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法院职工食堂管理办法
双柏县人民法院职工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工食堂管理,多为职工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充分发挥食堂的后勤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堂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具体负责”的原则进行,计财科是食堂的管理机关,办公室协助管理,食堂工作人员按照该办法开展食堂工作。院领导和计财科经常性对食堂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食堂工作人员采取向社会聘请临时人员的方式进行, 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进行考核。
第四条 职工食堂的总体职责是尽量为就餐职工提供优质的饮食服务,并且做好院领导安排的其他服务工作。
第五条 食堂工作人员具体职责:有计划地安排好食堂菜谱,保证按时开饭,保证饭菜质量和卫生;根据食堂实际需要采购蔬菜、物品,做到不超支,不浪费;做好蔬菜、物品的登记、保管工作;确保食品和餐具用具的卫生,保持食堂周围环境清洁卫生;建立食堂帐务,并按月按早餐、正餐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为次月5日前)。
第六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餐具要定期定时消毒,每年必须向计财科提供饮食服务人员健康证,杜绝一切传染病源。
第七条 所有就餐人员按时到餐厅就餐,统一使用食堂提供的用具,不自带用具和饭菜回家,严禁饭菜剩余。食堂要严格监督就餐登记。
第八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各种用具的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损毁的须由本人承担所有损失。
第九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按照操作规程用电、用火和用水,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注意事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法院职工、家属及食堂工作人员可自愿按成本价参加正餐就餐,就餐人员应在每日上午11:00、下午5:00前与食堂工作人员联系,就餐后主动登记。
第十一条 就餐标准:早餐每餐成本控制在2元以内,不分成人儿童每餐(碗)一律2元,凭餐票就餐;正餐学龄前儿童免费,小学生按当月平均成本价减半,中学生及成人按当月平均成本价就餐,每月按餐数核算,次月5日前向食堂工作人员结清就餐费。成本核算办法由计财科与食堂工作人员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就餐时间:早餐7:10至7:50;中餐11:40至12:30;晚餐6:00至7:00。
第十三条 食堂每周星期六、日休息,特殊情况由计财科安排,食堂工作人员不另计加班工资、不补休,正常休息
时间不扣发工资,原则上不允许请假,有事必须请假的每日扣发工资10元。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