服务产出的核算
中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中国人民银行划归金融机构部门,而没有划入一般政
这笔本应由存款者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用,实际上是由贷款者以支付贷款利息方式代存款者支付给了银行。上述借贷行为收取中介服务费,就如同目前房地产公司经营二手房买卖收取中介服务费一样,本应由二手房
①
买卖双方各自缴纳的中介服务费,实际全由买方支付。
胡皓韩兆洲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核算方法研究
府机构部门,这会造成FISIM 计算的偏差。中央银行生产的服务包括金融中介服务、货币政策服务和监管金融企业的监督服务等方面。金融中介服务代表了市场生产,货币至于模棱两可的情况(如监管服务) 可处理为市场或者政策服务代表了非市场生产,
非市场服务,这取决于缴纳的费用是否足以覆盖提供此项服务所产生的成本。SNA (2008) 建议,当这些活动的水平对于整个账户意义重大时,应当将中央银行从事这些不同服务的生产单位作为单独机构,这便于区分中央银行的市场和非市场产出。也有学者建议根据中央银行的主要工作性质(主要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国债等) ,将中央银行归入一般政府部门,按照其开展金融活动的成本计算其2001) 金融服务产出(许宪春,
[9]
将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 采取相同的计算方法核算服务总产出是不合适的。首先,中央银行具有政府部门的特征,与商业银行的性质不同,它主要行使发行货币、管理国际储备、管理国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等各项职能,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的机构。其次,中国人民银行的负债主要是发行的通货,而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是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主要是政府债券和其他国家的证券,而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是国内企业的贷款。因此,在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服务产出进行核算时,应将其提供的市场服务和非市场服务区分开来,将央行的服务活动区分为金融中介服务和货币政策服务等,并分别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具体而言,将金融中介服务等市场产出按照商业银行那样(如采用参考利率方法) 间接计算,将货币政策服务部分等非市场产出按照一般政府服务产出计算方式那样采用投入替代法(即按照开展金融活动的成本) 计算。
中国在核算中央银行的服务产出时,应该把中央银行的市场性和非市场性产出区别开来。当市场性产出和非市场性产出无法区分时,央行的整个产出应该被视为是非市场性的,并像政府部门那样以执行成本的总和来对其产出进行计算,而不应该像商业银行的市场服务那样计算产出。但是,如果可以把中央银行中的市场性产出确定为一个独立的机构,那么就应将其纳入金融机构部门核算金融中介服务产出,而不是纳入一般政府部门服务产出的核算。
(四) FISIM 核算中参考利率的选择按照SNA 建议的方法核算FISIM ,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参考利率(Reference Rate ) 。“纯”成本,参考利率代表借入资金的即一种最大限度剔除风险成本和不含任何中介
SNA (1993) 认为可采用银行间拆服务的利率,其如何确定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意见。借利率或中央银行贷款利率; SNA (2008) 认为可采用银行间主要的借贷利率; 一些国
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 、欧共体统计署EUROSTAT 等) 认为可采用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与债券收益率的简单平均数。中国在现有的金融市场发育条件下,采用银行间拆借利率或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参考利率的方法并不适用,原因在于:
第一,中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当前中国金融市场还很不完善,银行间拆借利率
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的确定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行政干预程度很高,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而且中国这两种利率很不稳定,随资金供求变化的幅度很大,有时甚至超出了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之间的范围,导致出现同业拆借利率高于贷款利率或中央银行放款利率低于存款利率的情形。第二,不论哪种利率都有期限之分,难以选择。银行间拆借利率或中央银行贷款利率都受到不同期限影响而有不同档次的利率水平,存款和贷款的到期结构多种多样,究竟是选择一篮子参考利率,还是选择某一种参考利率,很难确定。考虑到参考利率应该与借贷资金的期限长短无关,因此,采用银行间拆借利率或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作为FISIM 核算的参考利率并不合适。第三,银行间拆借利率或SNA 所提出的参考利率其实质是资产收益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并不等价于资产收益率。
对于存款者和贷款者来讲,在某一时期内出让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资产使用权,他们率。
所获得的收入应该是相同的。参考利率要能够反映资产的收益程度,就必须把任何金融中介服务收入因素加以剔除。计算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是从生产角度考虑问题的,从而资产收益率是从分配角度考虑问题的,它反映而金融中介服务收入属于生产范畴,
属于分配范畴。但是,银行间拆借利率或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并不的是资产的收益程度,
等价于资产收益率,它们与中央银行的准备金率和同业拆借利率并不是一致的。一般
来讲在拆借时,各类银行(包括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 采取的大多是低进高出方式,为了收回在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开支费用,必须通过低进高出产生的利息差来弥补,在收支利息差中就已经包含有中介服务费。银行间拆借利率或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与作为资产收益率的参考利率存在不一致。
FISIM 测算中参考利率的确定方法与账户分摊四、
如何选择一种可以用来适当划分名义利息收付关系中的财产收入与服务付费的统一基准利率(即参考利率) ,如何使选择的参考利率不含服务因素,只是单纯反映金融资产和负债的风险和结构成熟程度,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本文尝试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参考利率。
(一) 参考利率的确定方法———中介服务费率法
参考利率的确定可以从生产角度,即从计算金融中介服务费率入手。根据联合国SNA (2008) 的思想,银行所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SNA 利息(即基于参考利率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计算的利息数量) ,二是代表对金融中介服务隐含支付的利息。据此,可得关系式:贷款利息率=参考利率+金融中介服务费率。金融中介服务费率只包含中介服务的因素,是反映中介服务费的利率; 参考利率是不含任何中介服务的利率,是反映财产收入的利率。金融中介服务费率又可以按照金融中介机构从事存款和贷款的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或工作量) 比重入手进行计算。
金融中介服务费率分为金融贷款中介服务费率和金融存款中介服务费率,它们是分别反映金融中介机构在开展贷款或存款中介服务时,所收取贷款或存款中介服务费的比率,同时也是分别反映贷款中介服务的利率或反映存款中介服务的利率。
胡皓韩兆洲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核算方法研究
金融存款中介服务费率=
存款服务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或工作量)
存款服务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或工作量) +贷款服务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或工作量)
×(贷款利率-存款利率)
金融贷款中介服务费率
贷款服务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或工作量)
=
存款服务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或工作量) +贷款服务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或工作量)
×(贷款利率-存款利率)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各个金融机构的管理记录(行政记录、财务记录等) 来计算; 也可制定一个抽样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存款贷款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或工作量) 的抽样调查,计算存款服务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或工作量) 比重和贷款服务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或工作量) 比重。
根据上述金融中介服务费率可得:参考利率=贷款利率-贷款中介服务费率; 或者:参考利率=金融存款中介服务费率+存款利率。
于是有: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FISIM )
=贷款额×(贷款利率-参考利率) +存款额×(参考利率-存款利率) =贷款额×金融贷款中介服务费率+存款额×金融存款中介服务费率可见,这个公式和SNA (2008) 所建议的计算公式是等价的。
通过金融机构的存贷款服务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或工作量) 计算金融中介服务费率,远比人为确定参考利率要科学可行,同样能达到间接计算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的目的。中介服务费率(或参考利率) 法的计算结果反映的是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中介服务活动的总规模,不受银行存款是否贷出的影响,也不会出现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为负数的情况。
按照中介服务费率法,采用广东中资金融机构历年的人民币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资料,计算的广东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如表1。
表1
年份
中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亿元) 中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亿元) 人民币存款利率(%) 人民币贷款利率(%) 金融存款中介服务费率(%) 金融贷款中介服务费率(%) 参考利率(%)
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亿元)
广东中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余额与FISIM
200535783. 5720745. 272. 32715. 7061. 351562. 027343. 67866904. 21
200640902. 7423182. 162. 59436. 1111. 406682. 110024. 000981064. 52
200746555. 5226776. 123. 41796. 9841. 426442. 139664. 844341237
200853591. 0630224. 013. 01826. 40441. 354482. 031724. 372681339. 95
200966766. 4938893. 062. 28865. 4541. 266161. 899243. 554761584. 04
:《广东统计年鉴2010》,2010。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出版社,
注:人民币存款利率和人民币贷款利率分别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的有关利率数据计算而得; 通过对银行有关费用数据估计,贷款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比重大约为60%,存款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比重大约为40%。
利用上述计算结果,还可以通过金融中介存款服务费率计算出借款者代存款者向银行支付的金融存款中介服务费,并可以按照借款者的贷款利息额占所有借款者全部贷款利息总额的比重进行分摊。以2009年为例,金融存款中介服务费=存款额×金
将每个借款者的贷款利融存款中介服务费率=66766. 49×1. 26616%=845. 37亿元。
息额比重乘以金融存款中介服务费,便可计算出借款者应该补计入的增加值以及存款
者应该补计入的金融中介服务消费。这笔中介服务费是本应由存款者缴纳给金融机构单位,但却由借款者以贷款利息支出方式代为支付给了金融机构单位。借款者将这笔利息支出计入了生产中消耗的金融中介服务,其实应该属于借款者的增加值(营业盈余) ,与此同时,存款者应补记一笔对金融中介服务的消费。另外,借款者经金融机构单位转手支付给存款者的存款利息,也应该属于借款者的增加值(营业盈余) ,它的对应项是存款者的财产收入。
(二) FISIM 的账户分摊研究
假设一个经济总体发生有如下业务(单位:亿元,假定存贷期均为一年) 。非金融机构部门从金融机构部门借款4400,贷款利率3%,借款利息132; 存款到金融机构部门2200,存款利率2%,存款利息44; 存款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比重为30%,贷款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比重为70%。
政府机构部门从金融机构部门借款1760,贷款利率2. 5%,借款利息44; 存款到金
存款利率2%,存款利息12。融机构部门600,
住户机构部门从金融机构部门借款500,贷款利率3. 6%,借款利息18; 存款到金
融机构部门4600,存款利率2. 5%,存款利息115。
政府机构部门从国外机构部门借款200,贷款利率2. 5%,存款利率2%,借款利息5。
非金融机构部门存款到国外机构部门100,贷款利率2. 5%,存款利率2%,存款利息2。又知金融机构部门对其他各机构部门从事金融中介服务的工作量比重如表2所示。国外金融机构对本国政府机构部门的存款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比重为40%,贷款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比重为60%。存款中介服务费率为0. 2%,贷款中介服务费率为0. 3%,参考利率为2. 2%。
表2
本国金融机构部门对其他部门的中介服务费率
非金融
存款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比重贷款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比重
存款中介服务费率贷款中介服务费率
参考利率
30700. 30. 72. 3
政府40600. 20. 32. 2
单位:%住户35650. 3850. 7152. 885
国外30700. 30. 72. 3
国外金融机构对本国非金融机构部门的存款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比重为40%,贷款业务工作费用支出比重为60%; 存款中介服务费率为0. 2%,贷款中介服务费率为0. 3%,参考利率为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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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可得国外机构部门的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为0. 8亿元,即本国的金融中介服务进口。
根据前述中介服务费率法计算的FISIM 为67. 865亿元,将其分摊给机构部门的计算结果见表3。
表3
合计[1**********]41. 7550. 626. 110. 268. 665161. 254. 4201. 11
把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分摊给机构部门的计算结果
政府445--495. 280. 61. 2-7. 0838. 74. 4-
金融--175-175-------201
非金融132---13230. 8-6. 60. 237. 6101. 2--
单位:亿元
国外经济总体住户9--2112. 1-0. 6-2. 76. 9--
1945175-374
18---18
交易及平衡项
借款者对金融部门支付的利息借款者对国外支付的利息金融部门对存款者支付的利息国外对存款者支付的利息实际支付利息额
借款者对金融部门支付的服务费借款者对国外支付的服务费存款者对金融部门支付的服务费存款者对国外支付的服务费支付服务费
扣除借款者对金融部门支付的服务费后的利息扣除借款者对国外支付的服务费后的利息金融部门对存款者支付的包括借款者对金融部门支付的服务费在内的利息
国外对存款者支付的包括借款者对国外支付的服务费在内的利息
合计(当分摊FISIM 时所支付的利息)
39. 6553. 5750. 625. 510. 2
-17. 71-
65. 96521. 29154. 34514. 434. 4201. 11
--
2. 2368. 96
-6. 9
2. 2--43. 1
2. 2203
-101. 2
362. 05514. 43
在上述计算中,存款者对金融机构部门支付的金融存款中介服务费一共有26. 11亿元,本应由存款者向金融机构部门缴纳,但实际上是由借款者以贷款利息支出方式缴纳给了金融机构部门。借款者有生产者(如非金融机构部门、政府机构部门) 和消费者(如假设住户全为消费者) 两种。其中由借款者(生产者) 代替存款者支付给金融机构部门的利息支出,在SNA (1993) 的计算方法中被计入了借款者(生产者) 对金融中介服务的中间消耗,其实这笔支出应被计入借款者(生产者) 的增加值(营业盈余) ,与此同时,应计入存款者对金融中介服务的最终消费。其中由借款者(消费者) 代替存款者支付给金融机构部门的利息支出,在SNA (1993) 的计算方法中被计入了借款者(消费者) 对金融中介服务的最终消费,所以不需要调整。其中由借款者(国外) 代替存款者支付给金融机构部门的利息支出,在SNA (1993) 的计算方法中被计入了对借款者(国外) 金融中介服务的出口,也不需要调整。
续表3把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分摊给机构部门的计算结果交易及平衡项
非金融--44246-------50. 6
金融203---20341. 755-26. 11-67. 865161. 245
--
政府--12-12-------13. 2
单位:亿元
合计[1**********]41. 7550. 626. 110. 268. 665161. 2454. 4201. 11
住户经济总体国外--115-115-------
203-171237641. 755-26. 11-67. 865161. 245
-
-54-9-0. 6-0. 20. 8-4. 44. 6
借款者对金融部门支付的利息借款者对国外支付的利息金融部门对存款者支付的利息国外对存款者支付的利息实际支付利息额
借款者对金融部门支付的服务费借款者对国外支付的服务费存款者对金融部门支付的服务费存款者对国外支付的服务费支付服务费
扣除借款者对金融部门支付的服务费后的利息扣除借款者对国外支付的服务费后的利息金融部门对存款者支付的包括借款者对金融部门支付的服务费在内的利息
国外对存款者支付的包括借款者对国外支付的服务费在内的利息
合计(当分摊FISIM 时所支付的利息)
132. 71196. 51
2. 2---2. 2-9
2. 2368. 955
52. 8161. 24513. 2132. 71359. 955
五、结论
目前中国国民经济核算的研究对国际上最新的研究成果跟踪不够,本文以联合国等若干国际组织的最新研究成果SNA (2008) 为基础,提出了通过中介服务费率计算得到参考利率,进而间接计算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的方法,为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兼顾了科学性和可行性,对实际金融统计核算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第一,避免了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在贷款额小于存款额情况下可能出现负数的问题。按照中介服务费率计算参考利率,进而计算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是采用计算存款金融中介服务费与贷款金融中介服务费之和的方式来求得的,能够全面反映金融中介服务的总规模,避免了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在贷款额小于存款额情况下可能出现负数的问题。
第二,提出了适合中国金融市场不完善情况下参考利率确定的可行方法。在中国现有的金融市场发育条件下,不适用采用银行间拆借利率或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参考利率。本文提出的通过确定金融中介服务费率进一步得到参考利率的方法,为中国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核算难题的解决,作出了一个有益的而且是可行的尝试。第三,明晰了一些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核算中必须解决的几个基本问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市场服务产出和非市场服务产出分别核算,对银行利用自有资金获得的两种性质的利息收入的处理,以及对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如何在各个机构部门分
胡皓韩兆洲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核算方法研究
摊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分析,提出了合理的处理方法; 提出通过金融中介服务费率去分摊计算FISIM 时支付利息的方法,远比按照各产业部门和最终使用部门的存贷余额之和占金融机构全部存贷余额之和的比例去进行分摊,要直观、简单和准确。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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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伟)
Study on Accounting Methods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Services Output
Hu Hao and Han Zhaozhou
(The Department of Statistics ,Jina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32,China)
Abstract:How to measure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services indirectly is a hot-issu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national accounts research.The method of net interest income in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SNA1993) has been revised in SNA (2008) by United Na-tions,which adopted the Reference Rate to measure FISIM.However,it is very difficult to determine the Reference Rate.This paper developed a new way with improving a method in SNA (2008) ,which adopted a rate of intermediary service charge to determine the Refer-ence Rate,and calculate FISIM of Guangdong with it.
Key words: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services; reference rate; rate of intermediary service char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