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追究办法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化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民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甚至使一般矛盾纠纷转化成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经研究,决定制定如下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矛盾纠纷不断转化升级的过错责任是指: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的科室、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所本科室、单位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信访热点、治安隐患、群体性事件苗头,未能及时排查、及时调处、及时上报,调处工作不力或调处中有失公正,致使矛盾纠纷激化引发越级访、集体访,严重影响局正常办公秩序或转化成刑事案件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各种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由各科室、单位党组织统一领导,由一名分管领导主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人员职责明确。
2、各级科室、单位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有领导、组织、督查、协调责任。
3、党总支成员和各科室单位主管领导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员对基层各类矛盾纠纷负有直接排查调处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内容及办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1、矛盾纠纷排查不到位、不及时或对于排查出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未能及时书面上报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委员会,错过矛盾纠纷解决最佳时机,造成越级上访的。
2、矛盾纠纷调不依法依政策调处,导致调解协议推翻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3、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又未按规定上报、转办,造成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调处科室、单位没依法拿出具体书面意见的。
4、纠纷当事人按程序上访要持有调处部门的意见书,调处部门未出具意见书的,接待单位通知原调处单位,接回当事人进行调处,不能按此规定执行的。
5、调处单位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不能认真履行调处职责,未直接参与或协调不力,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
1、因排查调处不及时、调处不力,转化为刑事案件的。
2、重大矛盾纠纷、信访热点、排查调处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或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3、因过错一案导致一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3~10万元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票否决”:
1、未按规定上报移交的矛盾纠纷一案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因排查调处不及时、调处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引发重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
3、因排查调处不及时、调处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到市、省或进京集体上访的;
4、对邪教组织打击排查不力,到市、省或进京出丑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责任追究程序
1、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由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实施。
2、一票否决由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调委会研究实施。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委员会。
六、矛盾纠纷排查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