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考试试题
新《煤矿安全规程》知识试题
一、填空题
1、新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5、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6、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7、对危害安全的行为,矿山企业职工有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力。
8、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
9、煤矿企业所说的“三大规程”指的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10、“三违”指的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11、安全上要做到“四无”,指的是个人无违章,班组无轻伤,区队无重伤,矿无死亡。
12、伤亡事故按事故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死亡。
13、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安全出口距离不得小于30米。
14、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15、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16、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17、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是供给井下适量的新鲜空气。
18、安全出口应经常做到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19、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
并组织每个工人学
20、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
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22条的要求。
21、采煤工作面刮板输运机必须安设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
出信号的间距不得超过15米。
22、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C,机电设备硐室不得超过30°C,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措施。
23、矿井下常用的通风设施有风门、密闭、风桥、测风站等四种。
24、无瓦斯涌出的硐室可采用扩散通风且硐室的深度不得超过6米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
25、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立方米/t或有煤与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26、炮眼深度为0.6—1m、1m、2.5m时,封泥长度分别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0.5m1m。
27、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少量达到下列数值时,(1)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2)罐道钢丝绳为15%。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必须更换。
28、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29、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电直接接地。
30、同一采煤工作面在使用支柱时不得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
31、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 于0.5%。
32、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除破碎或松软岩层外,都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33、每个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反风设施必须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34、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35、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规程要求时,才能作业。
36、规程规定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和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7、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38、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三类。
39、炸药、雷管向工作面地点运输时有(1)分开搬运(2)在运输
中不得停留(3)输送炸药人员不得与他人同行(4)在运输炸药时不得兼做其它工作等注意事项。
40、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
必须洒水降尘.
41、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42、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
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43、人力推车时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
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水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员必须及时发出警号。严禁放飞车。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4、防止瓦斯爆炸的措施有防止瓦斯积聚、防止瓦斯引燃、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扩大。
45、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46、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47、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48、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49、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50、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5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
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52、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查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53、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54、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5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56、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57、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58、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2、区域防突措施;3、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4、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工作面防突措施;3、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4、安全防护措施。
59、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60、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p≥10,f≤0.5,P≥0.74(MPa))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61、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62、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63、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64、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
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65、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66、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67、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68、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69、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70、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71、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
72、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有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73、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注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孔深不小于4m,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8MPa。
7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震动放炮、远距离放炮、避难所、压风自救系统和隔离式(压缩氧和化学氧)自救器等。
75、井下每组压风自救系统一般可供5~8人用,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不得小于 0.1 m3/min。
76、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7743、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 2 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二、选择题
1、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 C )组织施工。
A、矿长的要求;B、法规要求;C、采区组织设计。
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 A )以上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
A、3个(含3个); B、2个(含2个);C、4个(含4个)。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 B )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A、4个(含4个);B、5个(含5个)C、6个(含6个)。
4、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A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A、2;B、1;C、3。
5、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 B )审批。
A、省主管部门;B、企业主要负责人;C、总工程师。
6、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 A )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
A、20m;B、30 m; C、40 m。
7、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B )。
A、1.6m; B、1.8m ; C、2m。
8、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的间距不得超过 ( C )。
A、10m ;B、20m; C、15m。
9、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B )。
A、20ºC;B、26ºC;C、28ºC。
10、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
( B )。
A、3㎡;B、4㎡;C、5㎡。
1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 C )审批。
A、矿长;B、局长;C、技术负责人。
12、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A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A、10min;B、5min;C、15min。
1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B )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A、1%;B、1.5%;C、1.8%。
14、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C )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A、5m;B、10m;C、20m。
15、煤矿企业每年( B )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A、清明前驱;B、雨季前;C、五一前。
16、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 A )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有不得使用该机车。
A、任何一项;B、有一项;C、有2项。
17、2机车或者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
C )的距离。
A、150m;B、200m;C、100m。
18、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
的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 C )的钢轨。
A、18㎏;B、22㎏;C、30㎏。
19、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 A )。
A、600V;B、380V;C、220V。
20、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B )。
A、5m/s;B、4m/s;C、8m/s。
21、巷道坡度大于(B)时,严禁人力推车。
A、3‰;B、7‰;C、5‰。
22、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长度不得小于( A )。
A、100㎜;B、150㎜;C、120㎜。
23、采区电气设备使用( A )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A、 3300V;B、3800V;C、6600V。
24、矿灯管理规定,矿灯完好的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
灯的总人数多( B )。
A、8%;B、10%;C、15%。
25、矿灯管理规定,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 B )。
A、10h;B、11h;C、12h。
26、矿灯管理规定,每次换班( A )内,灯房人员应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A、2h;B、3h;C、1h。
27、综全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 B )。
A、10m;B、15m;C、8m。
28、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 C )。
A、按照部队编制的兵种;B、按武警编制的矿警;C、一线特种作业
人员。
29、矿山救护小队应由不少于( A )组成。
A、9人;B、8人;C、10。
30、矿山救护中队应由不少于( A )救护小队组成。
A、3个;B、4个;C、2个。
31、救护中队每天应有( B )小队分别值班、待机。
A、3个;B、2个;C、1个。
32、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队员不得少于( A )。
A、6人;B、5人;C、3人。
33、救护队员进入灾区前,必须先检查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
于( C )。
A、15Mpa;B、12Mpa;C、18Mpa。
34、矿山救护队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 B ),
才能重新佩戴氧气呼吸器。
A、4h;B、8h;C、6h。
35、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 B )范围内,严禁爆破。
A、25m;B、30m;C、50m。
36、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
向( A )报告。
A、矿调度室;B、局调度室;C、当地政府。
37、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
A )审批。
A、企业技术负责人;B、局总工程师;C、煤矿安全监察局。
38、煤层倾角在( C )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A、25º;B、30º;C、35º。
39、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 B )。
A、最好安装甲烷传感器;B、必须设置装甲烷传感器;C、根据实际
情况,考虑是否安装甲烷传感器。
40、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B )
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A、0.5%;B、0.75%;C、0.8%。
三、判断题:
1、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
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2、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
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4、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
(√)
5、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6、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工作面,使用钢丝绳
牵引的耙装机时,应制定专门措施。(×)
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7、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措施。(×)
专门设计
8、开拓巷道可以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9、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10、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
上行通风。(×)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1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但回风可以经过采
空区或冒顶区。(×)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12、在矿井主扇发生故障时,可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
风机使用。(×)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
1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
停止用电钻打眼。(√)
14、爆破地点附近5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20m以内
1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
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2.0%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达到1.5%时
1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
浓度达到2.5%时,附近20m以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进行处理。(×)达到2.0%时
17、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恢复通风
后,方可通电开动。(×)
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18、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时,必须报告矿总工程师。(×)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19、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每班都必须放空,不得存煤。(×)井下
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20、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不得放空,如果需要放空,放空后的放
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的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
并设置引水管。
21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
全措施。(√)
22、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可以不设置甲烷传感器。
(×)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
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23、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
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
24、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
前设置甲烷传感器。(√)
25、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26、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7、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
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8、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29、矿井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
制度,可根据煤矿企业的自身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矿井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30、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小于150m。
(×)80 m
31、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100 m。(×)50 m
32、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
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33、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
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斯检查。(√)
34、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35、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
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
积水情况。(√)
36、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
37、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
地段。(√)
38、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
39、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40、在1个采煤工作面可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4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应由生产经营
单位缴纳。(√)
44、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必须由有业务能力并经过专业训练有合格证的
人员担任,还应按规定数量配齐。
45、发生过突出事故的矿井(或煤层)是突出矿井(或煤层),未发
生过突出的矿井是非突出矿井(或煤层)。 (×)
46、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当煤层比较软时可使用风镐落煤。(×)
47、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专用回风巷不得用于运料、安设任何电
气设备,不得行人。 (√)
48、在突出矿井的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任何
安全防护措施。 (×)
49、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
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
50、发生突出事故后,由于附近瓦斯和压力都得到释放,在清理突出
煤炭时可不用采取防突措施。 (×)
51、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临近煤层采煤工作面
的应力集中区。 (√)
5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报集团公司审批。 (√)
四、简答题
1、什么叫煤与瓦斯突出?
答:是指井下开采过程中,在很短的时间里,大量的沼气与碎煤从煤体中突然抛向采掘空间,并伴有巨大的响声和强大的冲击力,这种复杂的动力现象称之为煤与沼气突出。2、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规程中有何规定?
答: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3、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哪些情况之一的除外 答:(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3)原有自燃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煤层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
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4、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1)氮气源稳定可靠;
(2)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3)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4)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5)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6)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5、封闭火区灭火时规程如何规定?
答: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氮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6、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1)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2)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3)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4)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7、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 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 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 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层 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8、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9、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靠近掘进工作面10m 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0、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哪些安全措施?
答: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11、规程规定对安全监控设备的检查和使用有何要求?
答: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截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12、对于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 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
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13、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压开采”,但开采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制定安全措施时应考虑哪些事项?
答: (1)在采煤方法上要控制采高、均匀、间歇开采。对于一般的断裂和破碎带要防止冒落,对于“岩柱厚度比值系数”小于1.2的断层,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留设断层防水煤柱。
(2)建立排水系统,准备强有力的排水设施。要充分考虑突水、甚至突大水的可能性。一要准备必要的排水系统,如水仓、水泵、水管、水沟、闸阀等;二要建造水闸门或预留水闸门(水闸墙)的位置,以便在必要时封闭整个采掘工作面或采区。
(3)必须事先设置含水层的动态观测孔(网),以便随时掌握含水层的动态变化。
(4)必要时还应在井下建立警报系统、避灾路线和区域性的水闸门。
14、新规程对于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规定如何要求? 答:(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
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八)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5、关于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有何要求?
答: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16、新规程关于矿井电源线路任何要求?
答: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
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17、新规程关于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及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电所有何具体要求?
答: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
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