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康德认为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是善的?
为什么康德认为假言命令是善的?
您的这个问题涉及康德的一本重要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奠基》((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中对“假言命令”与“定言命令”的区分,问题非常专业。从经典原著中而来的问题不妨再次回到文本细节中去寻找答案,让我们再度回顾康德对两种命令的论述。
康德在寻找与确立道德最高原则的过程中提出了“命令式”的概念,康德首先提出“命令式”的概念,认为“对客观原则的概念,就其对意志具有强制性来说,称之为理性命令,对命令的形式表述称之为命令式(Imperativ)。”
康德进而将一切命令式分为“假言的”(hypothetisch)和“定言的”(kategorisch)两种。“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分别指的是“把一个可能行为的实践必然性,看作是达到人之所愿望的、至少是可能愿望的另一目的的手段”和“把行为本身看做是自为地客观必然的,和另外目的无关”的“绝对命令”。举个例子,为了获得遗产则必须孝敬老人,这里孝敬老人的行为是实现获得遗产的某种手段。“如果想要获得遗产,就必须孝敬老人”即是一个典型的假言命令,其基本形式莫过于“if you will A, then ought to do B”,这里A是目的而B是手段。而“(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孝敬老人”(do A!),尽管未必是符合三大公式的严格意义上的“定言命令”,但是符合“定言命令”的形式。若进一步追问,二者有何实质区别?康德认为只有“定言命令”才能算作是实践“诫律”或“规律”,而“假言命令”充其量是“原则”、“规则”或“规劝”。
在原著的基础上反过来考虑您的问题,只能说“康德认为假言命令是善的”这一判断是比较笼统而不够准确的。在康德看来,由假言命令所驱动的行为虽然在表面上符合善的行为上的规定性,但并不是单纯出于并为了道德本身而作出的行为,因此并不具备道德意义上真正的价值,因而也不能称其本身为善的。假言命令是“合乎善”的,而定言命令则是“出于善”的,其中的差别是巨大的。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质疑,哪有纯粹的出于道德的行为,道德行为或多或少都夹杂着某种另外的目的,但康德想说的是我们往往忽视了那种在一切情况下,即便损害你各方面私利也能从心中意识到应该去做的那种法则叫做“定言命令”,即通常为我们常说的“绝对命令”或“道德法则”。这种东西,正是头上的星空之外,康德同样敬仰的“道德律”。我们大可不必尽信康德的观点,但是这种义务至上的观点的确为我们人类提供了思考伦理道德问题的重要维度。